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报新闻】

6月10日,“老人突发脑梗发现医生隐瞒未植入支架”的词条登上社交平台各大热榜,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在江苏宿迁,一患者花4.7万元在颅内植入支架,医生没有成功植入,隐瞒家属收取了全部费用。事后患者突发脑梗去世,家属发现植入的支架不见了,质问医生,医生给出的理由竟然是“觉得没面子”。网友大呼“不可思议”,这位医生“该当何罪”?

医生:怕丢脸而隐瞒 怕被医院处分而收费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今年3月18日,62岁的朱老先生因反复胸痛,被送入江苏省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心血管内科住院治疗。经家属同意,4月6日,神经内科副主任医师齐某作为主刀医生,对朱老先生进行经皮基底动脉支架植入术,术后告知家属手术成功。家属提供的病程记录和手术记录也显示,手术中,齐某选用一枚Neuroform Atlas 4.5/21支架输送至病变狭窄段释放。病程记录中多次提到的血管狭窄问题得到改善,告知家属手术成功。4月7日至4月10日查房记录显示,朱老先生术后病情平稳,症状好转,于4月10日出院,家属结清住院医疗费用,其中Neuroform Atlas进口颅内支架47000元。

5月4日,朱老先生突发严重脑梗,家属在抢救做CT检查时发现,朱老先生颅内段部分动脉已严重堵闭,未发现此前植有支架。朱老先生又被转入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曾作为主刀医生的齐某此时承认,之前未能在患者颅内血管成功植入支架。6月7日中午,朱老先生去世。

在朱先生提供的录音中,齐某说:“说实话,我做了这么多手术,没做成的时候很少,当时这个支架没放成,我觉得很打脸,感觉有点不好看,下不了台。”

未安装支架为何仍收取费用?齐某表示,“支架没有用,但也浪费掉了。你说不收费,去哪儿出这个东西?那还得让医院贴钱,(我)也怕被处分。”

网友:就离谱!脸面比别人命重要?

此事一经报道,网友们大呼震惊,议论纷纷:

“天啊!这人也配当医生么?”

“这是拿别人的命跟自己的脸面做对比么?”

“竟然欺诈到病人的头上了,太过分了!”

“这哪里是民事责任,这是刑事案件,必须刑事处罚医生!”

那么法律会如何看待此事?属于欺诈吗?医生齐某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么?

涉事医生该当何罪?

头条号法律认证作者@安律说法认为,涉事医生或涉嫌多种罪名:

一、涉事医生涉嫌诈骗罪。不管朱先生父亲的死亡与涉事医生未植入支架之间是否有直接关系,涉事医生没有给朱先生父亲植入支架,却编造谎言称已经成功植入,进而非法占有朱先生的钱财,都涉嫌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分别是指,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

二、涉事医生还涉嫌医疗事故罪。如果朱先生父亲的死亡与涉事医生未植入支架之间存在直接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构成医疗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涉事医生不可能不知道未植入支架的后果,而如果朱先生父亲支架手术后确实如涉事医生所说,血管状态很好,涉事医生主观上对朱先生父亲死亡的发生,存在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过失,或还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而如果朱先生父亲支架手术后并非如涉事医生所说血管状态很好,而是情况危急,这种情况下涉事医生主观上对朱先生父亲的死亡存在放任态度,那还有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

三、涉事医生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发生了这样的事情,涉事医生的刑事责任肯定是跑不到的,但是构成何罪,还需要坚持主客观一致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应当注意的是,涉事医生除了刑事责任,依法还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医院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涉事医生作为医院的医生,在履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其所在的医院,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头条号法律认证作者@娟姐看法这样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具体到本案中,医院作为经营者,其在没有为朱大爷植入支架的情况下,仍然收取家属47000元,侵害了家属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为欺诈,没有异议。也就是说,齐某伪造病历收取朱先生进口支架这一行为,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来说,确实是属于欺诈,医院不仅要退回朱先生47000元支架款,还要支付三倍支架款的赔偿金共计141000元。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中,医务人员齐某在没有为朱大爷植入支架的情况下,伪造病历并谎称已经成功植入,属于过错行为,没有异议,因此医院应当承担责任。

医疗关乎人生死大事,个别医生的“一时糊涂”“侥幸”心理是以患者的性命为赌注的。齐某的做法不仅毁掉个人名声与前途,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患者对医生的信任,未来修复医患关系之路更为艰辛。愿法律能给出公正的裁决,让齐某为其“侥幸”负责。

(海报新闻编辑 武玮佳 综合自环球时报健康客户端、澎湃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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