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一则司机拒绝给救护车让路的视频火爆网络。从视频中可以看出,救护车司机曾下车与前车沟通,但前车司机担心扣分,随后关闭车窗,并且没有让行。
据了解,当天救护车在前往救助病人的途中发生了该事,幸而并未耽误病人救治,目前病人已转危为安。
在网传视频中,一辆轿车处于救护车前方,在救护车司机下车沟通时,小车也依然没有挪车避让。救护车司机在沟通过程中称如果被拍照扣分可以帮其取消时,小车司机则表示,“你到哪给我取消?”随后救护车司机返回车上,小车司机摇上车窗,视频到此结束。
救护车司机表示,当时并没有浪费很多时间,大概一个红绿灯的时间,等快变灯的时候,小车司机又靠边了些,救护车就过去了。所幸当天并未耽误病人救治,目前病人已转危为安。
27日上午,在核实相关情况后,交警通知当事小轿车驾驶员李某某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处理。民警对驾驶员进行批评教育,并对其在遇后方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时,未主动向前挪车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50元、记3分的处罚决定。
对此,头条号认证作者 @娟姐看法从法律角度进行解读。
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第1款的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注意!本条规定所指的是“应当让行”。也就是说,这就好比对自己未成年孩子必须有抚养义务一样,是必须要履行的义务。既没有讨论的余地。
其次,这种情况被处罚,当事人是肯定可以申请撤销的,无需质疑。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1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
强调一遍,这里所指“予以撤销”亦是应当的情形。
也就是说,因为救人而闯红灯或者因为避让正在执行任务的救护车、消防车而被抓拍的,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是因为救人而迫不得已为之的,那么这个闯红灯的记录应当予以消除。
最后,《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67条第2项规定,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处100-150元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规定,不按规定超车、避让正在执行任务车辆的,一次记3分。
综上,当地交警部门介入调查此事后,对李女士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以及所造成的后果等,对其作出罚款150元、记3分的行政处罚决定。
笔者要提醒大家的是,这是李女士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所作出的处罚决定。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还会根据以下规定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帮帮团综合红星新闻、三秦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