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女高材生制售救猫药案”又一次上热搜。2022年胡某等人因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被羁押。2023年6月30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4000万元。对这一判决,网友分歧明显,争论激烈。

猫传染性腹膜炎(“猫传腹”)是一种冠状病毒引起的传染病,据称病猫普遍存活时间在15-60天。

2022年案件曝光后,诸多媒体采用的一个叙事是:2013年,胡某进入复旦大学化学系读研究生(复旦大学化学系公开声明,予以否认);2019年春天,她在网上查到GS-441524分子式后,便做实验,调试配比,制出实物。根据胡某自己统计,其对病猫治愈率超过90%。成功合成GS-441524后,她用自己制出的药给患猫治疗,被某个圈子称为猫药版“药神”。

除了复旦大学高材生身份被证伪外,这一叙事的主体成立吗?我们逐一捋清相关问题。

首先,胡某因什么被发起刑事调查与起诉?

据上游新闻报道,2023年4月7日,胡某案在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参加庭审的多名旁听人员介绍:检方在证据中提供了一组胡某的聊天记录,胡某对团队成员说,她卖到1000元一盒,其它药商卖四五百元一盒,必须把他们“搞下去”才能挣钱,“同时胡某供述,为此她还曾指使第三人向警方报案,至少有4人因胡某打击竞争对手的行为被刑事立案”。

对此可以有两点解读。第一,胡某与她的竞争对手卖的兽药都含GS-441524,这说明,胡某并不是第一个或唯一合成GS-441524的,且她的竞争对手卖得还比她便宜。第二,胡某为了垄断这一细分市场,举报了她的竞争对手,至少有四人因她策划的举报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被判刑,“借白黑吃黑”,盗亦无道。

上游新闻报道,胡某被刑事立案后,其委托生产的药企20多名企业负责人、个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药企李姓负责人说:“我们有证据怀疑,这20多人均与胡某打击竞争对手后遭到报复有关。”也就是说,胡某在通过举报把同行送入监狱之后,也大概率遭到了竞争对手的报复(检举、揭发之类),“以治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最终也落得一样的下场。

值得一提的是,因为涉嫌犯罪,她的同行都很低调,偷偷摸摸干,一起闷声发大财,也以期法不责众。胡某则不然,借助举报干掉同行,成为这一细分市场“最靓的仔”,光彩夺人,就算同行不举报,也很难逃避警方的注目,真是有些高调。

其次,胡某一审为什么会被判这么重?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20)沪7101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书中的多名被告即为胡某的竞争对手,见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网-裁判文书。

判决中提到,自2019年8月起,被告人冯某在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情况下,与被告人陈某1合谋后,自行配制治疗猫传染性腹膜炎的“GS441524针剂”共同批发销售给被告人陈2,销售金额达7万余元;由陈某1批发销售给被告人刘某某,销售金额达5万余元;冯某另通过他人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8万余元。被告人冯某、陈某1生产、销售针剂共计20余万元。

冯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陈某1犯与冯某同罪,被判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万元;陈2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刘某某犯与陈2同罪,被判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可见,这四位被认定的涉案销售金额都不高,且判得都不重,全部是缓刑。因为胡某的竞争对手用的是传统分销模式,出厂-逐级批发-零售,故而生产商与批发商被认定的销售金额都不高。

而胡某采用的是委托生产+自建团队销售模式。警方查明:胡某为非法牟利,伙同他人生产含GS-441524化合物针剂,以每瓶约1000元的价格向国外加价销售牟利;同时委托他人在江苏南通设立窝点将“传腹康”清瘟败毒片片剂以1000-120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一盒出厂价20余元,在国内销售金额总计达1000余万元。案值高,故而被判得重。

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上述两个案件的判决显然符合这一法条。

最后,GS-441524的有效性与安全性究竟如何?

这一化合物是核苷类似物,病毒在复制过程中使用了假的建材就组装不成完好的新病毒,这是其作用机制。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Niels Pedersen教授与多人联合发表的《核苷类似物 GS-441524用于治疗自然发生“猫传腹”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使用其治疗31只年龄、病情各不相同的病猫,其中26只患渗出性或干性到渗出性“猫传腹”,5只患非渗出性“猫传腹”,12周后有26只猫康复,只有5只死掉或被安乐死,疗效(83.8%)还是较为显著的。要说“药神”,舍他其谁?当然,这是非常初步的实验,例如并没有设立对照组,也没有盲法。

在胡某“传腹康”清瘟败毒片引发争议之后,有人告知了Niels Pedersen,他为此发了一个声明,称GS-441524的有效性没有经过临床试验确认。这是其成为合法兽药必要步骤。

就中国而言,原农业部颁布的《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44条“临床试验方案应符合有关试验指导原则”第四项为:“试验总体设计及类型,如试验动物的感染方式、对照方法、随机化分组方法、设盲水平、试验单元的选择与依据等”。

注意,在对胡某和她的竞争对手的两个刑事判决中,援引的都是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不是第141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绕开了含GS-441524成分的兽药是否为假药的问题。

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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