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小孩学动画片撑伞从26楼跳下”一事,

引发网友热议。

据了解,

湖南省湘西州吉首市

一名4岁男童模仿动画片情节,

把雨伞当成降落伞,

从26楼家中阳台跳下受伤。

据知情者透露,

目前,

男童断肢已经接上,

生命体征平稳。

孩子模仿动画片撑伞跳楼,

谁之过?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栾燕的专业解读!

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4岁幼童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具有对事物判断能力差、对自身行为控制能力低等年龄特性,其家长应当对此充分考虑,对幼童接触到的动画片内容进行关注并及时尽到安全教育与提示的义务,同时应当为其提供安全的玩耍环境,避免意外的发生。

此次事故中,家长对孩子玩耍、攀爬行为关注度不足,没有及时发现存在的危险并加以教育与制止,导致孩子从26楼坠落的严重后果;同时,孩子模仿动画片情节撑伞跳落的行为也表明家长未对其进行充分的危险警示教育,致使其不能分辨动画情节与现实,导致危险发生。因此,男童家长对孩子坠楼意外的发生存在过错,作为监护人未能充分尽到教育、保护义务,应当为此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动画片制作方对于幼童模仿其情节而受到的损害也可能承担一定责任。具体而言,如果动画片中的危险情节、画面未作警示文字提示,或作出的提示不足以对观看动画片的幼童起到警示作用,属于制作方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对幼童为此受到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这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先例。

为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作为家长,应当充分关注未成年人所接触到的文学、影视作品,对其中的危险情节作出充分解释与安全意识教育,尽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义务。同时,应提高对生活环境的安全防护,加强对危险物品的管理,当未成年人出现危险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为其创造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作为动画片制作方,也应当准确识别动画片的受众及其认知水平,避免内容引起儿童的错误模仿,对可能的危险情节,制作方应及时使用醒目文字提示,使其足以引起观看儿童的警示,并标明适宜观看年龄或提示由家长陪同观看。

策划:杨新顺 宋胜男

文字:罗聪冉

来源: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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