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家中坐,官司天上来!近日,一母亲用儿子名字开店被大企业起诉的话题冲上热搜,引起网友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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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运城高新区的一家窗帘店商家段女士,用自己儿子的名字“薛博阳”做了店铺招牌,并将其名字登记为营业执照名称,即“运城市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薛博阳窗帘店”,被国内家纺巨头“宁波博洋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洋家纺”)以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诉至法院,索赔12万元。收到起诉书后,段女士哭笑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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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洋家纺成立于1995年,隶属于宁波博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博洋家纺在国内最早致力于家用纺织品的生产与销售,是率先提出“家纺”概念的品牌。该公司曾多次入围浙江省百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企业500强,其名气不言而喻。自2002年起,宁波博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陆续注册了多个“博洋”商标,涉及布料床单、灯具空调、家具等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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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认为“博阳”窗帘招牌与公司注册商标“博洋”相似,并用“博洋家纺”的名义长期开展商业线上线下销售同类产品的业务,该女子的行为是恶意侵权,构成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段女士解释“博阳”是儿子的名字,用作店铺名是因为这个称呼很亲切,并未以“博洋家纺”名义开展过任何业务,店里的窗帘制品也没有标注任何有关“博洋”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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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但在本事件中,“薛博阳”是商户本人的儿子,而且我国允许使用人名进行商标注册,该商户经过了登记,准许使用“博阳窗帘”,在经营范围内,商户仅经营窗帘制作、售卖、安装生意,在店铺以及经营过程中,从未标注任何有关“博洋家纺”字眼;从性质、情节、生产、经营的角度来看,不能够轻易使用《商标法》的规定,判定该性质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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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相关法院已接到原告口头提出的撤诉申请,待原告将书面撤诉申请邮寄至法院后,法院将作出相应民事裁定书。

此次事件,不少网友认为大企业和一个90平的小店去搞事情,有碰瓷嫌疑;但也有不少网友认为小店也有想打“擦边球”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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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我们提醒广大企业,要更好地保护商标权,也需兼顾社会的公平利益,避免权利被滥用;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注意自己店铺名称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傍名牌”、“搭便车”等侵权行为发生。(图源中国商标网及网络 版权归原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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