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的一对夫妻离婚时,丈夫李某称自己仅有10万元存款,妻子张某申请法院帮助调查。

法院调查发现,李某年收入高达300万元,账户还存在多笔大额支取现金的情况,而作为家庭主妇的张某并不知情。

根据《民法典》,夫妻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有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情形的,在分割时可以少分甚至不分,最终法院判决女方分得60%的财产。

近日,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团河法庭

公布一起离婚纠纷案。

离婚诉讼中,

男方称仅剩10万元存款,

法院调查却发现其年收入高达300万元,

而作为家庭主妇的妻子对此毫不知情……

最终,

法院根据查明认定的

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财产,

女方分得60%。

家庭主妇起诉离婚才知丈夫年薪300万!依据新法,法院判决

今年一起离婚纠纷案中,李岩(化名)称他名下的存款余额仅剩10万元,已无其他资产。而家庭主妇张钰(化名)对丈夫收入的具体情况并不知晓。诉讼过程中,她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财产线索的调查取证申请。

法院向李岩任职的公司去函,询问其工资基本收入、奖金等情况,并调取其工资卡银行账户明细,发现他年收入合计高达300万元,并存在多笔大额支取现金的情况。

法院依据今年起实施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调查断案,保障女性离婚时的财产权益。最终,法院根据查明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财产,女方分得60%。

据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吴扬新介绍,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诉讼中,有不少夫妻一方对于另一方财产情况不完全掌握、信息不对称等情形。若一方故意隐藏财产,另一方举证不能,往往造成权益受损。

根据新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法院应当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协助。

法官建议,像张钰这样的家庭主妇,可在离婚诉讼中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查询登记在男方名下的诸如房屋、股权、银行账户等财产信息。

不得隐匿!离婚诉讼期间,

夫妻财产申报为双方法定义务

不过,另一位妻子王晶(化名)被丈夫起诉离婚时则遇到难题。王晶的丈夫被外派到其他城市工作,长期异地生活,导致她对于丈夫婚内的收入及财产情况均不掌握,也无法提供明确的丈夫财产线索并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据了解,以往离婚诉讼中,部分家庭中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男性隐匿财产的倾向严重,因缺乏对财产申报的强制性司法干预,隐匿财产几乎成为离婚纠纷中“低成本,高收益”的普遍做法。

对此,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吴扬新认为,新修《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夫妻财产申报制度可以帮助女性解决上述难题。

该法第67条第2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财产申报成为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有助于发现各类“隐名财产、影子财产、域外财产”。拒不申报或故意不如实申报财产的当事人还会面临法院的训诫;情形严重,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法院可以对其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利于普法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青海普法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声明:本站为非盈利性赞助网站,本站所有软件来自互联网,版权属原著所有,如有需要请购买正版。如有侵权,敬请来信联系我们,我们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