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林靖 通讯员 杜占石
老贾夫妇打算出售在京住房,正在读研究生的其独生子小贾起诉要求父母在该住宅上为其设立居住权。5月10日记者从北京第一中级法院获悉,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小贾的诉讼请求。法官提示,居住权并非人们随便就可获得或拥有的,您需了解我国《民法典》规定的3种居住权设立方式。
目前,小贾在国内一所高校就读研究生二年级。老贾夫妇在北京有一套住房,打算出售,但小贾不同意,他认为自己从小生活在这里,对房子很有感情。于是在前年,小贾以自己在校读书、无生活来源为由,一纸诉状将老贾夫妇告上法庭,要求老贾夫妇在这套住宅之上为小贾设立居住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可知,居住权通常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愿,以订立遗嘱或与居住权人签订合同的形式设立,且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涉案房屋登记在老贾夫妇名下,作为房屋所有权人,老贾夫妇有权决定是否为他人设定居住权。
此案中,小贾虽然仍在上学读书、除父母外无其他生活来源,但其已年满18周岁,属于成年人,老贾夫妇在法律上已经没有了对小贾的扶养义务。而且,即使父母对子女有相应的抚养义务,也不以设立民法典上的居住权为必要。因此,小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小贾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居住权是一项特定的物权类型,不是人们随随便便就可以获得或拥有的,它的设立和行使需要满足特定的形式和条件。《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有3种设立方式,一是依合同,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一致设立居住权;二是依遗嘱,立遗嘱人可以通过遗嘱为他人设立居住权;三是依法院裁判,多系法院为解决特殊群体的住房问题而设立。
设立居住权,一定要保存好相应的合同或遗嘱等材料;居住权合同最好能够包含当事人信息、房屋坐落、居住条件和要求、居住期限及争议解决方法等基本内容,并及时向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已经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一般不允许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