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讨薪纠纷案件的具体解释,恶意讨薪是指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未能及时支付其工资而采取的一种恶意行为。
该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未能及时支付其工资而采取的恶意讨薪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试行)第68条规定处理,即对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未能及时支付其工资的诉讼,应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提供。
如果劳动者恶意讨薪的行为影响到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可以以恶意讨薪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如果劳动者的恶意讨薪行为影响到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赔偿义务由用人单位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应该明确约定支付工资的期限和方式,如果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未及时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支付的工资,并同时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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