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私自建桥被判刑:执法为民还是为难民?
在某地的一条河边,有一座浮桥。这座浮桥是一位村民用自己的钱修建的,长7.5米,宽1.5米,总共投入超过13万元。他说,他修这座桥是为了方便村里人过河,因为附近没有正规的桥梁,要绕很远的路才能到达河对岸。他还说,他并没有强制过桥的人交费,只是让他们自愿给点钱,作为对他的补偿和感谢。
这座浮桥虽然不大,却引起了当地水利局的注意。水利局认为,这座浮桥是非法建设,没有经过审批,也没有安全保障,可能会造成河道堵塞和水质污染。于是,水利局对这位村民进行了处罚,并强制他拆除浮桥。但这还不是结束,这位村民因为收取过桥费,还被以寻衅滋事罪起诉,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目前,这位村民已经决定申诉。
这件事在网上引发了热议,很多人对这位村民表示同情和支持,认为他是出于善意修建浮桥,并没有恶意牟利或损害他人利益。他们认为,当地政府和司法机关对他的处罚过于严厉和不合理,忽略了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需求。甚至有人质疑,当地政府是否存在懒政、推诿、不作为的问题,导致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和缺失。
农民日报也对此事发表了评论123 ,指出了事件背后的几个问题,并提出了一些解决思路。农民日报认为,在处理类似事件时,应该平衡好纠正违法行为和维护群众利益之间的关系。执法都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群众利益,如果忽略了这一本质,便有可能与执法为民的初衷背道而驰。农民日报还举例说明了一些地方政府在乡村治理中做得好的做法,比如河南多地基层政府敞开大门邀请农民进院晒粮等。
那么,在这件事中,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是否真的做到了执法为民呢?他们是否考虑了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需求呢?他们是否有更好的解决方案呢?我们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一下。
首先,我们要看看这位村民修建浮桥的动机和目的。他说,他修这座桥是为了方便村里人过河,因为附近没有正规的桥梁,要绕很远的路才能到达河对岸。这一点,也得到了很多村民的证实。有村民说,从2018年浮桥被拆除到现在,当地还没有作出在涉事河流上修建桥梁的规划,附近村民出行极为不便。事实上,困扰村民的过河难题早已有之,尤其是2000年以后,当地农业生产引入各种农用机械,群众对过桥渡河更是有迫切需求。如今浮桥被拆,有村民去河对岸种地、运货要多绕路70公里,原本十几分钟的路程得走3个多小时。这么多年来,村民的现实困难就摆在眼前,却始终没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和解决。
从这些情况来看,这位村民修建浮桥并不是出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的目的,而是出于解决群众出行困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善意和诉求。他并没有恶意破坏公共秩序或损害他人利益,反而是为了补足当地政府在乡村基础设施建设上的不足和缺失。如果说他有什么过错,也只是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和审批,并且收取了一些过桥费用。
其次,我们要看看这位村民收取过桥费用的情况和影响。他说,他并没有强制过桥的人交费,只是让他们自愿给点钱,作为对他的补偿和感谢。据报道,他总共收取了52950元的过桥费用,并且这笔钱已经被法院退还给了交费者。其中交费2万元、也是交费最多的一位村民,又将这笔钱退给了修桥者,理由是这座浮桥确实给他带来了方便。其他交费者也表示了对修桥者的同情和支持,并没有对他提出任何投诉或指责。
从这些情况来看,这位村民收取过桥费用并没有造成任何社会不良影响或公共危害。他并没有利用自己修建浮桥的优势进行敲诈勒索或强买强卖,也没有妨碍其他人正常使用河道或公共资源。他只是在自己投入了巨大成本后,希望能够得到一些补偿和感谢,并且尊重了过桥者的自愿选择。如果说他有什么过错,也只是违反了我国公路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收取过路、过桥费。
再次,我们要看看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对这位村民的处罚和判决是否合理和合法。根据报道,水利局对这位村民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并强制他拆除浮桥。法院则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他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这些处罚和判决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呢?是否有必要和适当呢?
首先,我们要看看水利局的行政处罚是否合理。根据我国《水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流、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内擅自设置桥梁、渡口、码头等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已经设置的桥梁、渡口、码头等设施的位置、规模或者用途。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拆除。
从这一条规定来看,水利局对这位村民的行政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他确实在河流中擅自设置了桥梁,并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但是,这一条规定也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这些设施是否会影响河流的正常流量、水质和生态环境。如果这些设施并没有造成这些影响,或者影响很小,那么是否还有必要进行强制拆除呢?是否可以采取其他更灵活和人性化的方式呢?比如说,给予一定的宽限期,让村民自行拆除或者改造;或者说,在保证安全和环保的前提下,允许村民暂时使用浮桥,直到当地政府修建了正规的桥梁;或者说,在与村民协商的基础上,由当地政府收购浮桥,并将其纳入公共设施管理。
其次,我们要看看法院的刑事判决是否合法。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寻衅滋事,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一)随意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二)聚众斗殴;(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四)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五)强占、破坏公共场所或者市场秩序;(六)其他寻衅滋事行为。违反本条规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从这一条规定来看,法院对这位村民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他并没有实施上述任何一种寻衅滋事行为。他只是在自己修建的浮桥上收取了一些过桥费用,并没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他也没有殴打、伤害、辱骂、恐吓或者强占、破坏任何人或者任何公共场所。他的行为并没有破坏公共秩序,反而是为了维护群众利益。如果说他有什么过错,也只是违反了我国公路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收取过路、过桥费。这一行为应该属于行政违法,而不是刑事犯罪,应该由相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而不是由法院进行刑事判决。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这位村民修建浮桥并收取过桥费的行为虽然有一定的违法性,但是并没有造成任何社会不良影响或公共危害,反而是出于解决群众出行困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善意和诉求。他的行为也反映了当地政府在乡村基础设施建设上的不足和缺失,以及群众对此的强烈需求和期待。因此,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对他的处罚和判决过于严厉和不合理,忽略了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需求,与执法为民的初衷背道而驰。我们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新审视这件事,给予这位村民一个公正和合理的处理,同时加快推进当地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真正做到执法为民,为民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