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
24岁的刘超男
“小时工”多劳多得,“自愿加班”的目的,就是为了多挣工资。这名年轻的女工猝死在宿舍床上,或许与长期超负荷加班有着很大的关系。笔者认为,“自愿加班”不是用工单位违法的挡箭牌,改变不了劳动违法事实,这起女工加班猝死事件,也敲响劳动违法的警钟,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必须对女工之死负责,承担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
《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以上规定,显然是保障广大职工休
然而,有不少劳动者,特别是实行计件制或“小时工”,为了获取较多的工资,每天工作12小时以上是“家常便饭”。而用工单位为了节约成本,对此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起事件就是一个典型,女工刘超男每晚工作12个小时,3月份工作时长达323个小时,严重超出劳动法规定的加班时限。如此超负荷加班,可以说是猝死的直接诱因。不可否认,这种加班大多数属于“自愿”,但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为何无视劳动法规,允许这种违法的加班存在?而实质上,无论是“自愿”或是逼迫,都无法改变劳动违法的事实,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该猝死女工一个月工作长达323个小时,对照劳动法规显然已经违法。针对涉事的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监管部门应当责令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严厉惩罚,让其得不偿失,才能警醒其吃一堑长一智,今后不敢再做出类似的劳动违法行为。此外,死者家属可以诉求涉事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女工之死讨回一个公道。
笔者认为,劳动者休息权益不容侵犯。用工单位应当从此事件中汲取教训,能够严格遵守各项劳动法规,依法合理安排职工加班,并支付足额加班费和合理安排调休,以充分保障广大劳动者休息权等合法劳动权益,不要让类似悲剧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