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编剧才是本剧最大的黑恶势力保护伞!
认定的罪名存在多处错误,量刑也存在畸轻畸重,非常不合理。
不知道是不是编剧为了贯彻“长夜难明”这个主题,同时又为了过审,所以故意在最后的判决这里恶心了一把司法吧。
反正我觉得无论是编的还是审的,应该都没有请法律顾问。
一、关于卡恩集团
卡恩集团并非黑社会组织,而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我们国家没有黑社会组织,我们国家对于黑社会,原则是“打早打小”,在他们成为真正黑社会组织之前就已经被干掉了。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如果卡恩集团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话,那么孙传福和胡一浪,都是组织、领导者。
而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种犯罪集团,因此,组织、领导者都需要对他们集团的所有案件负责!
《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孙传福畏罪自杀了,那么胡一浪呢?
卡恩集团20多起违法犯罪事实就只剩下一个故意杀人了?
剩下的罪名都被编剧吃了吗?
而且作为堂堂的敢拿枪跟警察对着干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连个起码妨害公务罪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都不安排安排?
是不是有点看不起黑社会啊?
而且说了是涉及三个命案。
我不知道侯贵平、丁春妹、照相馆老板、王海军、黄毛还有最后的枪战躺着一地的警察和路人甲乙丙丁怎么争这3个名额……
请不要忽略马仔的牺牲
就算是3个命案,3条人命,连个死刑都没有?
过分了吧编剧?
胡一浪参与杀害侯贵平、丁春妹、黄毛、照相馆老板、王海军、最后还持枪与警察枪战想干掉张晓倩,都够枪毙八百回了吧?
我们国家啥时候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么仁慈了?
都持枪这么嚣张了还干不掉他?
还有这个组织还有一个人——
曾祥东
作为市长秦大川的女婿牵线卡恩集团,利用市长影响力干的那么多事咋不说嘞?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就安排了强奸罪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编剧你不要欺负群众读书少啊!
二、败类警察二人组
李建国和罗刚。
两个黑社会罪行累累的没死,两个警察一个没跑全毙了。
编剧是跟黑警有仇吧?
搞了半天全程下来只有代号“小罗”,我都不记得长啥样的“罗刚”居然领了子弹。
李建国和罗刚杀了王海军(证据啥的先不讨论)。
一般司法实践都是坚持“少杀慎杀”原则,具体来说,大多数情况下是“一命抵一命”。
李建国和罗刚,二人都属于被指使,李建国判死刑可以接受,罗刚作为喽啰,性质上可以是从犯,一般来说,不会一起判死刑。
如果罗刚都判死刑,反过来,作为主谋的胡一浪,居然只是无期徒刑?
三、正义联盟
这个问题就更多了!有点无力吐槽……
朱伟——罪名错误,量刑畸重
剧里朱伟是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七年。
实际上,无论爆炸罪还是放火罪,都不成立!
编剧估计是觉得朱伟在卡恩集团一个烂尾楼里的面粉爆炸应该是算他爆炸罪。朱伟是想搞第二次行动来着,但是并没有开始就被严良发现了。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和爆炸是规定在一个法条里面的,所以大家发现问题了吗?
已经实施的爆炸判的轻,才3年,而根本没实施的放火,却判了5年!
编剧你没有法律知识可以,这基本的常识也没有了吗?
而且,无论是放火罪还是爆炸罪,都是不能成立的!
放火罪和爆炸罪是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而朱伟等人是为了制造社会影响,因此是在无人区制造爆炸,即使是要在卡恩造纸厂制造放火事故,他们也是事前疏散好人员。也就是说,他们实施的所谓爆炸和放火,他们本人主观上不想,客观上也不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
那么请问,他如何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如果朱伟这样都算构成放火罪,那么杀害照相馆老板的那场放在居民楼的大火,又算什么呢?
但朱伟确实构成了犯罪——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朱伟伙同张超、陈明章、张晓倩,编造了爆炸的虚假信息,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因此,他们均可以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而该罪才是他们最大的麻烦,后面我再细聊。
张超——罪名认定部分错误,量刑畸重!
剧中张超判决: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5年。
我都无力吐槽了。
编剧估计是懒得翻一翻《刑法》: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首先,他没有帮助当事人啊,他就是当事人!
其次,他没有毁灭伪造证据!
这条罪名主要是为了处罚那些为了逃脱刑事处罚而帮助犯罪嫌疑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而本案,张超的目的不是帮谁逃避刑责,而且,他根本就没有毁灭、伪造证据。
老年扶手、自杀的伸缩架都没有丢、最后为了证明江阳自杀,江阳还自己录了个视频。
他这个行为最多是扰乱司法秩序,但是刑法就他这个行为并没有对应的罪名。
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张超并不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至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这个他是构成的,他有2个行为都可以构成这个罪名,一是在地铁谎称有爆炸物,二是他是整个计划的提出者,后面的朱伟编造爆炸信息的行为也要算他一份。
张晓倩——罪名认定错误
剧中,张晓倩是因犯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
这个就更搞笑了。
我基本可以确定编剧确实是不翻《刑法》的。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包庇是指作假证明!
张晓倩做啥假证明了?包庇谁了?公安机关对其开展询问了吗?
并不是她是被害人她就必须要出来报案、作证的。只有公安机关对其开展了询问,她故意做了假证明包庇犯罪嫌疑人才构成本罪。
显然,张晓倩并不构成。
陈明章——???
陈明章穿了件囚服在法庭上,但是他判了啥我咋没听清呢?
有点奇怪的是剧里最后提示了大家,那个电动遥控严良最初给了陈明章,然后陈明章给回了严良。
有人说这是暗示严良在保护陈明章。因为陈明章是帮助江阳自杀,所以构成犯罪。
如果是这样的话,完全没有必要。
江阳的死,与其他人无关!
即使是陈明章给他提供了全套自杀工具。但江阳作为成年人,死是他自己选择的,怪不得他人。
只有一种情况帮他人自杀是构成犯罪,那就是亲自动手。而陈明章并没有动手,所以他不会因为江阳的死而构成犯罪。
接下来我要说说具体可能的量刑……
一、孙传福
死鬼,刑事责任消灭。
二、胡大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强奸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行贿罪、诬告陷害罪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多解释了。
故意杀人罪:
1.侯贵平,胡一浪向黄毛传达的并没有杀人的指令,但是他不可能放过侯贵平,所以当时他又多派了两个手下,难说侯贵平不是被故意闷气,如果不是故意闷死,则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2.丁春妹。
3.王海军,王海军是胡一浪等人派去杀丁春妹的,其在审讯时候被胡一浪指使李建国杀害。
4.黄毛,生死不明,没有交代,可能被杀了。
5.跟警察对干的时候持枪杀的人……
放火罪:傻照相馆老板使用的是放火的方式,因照相馆是在居民楼,因此危害的是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应定性为放火罪。
强制猥亵罪:不构成。胡一浪用丁春妹色诱侯贵平,侯贵平抵死不从时强制让丁春妹和侯贵平发生性关系……嗯,男的不可能被强奸,只能被猥亵。但是当时案发是2000年,而在2015年11月1日前,强制猥亵只能针对妇女和儿童,强制猥亵男性不构成犯罪。
强奸罪:强奸纺织厂女工翁美香、李雪、葛丽等。翁美香可能无法定罪,人已经死了。李雪葛丽估计可以认定。镜头除了找到曾小乐,特地显示了一个内裤的物证……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这个数量应该不少。
行贿罪:有秦大川受贿罪,总有人行贿,是谁呢?
诬告陷害罪:陷害江阳索贿。
光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两项,胡一浪可以领好几发子弹了。合理的量刑就是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生。
三、曾祥东——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受贿罪)、强奸罪。
要是利用他自己作为市长女婿的身份收受贿赂,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如果市长秦大川知道,并一起受贿,则构成共同受贿。
四、李建国——故意杀人罪、受贿罪、徇私枉法罪
故意杀害王海军,收受贿赂,徇私枉法。
光杀害王海军一条,死刑不冤枉。
五、罗刚——故意杀人罪、受贿罪
代号“小罗”。伙同李建国杀害王海军。并长期给黑社会性质组织通风报信,不给钱那是不可能的。
不过杀人,李建国和胡一浪是主犯,罗刚应该是算从犯。
所以,罗的量刑大概应该在有期徒刑十几年这样。
六、朱伟、张超、陈明章、张晓倩
上面说了,其他罪名他们都不构成,唯一可能构成的就是编造、传播恐怖信息罪。
本罪有2个量刑档次,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里最大的问题在于,朱伟等人编造了虚假恐怖信息,并与陈明章、张晓倩等人故意传播,造成居民恐慌性疏散。
一般情况下,如果他们的情节只够第一个量刑档次,那么考虑到他们的动机,判个缓刑也无不当。
但他们的所为,可能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属于“造成严重后果”。
而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批指导性案例又给出了另一个观点:对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有关部门实施人员疏散,引起公众极度恐慌的,或者致使相关单位无法正常营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所以,他们几个,量刑幅度应该是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也不是完全没可能往下减——立功!
《刑法》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第七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显然,朱伟等人揭发的是对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属于“重大立功”的情况。
而重大立功,是可以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因此,朱伟、张超,一个是主要实施者,一个是计划提出者,应该是主犯,合适的量刑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再轻一点免除处罚也行。
对于陈明章、张晓倩,应当认定为从犯,再往下减一档,免除处罚。
这样比较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这才是让群众相信的司法结果啊!
而大家心心念念的江阳平反案,也没给出交代,江阳都以死明志了,恢复他的名誉却只字不提?
江阳案,只有断章取义的录音和录像、家里搜出的现金。根本没法形成证据链。
所以,我觉得编剧准备的这个结局,是来拉低这部剧的评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