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网友给笔者留言。
拼多多直到4月26日晚才确定了五一假期的放假安排,只放三天假,4月29日、5月3日需要正常上班。值得注意的是,假期期间的工资不是按照3倍工资发放,而是按照正常工资给。
拼多多这样做,真的不违法吗?
先给出笔者的答案。
如果从休息日的角度来说,还真不违法。因为劳动法规定了每周劳动者至少有一天休息日。
可能有网友又会说了,现在不是说双休吗?这单休还不违法啊?而且拼多多作息是11116,这也违法了啊。
如果真按照外界早11晚11这个时间来说,每天在拼多多工作时间最少为10个小时。每周工作60小时,拼多多早就违法了。但拼多多真的会干这么蠢的事吗?
根据笔者持有的证据显示,拼多多公司实际实行的工作制度为上午11:00至晚上20:00,且中间存在2小时的用餐时间,每天工作时间为7小时。(注:你不信的话,笔者建议你可以去跟拼多多的员工了解一下,或者去文书网看看拼多多官方出示的工作制度证据)再加上,拼多多公司的规章明确规定了:如果加班需要发出加班申请!
只能说,我们多数劳动者可能对双休的概念理解还不够彻底,甚至不少人以为“双休这是劳动法的标配,只要企业单休,这就是违法”的认知。
笔者在这要明确告诉大家的是,从法律角度来说,企业实行做六休一,真不一定违法。
你要还是不信,笔者再给大家讲几个笔者接触过案例。
在去年的时候,上海某知名公司一总监因为跟ceo闹矛盾,所以找笔者爆料。
据该总监的口述:公司CEO将自己叫到办公室,在无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单方提出要降薪的要求。在遭到该员工当场拒绝后,当场决定核算完该总监加班时间、薪资后开除该总监。而该总监核算完加班薪资以及当月工资后,给出一个20余万的数字……
乍一听该总监的描述,单方提出降薪,每天加班,这家公司应该违法了吧。
但是当我了解到他的上班时间和工资构成以及一些手头所谓的证据后,我劝他接受企业的协商,加班费是要不到的,公司也还没有开除你。
该总监最后还牛气哄哄地认为笔者不是律师,瞎给意见。最后还是去申请了劳动仲裁,结果不但劳动仲裁输了,还手写了一份保证给公司,连笔者都卖了。有兴趣的可以看看笔者这篇文章——《这是互联网坊间八卦被狗咬得最惨的一次!》
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该总监会输呢?
首先,该公司的上下班时间为每天工作8小时制。
其次,该总监打卡时间虽然超过8小时,但这位总监根本不能证明自己有加班行为,也不能证明公司有要求自己周六去公司加班的证据,公司更没有拖欠他的工资。
另一个案例是豆瓣上一位网友的求助。
该员工是某教育机构的一名运营,劳动合同里注明月休4天,因行业属性问题,休假安排在周一至周五,周末两天不允许休息。双减政策失业后,该员工想起诉企业非法裁员,便来咨询笔者关于加班费的事。
当时笔者给的意见,协商N+1补偿,加班费不一定能要到。结果,北京朝阳仲裁委支持了n+1补偿,没有支持加班费的诉求。
可能有网友看到这,单休也超过每周40小时的规定了,为什么还会输呢?
也给大家解释一下。
首先,该机构的工作时间为上午10:30-12:00,下午16:00-22:00,每天工作为7个半小时。
其次,该机构的工资条中,还有加班费这一款项,也就是说该机构因为6天工时制也支付了加班费,也没有达到拖欠工资的标准。
一般来说,一个月内公司安排员工超时工作不超36小时,只要支付加班费,不视为违法。如果不支付加班费,则视为拖欠员工工资。
关于双休,法律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
第一,法律规定必须双休吗?
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企业必须要执行双休。
《劳动法》第36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38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后来国家又对工作时间作了进一步规定。
依据《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
由此可知,我们每天的标准工时为8小时,一周工作时长为40小时以内,超出部分算作加班,并且每周至少休息1天。
如果算休息天数的话,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双休,每周休息一天就是合法的。另外,也没有规定必须周六、周日休息。
如果按一天工作8小时,一周工作40小时,一折算每周正好工作5天。但如果每天工作7个半小时,一周工作6天,总工时45个小时,公司给予5个小时的加班工资,这种情况也是完全合法的。而且法律也没有规定休假必须是在周6、周日,所以这也不违法。
所以,即使你该员工每天上满8个小时,周末单休,企业也不一定违法。不知道大家看懂了吗?(注:这也是互联网公司996、11116作息不一定违法的重要原因)
第二,员工加班,公司必须支付加班费吗?
从理论上来讲,只要你加班,公司必须要支付加班费。但在职场中,人事部门跟法务部门总有那么一些手段可以为公司躲避支付的义务。
这类案例,笔者在之前的文章中也讲过《招聘薪资,HR为何敢写那么高?》
现在大企业的HR那真不仅仅是一个服务部门,而是一个业务部门,甚至可以是一个盈利部门。(注:小公司的HR,暂时先别进来站队)
回到上面案例。为什么机构已经向该员工支付了加班费,她还是坚持要去告公司呢?
原因也很简单,入职谈薪说好的是工资6000元,而到手工资也确实是6000左右。但她没有注意的是,工资条上写的底薪是一个数,加班费另计加起来后到手为6000元。所以,这也笔者劝她与企业协商的重要原因。
这不出事都好说,但上了法院,即使拿到,补偿数额也不大;而且企业也给了你加班费,你打官司也很难打赢。
那么,我们如何才能拿到合法的加班费呢?
拿到合法加班费,首先你得有加班的事实,其次还要满足两个条件:
公司要求员工加班且在员工同意的前提下;加班事实发生。是不是听上去很简单的?但在实际过程中呢?多数员工都是吃亏的,因为你没有这两点有利证据,不构成加班。用官方话来说,这是员工自愿加班。
举个我们程序员圈最常见的例子:+1每天到了快下班的时候,给你指派一个需求,说明天早上就要,后天就要上线。这种情况下,你不得不留在公司加班完成这个需求。
但这算加班吗?
不算!
就算你加班到很晚有打卡这个证据,也没有用。因为你+1没有给你留下任何证据,也没有告诉你这事需要加班完成,更没有因为这个需求批准你加班,这加班可是你出于自愿的。
如果是这种情况,员工要主张加班,该怎么办呢?要么先提前申请,要么和+1邮件或者书面确认这项工作要加班完成,可不可以。只有你留下确凿证据,这才叫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