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败诉了!河北石家庄,一男子醉酒后,开着音乐在车内睡觉,却被执勤的交警认定为酒驾,男子不服,一纸诉状将交管部门告上了法院,一审法院认定男子的行为不构成酒驾,交管部门不服,上诉到了二审法院!

(案例来源:安律说法)

据悉,事发当时为凌晨时分,执勤交警在例行查酒驾时,发现一辆小车停在小区的附近,车辆并没有熄火,而且从车内传来震耳欲聋的音乐声。

执勤交警到达车辆跟前后发现,车内睡着一名男子,浑身都是酒气,交警将男子叫醒后,对男子进行了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为185.79mg/100ml。

随后,交管部门认定男子的行为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吊销了男子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且将男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不料男子不服处罚结果,一纸诉状将交管部门告到了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交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判决交管部门认定男子醉酒驾驶的证据不足,撤销了交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以案普法 】

不得不说,这是一起非常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接下来,笔者就从两个角度分析为何交警两次败诉的理由。

首先,虽然本案是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但因为其中涉及到刑事案件,所以证据标准必须达到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我们都知道,要认定男子构成危险驾驶罪,必须要证明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也就是说,交管部门必须提交证据证明,男子系驾驶醉酒后驾驶车辆,然后将车辆停在了事发地,而非男子将车辆停在事发地后喝得酒,这也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

交管部门认为在将男子查获后,现场对男子进行了询问,男子承认了自己酒驾的事实,所以已经排除了合理怀疑。

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醉酒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在酒醒后进行询问。法院因此认为,男子的这部分陈述,因为其醉酒,无法排除其是否有清醒的认知能力,遂不予采信。

这种情况下,根据交管部门提交的证据,无法排除男子是否系停车后饮酒,故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其次,交管部门指出,纵使男子没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将车辆启动后在车内饮酒,也已经具有了危险性,所以可以评价为危险驾驶罪。

事实上,如果按照刑法的定义来讲,这种情况无论如何都无法评价为危险驾驶罪,交管部门的说辞显然类似于对法律条文进行了扩大解释。

根据立法法第45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1)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2)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也就是说,交管部门是没有权利解释法律的,所以最终,交管部门这部分的辩解也没有被法院采纳。#男子酒后车内睡觉被罚不服 交警败诉# 头条热榜#微头条生活养成计划#

综上,这就是笔者对本案的两点分析意见,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来源:2023-04-20 20:10·中国法学会会员 优质本地领域创作者@以案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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