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胡不支持开除川大女生,认为应该给她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但我认为,是否应当开除川大女生,应该看看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此事发酵至今,绝不仅仅是违背公德那么简单,而是已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

老胡在2023年6月12日的观点认为:“川大女生的做法违背了公德,学校理应给予处分,但不支持开除,愿意看到她得到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

老胡原文如下:

老胡无意在川大女生的问题上刻意标新立异,我尊重网友们的意见,同时希望表达自己的一些看法。我相信多元舆论场对不同意见的终极包容。老胡虽饱受争议,但“活”到今天,证明了这种包容。

客观说,这个世上的大部分“真诚认错”和“真诚道歉”都是被迫做出的,但通常这样的认错和道歉又是有意义的,它们代表了对正义的屈服,对法律和道德秩序的服从,也是一种识时务,表明事情朝着新方向的转折。所以,社会要对大多数“真诚道歉”给予鼓励,这一原则同样应是社会秩序的一部分。

如果我们对在压力下出现的“真诚道歉”一概不予接受,就有可能形成对一般性错误追责的升级。如果我们要求道歉都必须是广泛认可真诚和深刻的,也就是“真正发自肺腑的道歉”,那终将导致社会气氛的紧张,推动惩罚的普遍加重,最后危害我们所有人的利益。

对正义舆论产生恐惧感,识时务做出改进,这有可能是真正悔过认错过程的开始。所谓吃一堑长一智,其实就是这个意思。大的认知和世界观改善会是个渐进和递进的过程,社会要给那样的过程提供必要空间。当然了,确实会有一些人仅仅把认错和道歉当成过关、逃避惩罚的临时对策,那样的人很容易接下来再栽跟头,社会会根据他们的前科加码处罚。然而我们不能因为存在这种情况而一概拒绝犯错者的道歉。

有的人就是挺可恨的,自招众怒。但TA“真诚道歉”了,多数情况下,这也应是舆论追究做出调整的一个节点。法律和行政处分的事情,自有相应的规则,我估计,川大会对该女生给予必要处分。如果我们既为维护公序良俗形成强大震慑力,又给“真诚道歉”者改正错误的机会,则我们的社会既正义有力,又会有容乃大。

老胡一家之言,仅供兼听。

网友:该被处罚,但也被把人逼到绝境!

对于老胡的观点,有支持者,也有反对者,支持者认为:“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应当给对方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反对者则认为:“复旦男生嫖娼尚且被开除,女生被开除也就理所应当了!”

从情理的角度看,川大女生是否被开除争议性十足。

接下来,笔者就结合复旦男生嫖娼被开除案,就本案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谈几点看法。

律师:是否取得谅解是判定情节轻重的关键因素。

针对此案,头条号作者“以案普法”@以案普法进行了详细解读。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规定,学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复旦男生之所以被学校开除学籍,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学校有明文规定,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由于该男生的情节不属于情节较轻,故对等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视为情节严重,应当予以开除。

具体到本案中,川大女士怀疑被偷拍后,选择查看对方手机,是合理的维权方式,但在查证未果后,仅仅依据对方的穿着打扮就主观臆测,继而选择不依不饶的曝光对方,这种行为,是典型的诽谤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这个案件里,参考复旦男士嫖娼被开除案,如果川大女生的行为被认定为情节较重,则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从造成的社会影响来看,川大女生的行为完全可以评价为情节严重,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但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也就是说,后续是否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且取得谅解,是能否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关键因素。

换而言之就是,川大女生的行为在违法的同时,已经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应当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最后,新闻报道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保证新闻的真实性,但女生作为新闻专业的研究生,却连最基本的知识都掌握不了,只能说是舍本逐末式的学习。#胡锡进:不支持川大女生被开除学籍# 头条热榜 #律师来帮忙#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零度时评综合@胡锡进、头条作者@以案普法、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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