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2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怀孕女子王某因运送毒品被抓,被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产下一子后在案件审理期间再次怀孕。法院宣判后,因其怀孕暂予监外执行。不过,生育二胎后她并未实际哺乳婴儿。为防止其恶意利用法律规定逃避刑罚,法院撤销暂予监外执行。(中国青年网)
以案释法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的一种特殊制度,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是对女性、婴儿健康权的维护,是人道主义司法精神的重要体现。
因为怀孕或哺乳暂予监外执行的时间是多久?我国刑法对于暂予监外执行中的哺乳期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根据劳动法第63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均对“婴儿”作出一致的定义,即未满1周岁的儿童。基于此,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将“哺乳期”理解为“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的期限”。即这个期限最长应为1年,从出生日起计算至次年生日止。因为这个是自然时间,因此不存在可以延长哺乳期的情形。因此,如果法院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时,罪犯尚未分娩,那么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就从决定送达之日起至婴儿出生后一年止。
除此之外,还有哪些情形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原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在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原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对未成年罪犯、六十五周岁以上的罪犯、残疾人罪犯,适用前款规定可以适度从宽。对患有《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罪犯,可以不受前述关于执行刑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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