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广告“野火烧不尽”一般,出现在了公共卫生间、街头电线杆,乃至医院的墙面上。许多有性别意识的朋友自发地用各种方式对抗这些无孔不入的广告:带着马克笔进卫生间、用口红涂抹,还有姐妹自己购买了贴纸以遮挡广告。

近日,广西柳州,女生用贴纸遮盖代孕广告。当事人李同学称,当时看见后心里很不舒服,但因为它粘的很紧撕不下来,便用身上自印的贴纸将其遮盖。在该女生分享的经历下面,很多网友纷纷晒出相同经历:用口红涂掉、用笔划掉、甚至为了抠掉它把指甲都掰断了一块等等。李同学表示,代孕对女性身体的伤害是极大的,女孩子应该保护好自己,希望大家看见代孕小广告都可以撕掉或遮盖。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该条规定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模式。非法代孕对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婚姻家庭模式产生了冲击。

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而言,代孕毫无疑问属于违法行为。早在2001年,原卫生部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就明文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该部门规章同时规定了针对医疗机构实施代孕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

(二)实施代孕技术的.……

实践中已经出现过对有关医疗机构的行政处罚。同时,非医疗人员的代孕当事人也涉嫌违法犯罪。有法官认为,代孕行为的有关当事人可能涉嫌触犯刑法上的非法经营罪等犯罪,有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目前我国并没有完整的针对代孕行为的立法,但从司法实践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中,我们也可以管窥当前法律界的态度。

当前,司法审判中已有案例指出,代孕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而属于无效合同。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总则编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尽管公序良俗的确有一定的模糊地带,但在代孕这一损害妇女权益的议题上,司法界的争议并不太大。

非法代孕具有严重的危害性,我国明令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而任何医疗机构或从业人员,开展代孕、买卖胚胎、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等限制性执业活动,均将予以严厉打击。非法代孕所涉及的刑事犯罪主要有遗弃罪、诈骗罪、非法行医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实践中依据具体情形来判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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