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闪电新闻】
齐鲁网·闪电新闻6月1日讯5月31日,据九派新闻、白鹿视频报道,近日,江苏东台一女子称,亲生父母因她是女孩,在她出生还未满月时将其抛弃,19岁时父母找来相认,自己拒绝后遭到对方谴责。
当事人骆女士介绍,自己出生时家里楼房已经建好,经济能力是可以的。她于1998年出生,因自己是女孩被亲生父母送走。2000年,亲生父母生下了弟弟。
骆女士被收养后,养父养母对其视如己出。而在骆女士19岁时,她的亲生父母过来相认,被其拒绝后,遭到对方的谴责。之后的几年时间里,亲生父母经常以各种理由找骆女士,想认回女儿。“他们以各种理由和借口给我打电话,谴责我没良心。”骆女士说,近期,亲生父母又找人来说,弟弟交了女朋友,让自己和弟弟好好相处。
骆女士称:“养父母一直尊重我的选择,是我不想相认。我是养父母唯一的孩子,希望对方不要再进行道德绑架。”
对于此事,有网友表示,19年后才想认回女儿,是想要赡养费吗?有网友非常理解骆女士,认为她懂得知恩图报。也有部分网友表示担心,是否会因双方有血缘关系,而被取消收养成立,且被索要赡养费。
那么,网友的担心,有法律依据吗?亲生父母可以向骆女士提出上述主张吗?对此,头条号法律认证作者 @娟姐看法 从法律角度进行了解读:
首先,民法典第1114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也就是说,在骆女士8岁以前,亲生父母还有可能争一下,主张解除收养关系。但现在骆女士都20多岁,且已经多次明确表示拒绝,所以他们没机会了。
其次,民法典第1111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注意!养子女与亲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本条规定已经讲得很明白,一旦收养关系成立,亲生父母与被收养子女只剩下血缘关系,双方的抚养和赡养义务都因收养成立而消除。
也就是说,当养父母拿到那本收养证后,养父母对骆女士有抚养义务,而骆女士则对他们有赡养义务。
最后,还要提醒大家一点。即便收养关系解除,养父母的养育之恩,被收养长大的子女还是有义务的。
民法典第1118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综上,从道德上讲,亲生父母对骆女士提出赡养的主张,于理不合;从法律角度来看,于法无据。
(闪电新闻综合九派新闻、白鹿视频)
本文来自【闪电新闻】,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ID:jrt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