一纸判决书,让一起尘封三年的医疗事故重新进入公众视野。据《华商报》报道,家住南京市鼓楼区的高龄母亲刘芳芳(化名)于2020年5月10日在鼓楼区某医院剖宫产诞下一名男婴。孩子出生时体重偏轻,刘芳芳依照医院的建议,将孩子送往南京儿童医院养护。
然而就在同年6月1日,医院告知刘芳芳,说孩子状况不好要转到新生儿重症监护室去。后来刘芳芳才知道,孩子转科室的真正原因,其实是护士颜某在孩子的静脉血管中泵入了配方奶。根据刘芳芳的说法,他们获知真相时已是6月5日,也就是说被医院集体隐瞒了五天之久。
南京市卫健委2021年1月25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护士颜某作出警告和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医生蒋某和科室主任唐某等7人,进行警告并罚款1万至3万元。南京市卫健委表示,他们调查证实护士行为存在操作失误,构成医疗差错,无法证实存在故意行为。
具备医学专业知识的刘芳芳不服,要求法院撤销这个处罚决定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2022年11月7日,南京江北新区法院一审判决刘芳芳胜诉。南京市卫健委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南京市中级法院2023年3月29日终审判决驳回了卫健委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患儿幸运地活了下来,案子也打赢了,但当事人的维权之路恐怕依然漫长。细审这起颇显离奇甚至有些诡异的医疗事故,一些细节仍然有待厘清,当事人也有权继续追责。
首先,护士颜某的“操作失误”,仍然存在“医疗差错”之外的种种疑点。根据当事人的说法,颜某不是孩子病房的当班责任护士,事发时却主动要求护理孩子,并让原来的当班责任护士记载护理记录,“其行为至今是一个谜”。
颜某本人的说法是,当天她是辅助管床护士,当时是让当班责任护士去写记录单。科室正在整改,鼻饲用的营养泵贴的桔红色标签撤下了,“工作强度太大”导致了混淆,“没有反应过来是头皮留置针,就把鼻饲延长管接到留置针上去了”。
在病人服药、注射、输液过程中,护理工作素有“三查七对”原则(三查,备药前查、备药中查、备药后查;七对:床号、姓名、药名、浓度、剂量、用法、时间),护士在护理中要做到细致入微、分毫不差,因为稍有差池恐怕就会酿成无可挽回的大错。而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事发使用的奶粉的罐子上明确标识“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
从南京市儿童医院出具的事件经过报告来看,颜某并未严格遵循“三查七对”原则。在她误将配方奶泵入新生儿静脉半小时后(上午7:42到8:14),白班护士沈某巡视时才发现这一情况。而在事发近一个半小时之后(上午9:08),颜某才向护士长汇报,医院随即展开抢救。
在整个过程中,颜某在事先疏于查对,事后又未能及时汇报,“操作失误”与“医疗差错”并没有十足的说服力。如果卫健委“无法证实存在故意行为”的说法成立,那么同样地,卫健委也“无法证实不存在故意行为”。当事人“其行为是一个谜”的质疑是成立的,值得进一步调查。
其次,医院为何在五天之后才告知当事人真相?院方的说法是,“因考虑患儿母亲的身体原因,当时暂未告知家长患儿转科治疗的真实原因。”此说显然也不能服人。
通常而言,“向病人或是亲属隐瞒”乃是病人亲属的权限。医院不但没有这个权限,反而负有第一时间向家属告知的义务,这可能还牵涉到“签字治疗”的问题。南京市儿童医院在患儿转入重症监护室之后四天才告知当事人真相,第一时间的说辞竟然是“新生儿肺炎治疗”,这个随即被证伪的谎言背后,是否存在某些“不得不然”的理由?这也是应该进一步调查的。
南京地区医疗责任保险赔偿处理中心于2020年12月14日出具的《医疗安全风险管理建议》指出,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五大过错,“未能第一时间与患方家属沟通、交流”“当天血气分析结果与患儿临床表现不符,但医方未在报告单中注明”。
根据当事人的说法,院方在事发后故意弱化了孩子当日的严重症状,还在“集体研究”之后以肺炎名义将患儿转了科室,“全院上下二十多人共同隐瞒了五天之久”。综合这些信息,当事人的合理怀疑是站得住脚的:院方为了“遮丑”,企图先隐瞒真相,再以“肺炎”的名义蒙混过关。
再次,事发之后当事人报了警,当地成立了由纪检、监委、公安机关、医管办、鼓楼医院专家等组成的联合调查组,然而南京市卫健委的行政处罚仅仅是“罚款加警告”,这个处罚在当事人看来显然有“息事宁人”的嫌疑,因此她坚持应诉,并等来了二审的判决。
从一审的判决书来看,卫健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况,未能完整表述事件起因、责任人员范围与责任划分,因而予以撤销。
当事人与公众都有理由怀疑,从事发之后直至如今二审判决期间,南京市卫健委在其中又扮演了何种角色:为何要出具这么一份颇有“罚酒三杯”之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何在一审之后又上诉请求维持这份决定书,同时坚持“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定性?卫健委是否存在“帮助医院定性”,乃至“护航医院”的嫌疑?
综观整起事件的“三层演进”,从护士颜某的护理不当,到南京市儿童医院的有意遮掩,再到南京市卫健委的回护嫌疑,三个主体至少都存在“主观上故意欺瞒”的行为,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无法证明颜某“主观上不存在故意行为”。公检法机关有责任将此事追查到底,综合全案事实作出完整准确的调查结论,还当事人一个公道。
王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