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作不易,麻烦您在观看之前点个“关注”,可以每天及时看到其他的法律案件分析!

一女子在家中洗澡,洗完之后没穿衣服,原本因为自家楼高并无担心。

但是在一天其洗完澡往窗外看去时发现有无人机盘旋,该女子急忙拉上窗帘,一连两天。

每次自己洗完澡时都能发现窗外的无人机在闪烁着亮灯,遇到如此事件后该女子十分气愤,选择了报警。

家住吉林长春的王女士是一位妙龄女子,其一个人居住在小区的17楼。

虽然是独自居住但是王女士对自身隐私的保护并没有十分重视,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所居住的楼层确实很高,一般居住于高楼层,想要被偷窥也得费好一番力气。

就在有一天,王女士洗完澡未穿上衣物坐在自家沙发上时,她发现了窗外有些许杂。

原本以为是街上的噪音但是当王女士往窗外一看时发现窗外居然红绿灯在闪烁,仔细一看发现是一架无人机。

见此情形王女士立刻知道大事不好,于是赶紧把窗帘拉上穿上衣服,王女士也很纳闷,自己住进来这么久还第一次有出现无人机偷拍的事情。

这起事件使得王女士提高了自己的警惕,他明白这种事情有一次就会有第二次。

果然就在第二天晚上,王女士再次发现了无人机在天上盘旋,这次王女士早有准备,其录下了视频并向警方报警。

为了能够引起重视,王女士将自己被偷拍的视频以及经历发到网上,想让更多的人看到。

网友得知后纷纷表示了对王女士的同情,以及偷拍者的不耻有的就说“无人机早就该整治了,整天嗡嗡嗡的”。

但是也有的网友对王女士的行为表示质疑认为“你在家洗澡为什么不拉窗帘?

洗完澡后你不穿衣服就坐在沙发上,给人偷拍了你赖谁”“你家住17楼,对面那么多楼房,难道就不怕别人发现么?”

这一部分网友都认为王女士此举纯粹是在制造噱头吸引关注。

一、是否是偷拍尚未得知

以王女士的视角来看,自己洗完澡在窗外出现了无人机,而且一连出现了两天,这不是偷拍是什么?

但是仔细思考便会发现可能事情不一定如王女士设想那样,因为王女士只是发现了窗外有无人机。

而有无人机在飞并不代表有人在偷拍,谁也无法证明操控无人机的人不是在拍摄夜景或者是其他景象,因此面对这起事件首先不能先入为主,必须要保持冷静。

二、偷拍行为的罪与非罪

对于这起事件究竟是不是偷拍我们暂且放到一边,这起事件能够准确反应的是各位网友对于偷拍这种侵犯隐私权的愤怒。

如果此事不是偷拍那就更好,可如果是偷拍那究竟有何手段保护自己呢?

有的人认为这种偷拍就是属于猥亵行为,既然是猥亵行为那就可以以强制猥亵罪来定罪处罚,但实际上这一罪名在这种情况下并不适用。

首先我国《刑法》规定了以暴力,胁迫手段猥亵他人或者妇女的是强制猥亵。

强制猥亵行为是行为人通过奸淫以外的手段来满足自己的性欲望的情况比如一些身体上的接触。

成立强制猥亵需要行为人通过暴力等手段压制对方反抗后而进行猥亵,因此存在一种前提限制。

如果当事人采用暴力或者胁迫,迫使他人脱光衣服或者强制拍摄他人洗澡视频,这些都可以构成强制猥亵。

但是回归到本案中本案并不符合强制猥亵的构成要件。

因为通过无人机在天空中拍摄这一行为并不存在暴力或者胁迫,因此王女士在发现之后可以及时的作出反应,避免自己持续被偷拍,强制猥亵罪也就无法成立了。

实际上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对侵犯隐私的行为作出专门的规定,但是面对侵犯公民隐私的行为其必定还有后续的操作,针对后续的操作我们就可以对其进行定罪处罚。

首先,面对偷拍行为,虽然单纯的偷拍并不构成强制猥亵罪。

但是如果偷拍人将偷拍视频出售或者将其公开,是完全有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和侮辱罪的。

我国《刑法》规定了传播淫秽物品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行为人如果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视频,刊物。

图片等如果以此牟利则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即使不牟利其只要传播达到了一定数量也可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除此之外我国《刑法》还规定了侮辱罪,即采用暴力或者其他方式损毁他人名誉的行为构成侮辱罪。

将偷拍他人的视频传播出去必然会影响到被害人的社会名誉,导致被害人的名声受损,因此也就可以构成侮辱罪。

在本案当中,王女士如果真的被偷拍了,如果偷拍人将这一视频上传或者出售,那么就可以通过上述这些罪名来对偷拍人进行定罪处罚,这也是维护个人隐私的一种方式。

此外,侵犯隐私的行为也有很多种,其后续操作也各不相同,我国《刑法》还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即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很多偷拍,窃听等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其最终的目的很多是为了向他人出售。

因此如果在这一过程透露了公民的姓名,住址,电话等信息,那么其就有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因此在本案中,如果偷拍者将偷拍得来的王女士的住址,身份信息等情况透露给他人,也可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来对其定罪处罚。

三、刑法之外的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

面对侵犯隐私的案件刑法的保护只是一方面,民法以及行政法上面对公民的个人隐私也有很多的保障。

因为刑法具有谦抑性的特点,并非所有的不良事项都必须要通过刑法来调整,只有在其他的法律无法调整或者无法有效的调整之时才有动用刑法的必要。

因此侵犯隐私权这一行为,民法,行政法也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障,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享有隐私权,任何人都不能随意侵犯。

类似于偷拍,偷听,偷录等行为都是《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行为这是一种侵权行为。

面对侵权行为《民法典》赋予了公民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礼道歉的权利,这一权利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

在民事诉讼上,认定成立隐私权侵权存在几个标准。

第一、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只有存在侵权行为那肯定才能成立侵权。第二、是否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因为这一类侵权属于一般侵权责任,其并非无过错责任,因此只有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时才需要担责。

第三、需要存在损害结果,只有出现了损害结果受害人才能够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侵权行为需要和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该损害结果的发生必须是因为侵犯隐私的行为而造成的,如果是其他原因造成的,侵权人并不因此承担责任。

如此看来在王女士这起案例中,王女士若想通过起诉要求偷拍者承担侵权责任其依然缺少成立的要件。

因为首先偷拍者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目前尚未知晓,其次该偷拍者也尚未将拍摄的视频公布出去。

也就尚未对王女士的权利造成损害,因此若想通过侵犯隐私权来要求偷拍者承担侵权责任目前还不能成立。

在行政法上,对公民的个人隐私也有相当的保护,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对于偷拍,偷窥,窃听他人隐私的可以处以5日一下的拘留或者500元一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则罚款以及拘留的日期更长。

也就是在行政法上面并未要求偷拍行为必须造成何种不良影响。

因此在王女士一案中,如果王女士最终经过警方的调查可以确认确实是有人在偷拍他,那么偷拍者就可以被处以行政处罚或是拘留或是罚款。

正所谓科技改变生活,科技的运用确实能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但是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要对科技进行必要的限制。

在科技的发展中道德底线究竟该扮演怎么样的角色是每一个人都需要思考的问题,不能因为科技的发展而失去了底线,若是如此科技最终也只会害了自己。

回到王女士这起案件中,这起案件的发生更加警醒了人们需要对自己的隐私进行保护,因为任何人都有可能被他人窥探,在面对这种情况时各位也要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声明:本站为非盈利性赞助网站,本站所有软件来自互联网,版权属原著所有,如有需要请购买正版。如有侵权,敬请来信联系我们,我们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