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派新闻特约评论员 秦川

据报道,近日,浙江省纪委监委为7名省管干部集中开展澄清正名,这是二十大以来,浙江首次对涉及省管干部和省直单位干部(组织)失实检举控告开展的集中澄清。在澄清会上,一名省管干部说:“感谢大家专程来为我澄清不实举报,会议时间虽短,却让我感到充满一生的温暖。”

所谓的“感到充满一生的温暖”,绝不夸张。被冤枉却得不到正名,或者迟迟得不到正名,势必背上精神包袱,没有心劲干事。即便不放在心上,继续兢兢业业,但总归是个疙瘩,也难免寒心。

诬告陷害,古已有之。新中国成立后,也不鲜见。多年前,流行一句顺口溜:“一张邮票八分钱,要让纪委忙半年。”后来则变成,“一张邮票八毛钱,要让纪委忙半年。”如今,诬告陷害者不写纸质信,改发电子邮件了,但是一举报就让纪检监察忙乎个不停。

举报是公民的权利,但是不能诬陷。但是,在官场中,个别人为了一己之私利,处心积虑诬陷他人。今年5月15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此人系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党组书记徐忠民,因诬陷他人被双开。

且看徐忠民都是怎么诬陷的:2020年3月,在天水市选拔任用市直部门领导干部过程中,徐忠民因自身岗位调整未能如愿,对市委干部选拔任用决定心生不满,遂捏造拟提拔任用人选存在失职渎职、受贿等问题,指使他人通过匿名信多次向省、市纪委监委及天水市委主要领导进行举报,意图干扰市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无独有偶,北方工业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沈志莉也喜欢诬陷他人。北京市纪委监委通报显示,2006年至2020年间,因工作与他人发生矛盾,沈志莉先后20余次向中央纪委、北京市纪委、市委巡视组、市教委等多家单位进行匿名诬告,涉及2所高校及市委教育工委8名局级领导干部,对学校政治生态造成严重破坏。

“先后20余次向家单位进行匿名诬告”,真是诬陷成瘾了,病得不轻。

有诬陷,就要有正名。梳理最近新闻,可发现很多地方都积极为被诬陷的官员正名。比如,不久前,安徽省纪委监委现公开发布6起为被诬告陷害者澄清正名典型案例。云南省纪委监委网站6月8日发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开展澄清正名,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工作案例(三)》,其中通报的一则案例为:玉溪市某市属国有公司总经理胡某某、财务部经理刘某诬告他人问题。

诬陷他人,须承担责任。从法律上讲,诬陷涉嫌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比如,刑法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前述提到的玉溪这起案例,相关人员就受到法律严惩。经公安机关侦查核实,胡某某和刘某的行为已涉嫌诬告陷害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胡某某、刘某因犯诬告陷害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和一年。

有句话说得好:为干事者撑腰,向诬陷者亮剑。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要求,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开展澄清正名工作。全国多地积极开展正名活动,传递的信号是,“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同时,向诬陷者亮剑,形成震慑作用,可让被诬陷者更有动力、更无挂碍干事。

当然,还需明确两点。一个是,错告与诬告不是一码事,举报有可能出现误差,不能把错告与诬告混为一谈,如果要求举报者零差错,否则就吃不了兜着走,恐怕没人敢举报了。刑法也提到,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应承担刑责。

另一个是,被正名后,更应严以律己。正名的前提是,确实没问题。如果存在了问题,这次得到了正名,不意味着以后还没正名。正所谓“伸手必被捉”,组织不可能妍媸不分,不可能为有问题的官员站台。如果被正名后,觉得可以高枕无忧,可以稍微放松自我管理了,再被举报恐怕就逃脱不了处理。

“身正不怕影子斜”。事实一再证明,靠诬陷他人获利,最终要付出代价。而干事者只要坐得端、行得正,就不要怕人诬陷,有组织会为你们撑腰的,有法律会为你们亮剑的。放下包袱,轻装上阵,好好干事,干出成绩,这是对诬陷者最好的反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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