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庭审时,是否应该对吴谢宇进行精神病鉴定引发控辩双方的激烈辩论。福建高院在二审判决书中提出六点理由,认为吴谢宇在作案时具有完全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没有事实和证据证明应当对其作案时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一个月前,福建高院对吴谢宇故意杀人、诈骗、买卖身份证件上诉一案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死刑原判。目前该案处于最高法死刑复核阶段。

控辩之争:是否应该对吴谢宇进行精神病鉴定?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21年8月26日,福州中院对被告人吴谢宇故意杀人、诈骗、买卖身份证件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吴谢宇犯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三千元。

之后,吴谢宇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书披露,吴谢宇的上诉理由为:作案后极其悔恨,愿为自己犯下的罪行接受惩罚,愿意赔偿被骗亲友的经济损失,其并非如一审认定的毫无悔意,请求改判死缓,给其一个活着赎罪的机会。

判决书显示,吴谢宇的辩护人徐昕、郑晓静提出:与吴谢宇交谈时感受到上诉人吴谢宇说话经常无法聚焦,答非所问,经常陷入自我幻想当中;吴谢宇三姑吴某梅患有精神疾病,现仍在精神病院住院治疗,吴谢宇四姑吴某尾系智力残疾,吴谢宇家族有精神病史,其本人可能遗传有精神病。

辩护人还称,吴谢宇母亲谢天琴内向、孤僻、多愁善感,经常认为生活失去意义,这从谢天琴的书信、日记及吴谢宇本人的供述中可以看出,谢天琴可能存在心理障碍,这同样对吴谢宇产生了负面影响,吴谢宇曾多次尝试自杀。

辩护人委托三批专家对吴谢宇作案时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得出的结论均认为吴谢宇患有严重的精神问题,有重度抑郁症,导致作案时控制、辨认能力下降。吴谢宇属于精神不正常的人,在案证据无法排除其系精神病患者的合理怀疑,应当对吴谢宇作案时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

福建省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吴谢宇犯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出庭检察员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认定吴谢宇作案时能够清楚认知杀人行为性质和应受刑罚处罚的后果。其作案前周密预谋,具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归案后面对讯问对答切题,能够连贯回忆案发经过,且与现场勘查印证一致。因此,吴谢宇在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完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不需对其作案时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

关于是否应对吴谢宇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二审庭审中,辩护人出示吴谢宇亲属的精神病医院诊断证明书、社区证明等,以证明吴谢宇存在家族精神病史;出示被害人谢天琴日记的相关内容以及证人证言,以证明谢天琴长期存在精神行为障碍以及严重的负性情绪或者人格特征,对吴谢宇抑郁症的形成或者加重有显而易见的不良影响;出示《吴谢宇精神状态专家咨询意见书》《专家调查意见书》《法医精神病学文证审查意见书》等材料,以证明多名专家意见认为应当对吴谢宇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福建省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出示吴谢宇亲属的邻居、社区干部的证言,其亲属住院的精神疾病证明书及住院记录,以证明吴谢宇的亲属系后天患病,吴谢宇没有家族精神病史;并认为专家意见是在未完整审阅证据材料,且未对吴谢宇病理检查基础上作出的,专家认为应对吴谢宇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依据不足。出庭检察员认为,吴谢宇作案时具有完全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不需对其作案时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

终审评判:法院以6点理由阐释为何不进行精神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吴谢宇作案时是否具备完全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检辩双方争议焦点。二审判决书中,福建高院提出六点理由,认为吴谢宇作案时具有完全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没有事实和证据证明应当对其作案时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判决书中称,经查,吴谢宇的姑姑吴某花证实吴某花妹妹吴某梅在20岁左右精神出现异常;妹妹吴某尾智力发育不正常。邻居吴某攀证实,吴某梅年轻时因情感受刺激而出现精神问题。吴某尾两岁左右得了脑膜炎,因没有及时治疗导致脑部发育出现问题,智力比正常人低下。吴某花还证实吴谢宇父亲吴志坚、母亲谢天琴都是大学生,吴谢宇从小成绩一直很优秀,家族没有精神病史。吴谢宇亲属、邻居、同学、老师、同居女友的证言证实,吴谢宇精神正常。

此外,仙游县则安精神病医院、德安精神病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及住院病历证实,吴某梅因患精神分裂症于2008年开始住院治疗,入院病史供史人吴志坚、吴某花均否认其两系三代有精神疾病史及家族遗传病史。

福建高院称,吴谢宇供述,母亲谢天琴在生活中缺少爱情、亲情与友情,尤其是其父病故之后对生活没有任何追求,母亲的生活已经没有意义;同时觉得自己的人生不完美产生自杀念头,但如果自己死在母亲之前会让母亲失望,因此决定杀害谢天琴。可见,吴谢宇具有杀人的现实动机。

作案前,吴谢宇精心预谋,准备作案工具,策划杀人手段以及作案现场的布置和清理,说明吴谢宇对其行为性质和后果认识充分,意识清晰,对自身行为的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没有障碍。

作案后,吴谢宇长时间处理现场灭迹,并设置监控探头,伪造谢天琴笔迹向谢天琴单位提出辞职,多次使用谢天琴的QQ、手机短信与亲友进行文字联系,交谈内容逻辑缜密,情境创设足以让亲友认为谢天琴仍存活于世,说明吴谢宇具有明显的自我保护意识。吴谢宇供述,其从河南省永城市开始潜逃时,知道手机电话卡可以定位其所处位置,于是将电话卡掰断,以此来躲避公安机关的抓捕;吴谢宇为逃避侦查购买他人身份证件,并要求身份证件上的人员信息应与其年龄相当、不能是通缉犯、不能有犯罪记录,其刚被抓获时还使用虚假身份信息作供述,说明吴谢宇具有反侦查能力。

福建高院还认为,吴谢宇学习成绩优秀,进入大学名校就读,归案后完整清晰地供述整个作案过程和犯罪细节,与在案证据相互印证,庭审中精神状态正常,思维清晰,对答切题,没有精神异常表现。

福建高院:“母子天伦”“寸草春晖”,吴谢宇罪行极其严重

福建高院在判决书中表示,“母恩地厚、母子天伦”。被害人谢天琴邻居、同事、亲友等人的证言以及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时提取在案的谢天琴的日记、书信可以证实,上诉人吴谢宇与谢天琴关系良好,吴谢宇的日常表现、优良学业是谢天琴最大心理安慰,谢天琴在丈夫病亡后全力养育吴谢宇,保障其正常的学习生活,供其考入名牌重点大学,以上证据证明谢天琴并未认为自己的生活失去意义。

福建高院认为,吴谢宇因自己的错误认知产生杀母之念,作案前精心预谋,准备作案工具,策划杀人手段以及作案现场的布置和清理;作案时,吴谢宇用哑铃连续猛击谢天琴头面部致其死亡,此后试图分尸,并长时间清理现场灭迹,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作案后,吴谢宇伪造谢天琴笔迹提出辞职,多次使用谢天琴的QQ、手机短信制造谢天琴存活的假象骗取亲友钱款,当意识到自己罪行可能败露,即开始网购他人身份证件,并毁坏随身的手机卡以逃避侦查,将骗得的钱款多次用于性交易以享乐纵欲,毫无认罪、悔罪之意。“寸草春晖”,吴谢宇杀害母亲谢天琴的行为严重违背家庭人伦,践踏人类社会的正常情感,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

福建高院认为,上诉人吴谢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为逃避刑事处罚,购买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还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吴谢宇诈骗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鉴于部分被害人对其诈骗行为表示谅解,对其所犯诈骗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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