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长沙一小区,一女子自己花钱买的停车位,被邻居霸停了好几个月。多次沟通,对方先是说不在家,说自己出差或者外出旅游去了,拒不挪车,再后来反而要求女子提供车位购置合同。

一怒之下,女子用地桩直接把车位“焊死”,并表示:必须道歉!否则甭想将车开走!很多网友表示:“支持女子维权的做法,这种邻居也是不讲道理,果然还是魔法打败了魔法,恶人就得恶招治。”

自己的车位被别人霸占,还不挪车,不听劝,这事说起来是可气,可是直接把车焊死在里面,这么做是否妥当,车主又是否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我们来听听专业律师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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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王凇珊律师表示:非常能理解这位女士的心情,但是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只有在“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才可以进行自力救济。在这个事件中,女士所遭遇的,对方长期占用车位并拒绝挪车的情况,并不符合可以采用自力救济的法定情形。所以如果锁车位的行为导致对方车辆受损,女士仍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王凇珊律师表示:实际上,这位女士对自己购买的车位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他人未经女士同意就占用车位,明显侵害了女士的物权。正确的做法是,可以找物业公司去制止对方的侵权行为,如果没有解决问题,可以直接报警,由警方通知对方挪车,由此形成的挪车费、停车费等也应由对方承担。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七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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