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出行遇事故施救,我们到底该如何是好?今天,我们就请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路政安全处路政管理科副科长潘斌为大家详细解析高速公路应急施救相关常识,把公众最关心的九个问题一一解答出来。

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及各路政部门在车辆救援服务工作中承担的具体职责是什么?

潘:2010年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印发通知,明确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的主体单位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通俗的说,谁收取通行费、谁负责车辆救援服务。

按照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可自行组建车辆救援服务队伍,也可以依法引入社会车辆救援服务队伍。考虑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是风险高、难度大的系统性工作,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往往选择向有实力、有经验的社会企业购买服务。引入的车辆救援服务队伍就是我们常说的施救队。

2013年之后,省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发文明确,由路政部门负责车辆救援服务行业监督,监督内容包括站点建设、服务标准、操作规程等。路政只是众多监督部门之一,按照省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的文件规定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实施行业监督。其他监督部门还有价格、税务等政府职能部门。

高速上行车,发生事故或者车辆出现状况,喊来救援车要做的第一件事是什么?

潘: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故障,首先,保护自身和随车人员的人身安全,对后车进行必要的警示。其次尽快报警,可以拨打12122,96528。第三,注意核对车辆救援服务人员的工作证件,签订服务合同时注意查看约定内容。

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会主动出示工作证件,要认真查看并记住救援人员的姓名上岗编号;听取救援队伍的救援方案,提出服务要求(一般情况下救援队伍都会随车携带了收费项目和标准文件,因为有强制要求);需要签订协议时,请您仔细阅读后再签字认可,不能在空白纸张或表格上签字;并索取足额、合法有效的收费票据;如发现违规行为,要注意取证,及时拨打监督电话96528,为路政部门提供线索。

高速公路上车辆的救援操作规程是怎样的?

潘:1.设置安全防护区域; 

2.向当事人出示有效工作证件;

3.询问原因,制定救援服务作业方案;

4.告知最近的高速出口和服务区位置,出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告知所需费用等。

5.现场填制《湖南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费用明示告知单》和《湖南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质量反馈单》,交由服务对象填写服务意见并签名。

6.拖移至就近出口、服务区,或服务对象指定地点后,交纳服务费用,请提供足额有效票据。

现行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是什么?

潘:我省目前执行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的是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的湘价商〔2011〕179号和湘价商〔2013〕159号两个文件。具体的收费项目有8项,包括拖车服务、吊车服务、货物转运、保管服务、车辆抢修服务、货物的吊装、人员的转运、现场的清理(详见下图附件)。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存不存在议价的情况?

潘: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湘价商〔2011〕179号)文件规定“对路基以外或隧道内等特殊情况下作业确有困难的,收费由双方协商”,以及湘价商〔2013〕159号文件规定“救援服务单位对被救援车辆提供人员转运服务的情况”可以协商议价。上述情形出现的几率比较小,有前提。

经双方商定价格后,必须签订相关的书面协议。如果存在异议的情况,驾驶员朋友可以拨打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12358,进行咨询和举报。

为什么会有议价情况的出现?

潘:由于高速公路地形多变、地域涉及面大、各地区情况有差异、天气等影响因素较多等原因,往往具体的施救现场,情况是比较复杂的。虽然有多份文件都在一步步明确各种情形下该如何收费,但目前为止,还没有能考虑到所有因素。

比如:车辆侧翻到路边和侧翻到悬崖下,需要付出的努力和成本就肯定不一样;遇到像是木材、瓷砖等需要转运时间和人工较大的情况是,各地的人力成本也不太一样。所以在特殊情况下,总会出现需要和当事人沟通的情况。

作为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的具体监督部门,路政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潘:我局高度重视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的监督工作。一是建立健全制度。2013年省政府批准印发了《湖南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同年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湖南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标准和操作规程》。

路政部门主要负责车辆救援服务行业监督。采取“中队日常监督和大队定期督查”的方式强化路政监督。监督内容包括:救援人员着装、佩戴证件、车辆标识、文明服务、培训演练、安全操作、值班记录、作业登记、服务表格填制等。

二是实行“低于成本施救”。2014年,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省还贷性高速公路实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购买服务的新机制(潭耒高速公路属于经营性高速公路,不在政府采购范围),依法引入社会车辆救援服务企业14家,实行“低于成本施救”,车主承担80%的施救成本费用,财政补贴20%。

三是落实信息公示。2014年,全省各主线收费站广场、市(县)级收费站出口和服务区共设置服务信息公示牌357块。公示内容包括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热线、监督电话等。

如果驾驶员在实际道路救援中遭遇不合理施救费,该如何反馈举报?

潘:大家可以直接拨打高管局服务热线96528,由辖区路政队进行有效核算监管。也可以拨打价格主管部门监督举报电话12358。

高速上遇到事故还有什么其他注意事项?

潘:1、不要占用应急车道,以免耽误应急救援;

2、遇到应急救援请耐心等待,服从现场路政、交警、工作人员的指挥,不要随意下车围观;

3、遇事故请第一时间确保人员撤离至护栏外的安全地带,在车辆后方150米放好警示标志,避免二次事故发生,并拨打12122以及96528报警求助。

(来源:905高速广播)

收费标准

(来源文件:湘价商〔2011〕179号)

补充说明

货物吊装、人员转运、现场清理服务收费

1、货物吊装服务:翻落在路基内人工无法装卸的货物,需使用吊车吊装的,收费标准以吊装货物重量对照相应车型重量核定,具体为:吊装2吨(含2吨)以下货物按一型车(1000元/车次)标准收取吊车服务费用;吊装2-5吨(含5吨)货物按二型车(1100元/车次)标准收取吊车服务费用;吊装5-10吨(含10吨)货物按三型车(1800元/车次)标准收取吊车服务费用;吊装10-15吨(含15吨)货物按四型车(2200元/车次)标准收取吊车服务费用;吊装15吨-20吨(含20吨)货物按五型车(2500元/车次)标准收取吊车服务费用;吊装20吨以上货物按2800元/车次的标准收取吊车服务费用。一次救援使用吊车对同一车(货)主吊装多件货物,第二件货物按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吊车服务费用,第三件开始由双方按照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50%的原则协商确定吊车服务费用。翻落在路基外的货物需要吊装的,吊装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吊车服务(包括车辆、货物吊装)作业,包括吊车从事故或故障现场将需调运的车辆或货物调运至转运车辆以及将需调运的车辆或货物从转运车辆调运至卸载场所的整个过程;在一次救援吊车作业中,无论出动几台吊车,对同一车主或同一件货物,吊车服务只能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不得重复收费或分解作业收费。

2、人员转运服务:救援服务单位对被救援车辆提供拖车、吊车、转运服务过程中,被救援车辆严禁载人。救援服务单位对被救援车辆提供人员转运服务的,可参照当地出租车收费标准或采取协议定价方式收取人员转运费用。

3、现场清理服务:事故车辆救援作业完成后,现场需进行打扫清理的根据清理的工作量,按一、二、三型及以上车辆每次分别不超过100元、200元、300元的标准,由车主和救援单位协商确定,收取现场清理服务费。

(来源文件:湘价商〔2013〕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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