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对《关于明确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表决权建议》的答复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017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表决权的建议》收悉。经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答复如下: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党中央、国务院顺应我国老龄化趋势而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对改善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在内的老旧小区居民居住条件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具体指导下,全国各地完善工作机制和政策体系,积极推进加装电梯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各地人民法院亦严格按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原《物权法》和《民法典》)规定,努力为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人民法院坚持稳妥推进,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业主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审结大量涉及加装电梯诉讼案件。同时要认识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属于依法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对此,必须按照《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充分发挥各地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开展党组织引领的多种形式基层协商,充分发挥基层党员及热心群众、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及时化解加装电梯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分歧,运用法治思维解决居民达成共识难等重点难点问题,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进入法治化轨道。
关于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在表决权上的争议问题。实践中通常认为,建筑物加装电梯属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范畴。按照《民法典》第278条第2款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一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同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对这个问题,您认为按原《物权法》第76条规定,通常一个单元12户中有8户同意即可达到面积和人数三分之二同意的法定最低门槛,但如果一个单元中12户业主均参加,按照《民法典》规定至少需要9户同意,反而抬高了门槛。应当认为,您的理解切中问题的关键,即在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进行表决时,参与表决人数和面积会对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当业主参与表决比例较低时,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获得同意需要的业主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相对较少,反之在业主参与度较高,参与表决比例较高的情况下,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获得同意需要的业主人数和专有面积则较多。具体来说,对于加装电梯事项,假如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均相同,如果只有三分之二业主参与表决,则只需二分之一(该三分之二业主的四分之三)的业主同意即达到法定最低条件;但如果全体业主均参与表决,则需要四分之三的业主同意才能达到法定最低条件。表面上看,在所有业主均参与表决情况下,《民法典》上述规定的表决门槛相比原《物权法》有一定程度提高,但结合该条其他规定及实践中业主参与表决比例普遍较低的情况来看,《民法典》该条规定总体上适当降低了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门槛。
关于您建议对《民法典》第278条第2款出台司法解释,对表决范围大小和参与人数比例高低带来的解释歧义进行规范,并针对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最低门槛出具明确实施意见的问题。我们认为,实践中由于参与表决业主范围大小不同,按照《民法典》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需要业主同意的人数确实有所变化。关于《民法典》该条规定在适用中是否需要解释以及如何解释的问题,我们将与立法部门及相关部门密切沟通、加强调研、认真研究,确保《民法典》该条规定正确实施,确保人民群众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这一民生事项上有更多幸福感、获得感。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2年7月28日
另:
既有住宅加梯纠纷类案分析与立案审查要点
+
一、问题的提出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是完善住宅使用功能、提升城市宜居水平、改善居民生活品质的民生民心工程,也是积极应对城市老龄化的一项重要惠民便民举措。然而在老旧小区开展既有多层住宅实施加梯工程,一定程度上对于低楼层业主的行径空间和居住状况会产生影响,致使高、低楼层业主之间利益冲突对立、矛盾纠纷显现,进而成为既有多层住宅加梯引发诉讼的主要成因。既有住宅加梯纠纷类案的处理结果将直接关涉到小区居民切身利益,同时由于当事人参与诉讼主体多,参与诉讼能力与整体水平参差,在立案登记时案件审查难度相对较大。因此归纳梳理涉加梯纠纷的类案情况,分析如何统一立案登记标准、明确法律适用、厘清审查要点,有助于裁量权规范行使、促进“类案同判”,也更有利于推动加梯纠纷妥善化解,有效发挥司法审判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职能作用,切实保障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高标准、高品质、高水平推进。
+
二、案件类型分析
加装电梯项目实施一般需经过开展前期评估、业主意愿提出、业委会征询意愿、公示公告结果、行政规划审批、建筑方案设计等六个环节。对近年来上海法院审判实践中相关涉加梯案件情况进行梳理,分别从纠纷产生的加梯环节、起诉人主体身份及诉讼请求等角度分析,涉加梯纠纷主要可归类为排除妨碍型、经济赔偿型、程序瑕疵型、产权人或使用人变更型等四种类型。
(一)排除妨碍型
【案例一】原、被告均为某花园小区12号楼业主。原告周某等七人分别为三至六楼业主,被告王某等四人分别为101、102、201室业主。2018年4月花园小区经全体业主投票,决定启动小区加梯工作。在征询12号楼意见时,除202室业主在国外无法投票,101、102室业主表示不予同意外,其他业主均同意加装。2021年1月加装电梯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公示,被告提出反对。后小区业委会签订电梯安装施工合同,并办理施工许可证。在施工过程中,遭到被告王某等人阻挠,致使施工停止,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排除被告等人对12号楼加装电梯妨碍,配合施工方实施加梯工程。
【案例二】原告殷某等12人均系某街坊65号楼业主,被告董某系该小区业委会主任。2017年7月,小区居委会与业委会就65号楼申请加装电梯向全体业主征求意见,该决议已通过。2018年6月业委会与某建设公司签订《加装电梯项目服务及管理合同》,原告支付6.5万元。后加装电梯事宜经区房管局、区规资局审批发文同意。然董某作为新一届业委会主任不同意继续加装电梯,业委会拒绝签署相关后续文件,也拒绝对项目进行申报,阻碍电梯加装工程。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董某执行业主大会关于加梯的决议,配合办理签章等相关手续。
排除妨碍型加梯案件在涉加梯纠纷中较为普遍,所占比例最高。该类案件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主要为要求排除被告对加装电梯实施的妨碍行为或要求被告配合施工方实施加梯工程、继续履行加装电梯工程协议等。从原告主体身份来看,主要为所在楼栋支持加装电梯一方的所有业主或大部分业主,如上述两件案件中原告均为所在楼栋支持加梯的大部分业主;亦有案例原告为所在楼栋的个别业主提起诉讼,其作为所在楼栋的楼组长,在加梯过程中代为收取了加装电梯费用,故作为代表提起诉讼(见案例四)。从被告主体身份来看,主要为所在楼栋反对加装电梯并实施妨碍一方的业主(见案例一);而案例二中被告为所在小区业委会主任,因业委会换届后,被告作为本届业委会主任因不同意继续加装电梯,拒绝签署相关文件而引发诉讼。
(二)经济赔偿型
【案例三】原告荣某系某小区业主。2021年8月,荣某所在楼房申请加梯。由于荣某居住于底层,其认为加装电梯会影响其居住环境的采光与通风,故不同意加装;而楼上住户均予同意。加梯工程启动后,荣某以其不同意加装电梯且未对其达成加装电梯补偿方案为由,将楼上住户王某等29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因安装电梯对原告房屋造成的损失5万元。
【案例四】原告李某系某小区4号楼顶层业主,被告甲公司系加梯施工企业,被告夏某等四人系4号楼业主,第三人分别为小区业主委员会及4号楼其余业主。2020年5月经多次协商,某小区4 号楼19户业主一致同意加装电梯。同年11月,相关业主、业委会与甲公司共同签订4号楼加装电梯工程承包协议,对项目价格、付款期限、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签订后,原告李某等业主积极推进加梯事宜,并依约支付加梯协议约定的25.5万元。后由于被告夏某等四名业主推翻其各自同意加梯的签名,多次向政府部门信访阻挠履行加梯承包协议,甲公司对该项目施工停滞。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甲公司、夏某等人继续履行加梯工程承包协议,要求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2,500元。
经济赔偿型加梯案件根据原告主体身份不同,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低楼层反对加装电梯业主提起诉讼,起诉同意加装电梯业主要求赔偿其因加装电梯对其底层房屋贬值、跌价造成的经济损失(见案例三),或者因加装电梯出现的影响采光、通风、噪音、侵私等对低楼层业主侵害相邻权造成的损失;另一类是同意加装电梯业主对反对加装电梯业主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因施工停滞造成的损失和提起诉讼如聘请律师产生的费用等(见案例四)。关于经济赔偿的诉讼请求,案例三中原告系基于相邻权纠纷提起;而案例四中原告系基于业主、业主委员会与加梯施工企业签订的加梯承包协议提起。
(三)程序瑕疵型
【案例五】原告洪某系某小区22号101室业主。被告系该小区业主委员会。2021年该小区启动加装电梯程序并进行意见征询。经征询,101室业主洪某与102室业主提出反对,其余二至七楼业主均表示同意或弃权。原告认为征求意见时201室、302室业主非本人签字,应属无效,另除意见征询环节外,其他签订施工协议等流程只有业委会、代建方及三楼以上业主参与,其并不知晓。故诉至法院要求停止22号楼加装电梯工程,恢复原状。
【案例六】原告魏某等5人均系某北路228弄116号业主,被告杨甲系116号101室产权人(系美国籍,在美居住),被告杨乙等2人系101室同住人。2019年起,116号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就加装电梯事宜发函征询,并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获许可证明。2020年5月电梯施工开工,后遭到被告杨乙等人阻挠,致施工停滞。被告杨甲等人认为申请施工许可并非其本人签字,系他人代签,加装电梯破坏绿化,产生的噪音影响房屋价值,故坚决不同意加装电梯。协商未果,原告等人提起诉讼。
对于程序瑕疵型加梯案件,原告的主体身份主要为反对加梯业主,其将业主委员会列为被告,以加装电梯过程中存在程序问题为由要求业委会撤销加装电梯的决定或决议(见案例五)。在反对加梯业主作为被告的案件中,其应诉时较多以加梯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程序违规等理由作为反对加装电梯的抗辩意见。加装电梯过程中的程序瑕疵主要集中于前期评估、意见征询、公示公告等环节,主要存在以下几类情况:(1)未征询低楼层业主意见;(2)意见征询时业主本人未签名或由他人代签、冒签;(3)业主征询意见比例不达标;(4)加梯流程、设计方案等未公示;(5)加装费用政府补贴不透明;(6)公示公告期限不足等。
(四)产权人(使用人)变更型
【案例七】某小区某号107室原权利人为案外人沙某。2020年11月,该房屋经核准变更权利人为原告陈某。某电梯公司于2019年9月制作《加装电梯业主联建协议书》,包括沙某在内所有28户业主均签字同意加装电梯。后小区业委会书面征集小区居民意见,确认加装电梯申请获得全小区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支持同意,之后完成审批手续,加装电梯项目开始施工。原告陈某得知加梯施工后,以其在购买107室房屋时并不知晓原业主已同意加装电梯、加装电梯需占用小区道路和绿地、该决定所依据的表决人数和同意人数均不符合法律规定等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业委会关于某号加装电梯的决定。
产权人变更型加梯案件,主要是在加装电梯所有权人的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人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受让房屋所有权,以其对于房屋加装电梯的情况不知晓为由提起撤销之诉。类似的情况还有:加装电梯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出借或通过其他方式转移房屋使用权的,加装电梯所有权人为公有住房承租人时,通过差价换房等方式变更公有住房承租人情况等。
+
三、案件主要特点
基于类案分析可以发现,大多数情况下,在业主意愿征询的过程中,低楼层业主持反对意见,甚至有少数持反对意见的业主在项目进展过程中实施妨碍加装电梯的行为导致加梯工程停滞,与高楼层业主加装电梯的强烈需求与迫切意愿形成矛盾冲突点,由此导致纠纷诉讼产生。案件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共性点:
(一)加梯过程参与主体较多
通常情况下,房屋业主是加装电梯的主体,加装楼栋所属小区业主委员会是加装电梯的申请方,负责加装电梯的业主意愿征询、资金筹措、协议签订、项目申报、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工作。若该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则由房屋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指导推荐业主代表作为加梯申请人。业主作为加装电梯的重要主体,在涉诉时主要分为同意加梯业主一方(主要为高楼层业主)、反对加梯业主一方(主要为低楼层业主)以及部分商户业主(主要为底层沿街业主)。此外,可能还会涉及房屋所属小区业主委员会、加装电梯施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主体参与诉讼。
(二)涉案当事人人数较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8条之规定,申请人应当就加装电梯的意向和具体方案等问题进行充分协商,并征求所在楼栋全体业主意见,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如果加装电梯拟占用小区业主共有部分的,应当征求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意见,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同时建设改造资金、电梯运行资金、维护保养资金等,均需要建设项目合同中的业主全额自筹出资,出资比例由加装幢业主协商确定。因此,在当事人起诉或者应诉的大部分案例中,加装电梯所在楼栋的绝大部分业主均作为原告或者被告参与诉讼,诉讼参与人人数众多。
(三)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在加装电梯过程中,加梯所在楼栋业主作为加装电梯的主体,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作为加装电梯申请方,代建企业作为加装电梯实际施工方,电梯交付使用日常运行维护企业;居民委员会作为社区协商平台,积极组织业主民主协商,引导各利益相关方理性表达意见诉求;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加装电梯项目的指导、审批、监管及社区协商指导等工作;各街道、镇政府负责所在街镇加装电梯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加装电梯流程专业、环节较多,涉及民事、行政法律关系,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四)案件调解难度较大
首先,高低楼层业主间需求各异,对于加装电梯意愿不同;其次,部分业主对于加装电梯过程中的工程安全保障及房屋建筑安全存在顾虑,因加梯导致的采光、通风、通行、隐私权等业主相邻权益矛盾较为突出;最后,加装电梯对低楼层业主经济利益补偿意见不一,以及存在业主出于对自身房价降低等因素的考虑等。以上种种考量因素,导致利益各方意见相左,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社区组织介入调解工作收效甚微,在法院诉讼过程中调解难度增大。
+
四、立案审查要点
自“立案审查”到“立案登记”转变以来,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革,然而立案登记制并不意味着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无需进行审查,而是需要在立案受理环节对是否符合法院管辖、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进行审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四个条件。
涉加梯纠纷案件因主体涉及业主、同住人、业主委员会、加梯企业等,诉讼类型主要包括:相邻关系纠纷、业主知情权纠纷、业主撤销权纠纷以及合同纠纷等。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涵盖: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撤销决议、履行合同等。在立案受理环节中,需根据案件请求权基础予以分类审查。
(一)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使用人,在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本质上,相邻关系是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延伸或限制。相邻关系纠纷是重要的物权纠纷类型,在既有多层住宅涉及加梯单元的业主之间产生的纠纷也是最为常见、最为主要的矛盾(见案例6)。主要由同单元业主作为诉讼当事人,可能涉及全部或部分业主。因此在立案审查过程中,诉讼双方均需为房屋产权人,需要求当事人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主要表现为同意加梯方起诉不同意加梯方排除妨害(见案例1);不同意加梯方起诉同意加梯方赔偿损失(见案例3)。
相邻关系类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排除妨害和损害赔偿又是加梯类案件两种主要的诉讼形式:(1)排除妨害是物权保护的一种重要方法,在加梯纠纷类案中因涉及不动产物权的排除妨害,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2)财产损害赔偿则属于侵权责任纠纷的责任承担方式,在加梯案件中表现为物权受到侵害后的损害赔偿,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确定案件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二)业主撤销权
业主撤销权纠纷是指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撤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的纠纷。在加梯类案件中可能涉及业主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之间因住宅加梯决议效力问题引发的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加梯决议的前置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另有部分案件涉及主体签名真实性(见案例5)、房屋产权变更后前产权人签名效力的问题(见案例7)。在立案登记制审查中,原告为小区内房屋的产权人,应提供相应房屋所有权登记凭证;被告应为加梯决议作出主体,亦应注意业主撤销权诉讼范围仅限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需与小区业主自治内容予以辨析区分(见案例2)。若在加梯决议的过程中,对于小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选举中出现的争议,有关业主提出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属于民事争议,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业主撤销权纠纷应由建筑小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原告未能获取小区加梯决议或诉讼相关依法应当公开的资料和情况,可单独提起业主知情权诉讼,也可在业主撤销权诉讼中一并要求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公布其决定内容和有关程序等事项。
(三)合同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涉加梯的合同纠纷发生于加梯施工企业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之间,就加梯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等产生争议,可依据《民法典》合同编对照审查合同主体、合同内容与案件诉讼请求。也有部分案件(如案例4)因涉案合同由同意加梯业主、业委会、加梯企业共同签订,在加梯因故暂停时,同意加梯业主作为合同一方主体,亦有权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在合同类案件的立案审查中,应优先审查合同中是否存在约定管辖的情况。若合同中未约定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认定,需要结合主合同与案件诉讼请求,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予以认定,对照结合原告的诉请与其在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只有诉请为给付之诉,且与主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一致时,才可依据诉请类型导入对应合同履行地,即“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涉加梯纠纷类案件立案审查指引
纠纷类型
主要案由
诉讼请求
案件管辖
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纠纷、排除妨害纠纷权、恢复原状纠纷等
排除妨害等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侵权损害赔偿
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
业主撤销权
业主纠纷撤销权、业主知情权纠纷
撤销小区加梯决议等
建筑小区所在地人民法院等
合同关系
承揽合同关系、服务合同关系等
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
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
+
五、结语
随着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全面开展,涉及加梯纠纷类案件数量一定程度上呈现增加趋势,为切实保障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有序规范推进,在对加梯类案立案登记的过程中,要坚持依法审查,关注涉诉主体之间的关系、请求权基础及相应诉讼请求,明确案件的管辖依据;同时,充分有效发挥司法审判参与基层治理职能作用,加大非诉争议解决力度,妥善化解加梯纠纷,大力倡导和谐包容、互信互助的邻里风尚。
吴瑞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王思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
编辑:大壮
律师简介连大有,又名连有,山东人,民进会员,法学学士、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教授,仲裁员、研究员、经济师,主任律师、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先后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现被聘为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全国经济管理院校工业技术学研究会沟通与谈判委员会委员、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兼职教授、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山东管理学院劳动关系学院客座教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检察官协会特邀理论研究员、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特邀理论研究员、《法治日报》法人智库高级研究员、《中国商报·法治周刊》法商智库高级研究员。另为《中国商报》、《法制晚报》、《法人杂志》、《法制与新闻》、《上游新闻》、《澎湃新闻》等媒体评论员。
2009年度北京市青年骨干教师。2012年被聘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检察官协会特邀理论研究员、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特邀理论研究员。2020年被评为年度商事法治建设年度典范人物。并担任国内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主要研究领域为:刑事辩护(企业家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企业刑事风险防范)、经济法(公司与企业法、金融法、互联网与反垄断)、民商事合同、国际贸易与国际金融、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合规研究。
案件代理:近5年来代理上百起案件分布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山东、山西、河北、河南、江苏、浙江、重庆、云南、贵州、四川、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陕西、甘肃、新疆等地。
媒体采访:自2015年以来,连大有律师曾接受中央电视台、央广新闻、新华社、人民日报、人民网、光明日报、法治日报、法人杂志、法制与新闻、中国青年报、北京青年报、中国商报、新京报、澎湃新闻、南方都市报、半岛都市报、浙江教育电视台、北京电视台、齐鲁晚报、半岛都市报、上海东方电视台、东方网、上游新闻、界面新闻、封面新闻、中国产经新闻、江苏卫视、中国新闻周刊、法律与生活、法制与新闻、民主与法治、民生周刊、华夏时报等广播、电视、报纸和杂志等各类媒体的采访、点评热点案件或撰写案评200余件。
学术成果:自2007年以来在北京大学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人民大学出版社、南京大学出版社、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等出版专著及教材30余部,发表各类学术论文30余篇。
连大有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8600078839
微信号码:dayoulvshi
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北里1号恒泰大厦B座7009-7010室
来源|网络END
免责声明
本公众号对非原创内容(转载、分享)只以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供参考,禁止用于商业用途。本公众号不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作任何保证或承诺,也不对相关内容的任何错误或遗漏负任何法律责任。本公众号所发表内容注明来源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处理,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相关内容。●重磅招聘!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招聘提成律师、工薪律师、实习律师、会计、出纳等!待遇从优,欢迎加盟!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北里1号恒泰大厦(晨光家园306 号楼) B 座 7009-7010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
电话:010–5365200818600078839
1510158200715101592007
邮箱:18600078839@163.com
邮编:100015
大有
说法
点击
关注
京本律所大有说法
弘扬法治弘扬正义
感谢关注:“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和“连大有律师”,欢迎点“赞”和“在看”。
目前100000+人已关注加入我们
【无罪案例】当案涉款项完全可以通过民事途径得到救济,自诉人提起刑事自诉控告被告人侵占罪有违刑法谦抑性原则(侵占罪案)
【无罪案例】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的,不构成虚假诉讼罪(虚假诉讼案)
最高院:作为个体工商户的被告在判决前注销,而法院仍判令其承担责任的,二审应否发回重审或改判
重磅!主板上市条件刚刚公布!IPO红绿灯行业审核标准细则流出!(完整版)
最高法民一庭:原告胜诉,法院应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直接向被告收取
【无罪案例】被害人并无明显的反抗行为或拒绝的意思表示,且在事后未想报警,不能排除事后反悔的合理怀疑(强奸案)
【无罪案例】政府不能成为被要挟、被勒索财物的对象(敲诈勒索案)
【行政审判工伤案件裁判观点汇总】《中国行政审判案例》工伤案件裁判观点汇总(收藏版)
以欺骗手段获取贷款,但未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严重损失,没有危机金融安全的,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借用他人手机,私自更改他人支付宝密码,并利用支付宝与手机绑定的他人银行卡进行网上支付、购买商品及转账的行为,其行为应属于盗窃罪
承诺不考试即可拿驾照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双方对此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因公司债务纠纷,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致1人轻微伤的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秘密窃取寄递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
人民法院不得单独依据行政机关内部文件认定行为人的非法经营行为构成犯罪
行为人为逃避债务、伙同他人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并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构成妨害作证罪
最高法院公报37个劳动工伤案例:调岗降薪、医疗期、企业搬迁等
基金经理利用未公开信息违规从事证券交易,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许某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为了使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他人,但没有给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的,不属于情节恶劣的情形,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行为人供述实施犯罪的关键情节缺乏证据印证,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锁链证明其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当改判无罪
股权收购交易在未违背公平原则前提下给予好处费的,不属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
某集团在收购股份过程中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故某集团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行为人本人借款及向特定亲友借款,且未以公开宣传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或变相吸收资金的,不以犯罪论处
以合法经营为目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且情节轻微的,可不认定为犯罪
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以有无履行能力、有无实际履约行为、没有履行合同的原因、履行态度是否积极、行为人事后态度等方面加以判断
名下有财产却不申报、经法院责令限期交付财产并罚款后仍拒不交付,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老年人高价买入廉价物品,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订虚假理财协议骗取当事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
故意伪造社区团购资格,骗取团购款,拒不退还,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以新科技概念为噱头或假借重大国家政策,再以“投资获取高息”“赠送养老服务”,骗取老年人养老钱……
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积极参加,参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诈骗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
【刑事判例】派出所所长被判滥用职权罪:“为促成调解结案”篡改笔录、伪造指印,导致当事人多次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心存敬畏,多说人话,别说鬼话,愿社会更美好!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新年献词!
易真武敲诈勒索案判决书(包工头“偷拍身家18亿法院副院长打麻将” 被控敲诈200万,羁押1325天后宣告无罪)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股东收取公司转款的行为虽不构成人格混同,但亦应在其所收款项及利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高法院判决:股东未出资,全体董事对未出资部分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法院案例:如何才能证明一人有限公司与股东财产独立,看最高院关于审计报告的认定规则!
最高法院:伪造公章被判刑,但假公章所签合同仍合法有效!案件不属于必须移送刑侦的范围!
最高法院: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和财产而不作财务记载的,则应认定构成人格混同
最高法院:当事人提交同类指导性案例而裁判文书未予回应的,应重审!
最高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复议或者诉讼,对其不服,只能在三日内申请复核
诉讼时效届满,债务人部分还款,能否恢复或复活剩余债务诉讼时效?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对当事人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进行处理?
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法律后果15条裁判意见汇总
刚刚! 最高法院发布3个指导性案例: 主播、竞业限制、包工头工伤
深圳法院: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之股票可以通过网络拍卖进行处置,并不受《减持规定》的限制
最高法院:银行为收回贷款而虚假陈述其债务人的经营状况骗取过桥资金转嫁风险的行为构成侵权。
最高法院:原告起诉时申请查封了被告价值1亿元的房产,但原告最终败诉,原告是否应当对保全错误承担赔偿责任?
胡云腾:解释法律是法官的神圣责任,不论多难,这个责任必须履行
最高法院: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能够客观反映工程造价,另一方既不同意重新鉴定也无相反证据推翻,可以作为审理依据
最高法判例:欠付工程款超过五年,工程款利息按银行五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先息后本
为满足个人淫欲、无事生非,多次在水杯中放置精液,被认定构成寻衅滋事!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因小区健身器材存在安全隐患导致非业主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全国首家高院2019年就发文:立案时不得要求原告提供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不得限制实习律师代办立案事务
最高法判例:当事人诉请已经通过信访途径解决,不能再以相同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法判例: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要区分是行政处理决定还是行政处罚决定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违法犯罪及纪律处分不得减持情形及注意事项
(最新)“非法证据排除”指导案例汇总(总第1-130集,附75种非法证据清单)
最高法院:当事人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实际借款金额的诉求不属于诉的内容,也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因学校过错导致学生伤亡,学校以免责为条件与家长签订援助补偿协议后,家长是否仍可依据校方责任险主张保险赔偿?
张明楷: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界限,实际上只能是诈骗罪与不构成诈骗罪的民事欺诈的界限
最高法院:在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最高法指导案例:如何认定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自首及“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范围”?
人民法院报:物业公司要求业主立即拆除已封闭的阳台并恢复原状,无法律依据,自然无法得到支持!
最高法院:当事人未提出调整违约金请求,但以合同无效为由抗辩,法院认为违约金过高而进行调整的,不属于主动减少违约金
最高法院:夫妻一方对共有房屋登记在配偶名下并由其控制、支配和使用采取默认态度的,应推定其对配偶将该房抵押知情或应当知情
最高法院: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后转让人因资格受限无法恢复股东资格时其权益应该如何保护?
76岁和尚和女子在禅寺幽会起争执,将情人“失手”捂死,家属获赔90万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理解与适用+典型裁判规则
最高法、最高检、教育部联合发布意见: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
最高法院:复印件作为证据使用,并非当然属于无效证据(注意要点)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案外人所有的款项被误划至被执行人账户,该款项是否适用“货币占有即所有”原则?案外人是否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最高法院:合议庭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合议庭成员签署并共同负责,不能由院庭长实质性行使文书审核签发权
最高法院:购房人已支付的价款虽未达到房屋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但一定条件下其权利亦可排除强制执行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出保全申请,一审法院尚未作出处理,当事人不服原判提起上诉的,该申请应由哪个法院受理?
共赔633万!楼道杂物起火致人伤残,业主赔443万,物业公司全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高法:转账凭证附言中标明“借款”用途时,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法条+案例+意见)
终审判决: 劳动报酬案能风险代理!律师收费办法不影响双方合同约定!
最高院:当事人在系列合同中将非双方住所地及履行地记载为签约地,并约定该签约地法院管辖的条款无效
一文讲清!法定继承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附典型案例)
重磅:为了不还钱绞尽脑汁,“老赖”因拒执罪获刑(附典型案例)
企业老板、财务、法务人员必看:金税四期15类功能40项风险提示
最高法院: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本质上是基于双方协议而建立的债权债务关系
最高法院案例:如何才能证明一人有限公司与股东财产独立,看最高院关于审计报告的认定规则!
最高法院: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和财产而不作财务记载的,则应认定构成人格混同
高院再审:无号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属于两轮轻便摩托车的,车主是否应当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11.11判决: 骑手送餐猝死, 非劳动劳务关系饿了么仍赔48万! 家属总获赔217万
收藏:离婚、财产、债务、遗产等 18 类案件 171 种证据清单
最高法院民一庭:关于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指导性意见汇编(2022版)
最高法院民一庭明确:依据夫妻“忠诚协议”约定起诉,不予受理!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2022.10.28
最高法:在原件上擅自添加备注文字,属伪造证据,应予制裁!(附:罚款决定书)
检察日报:网络寻衅滋事犯罪不以主观恶意为条件,即便持善意态度,也应追究刑事责任
住建部新版合同:今后签施工合同必须注意5个细节、10个事项、23个坑
最高法:民间借贷,不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法院能否受理?
最高院民一庭:夫妻之间签署借款协议,能否成立借款关系?离婚时如何处理(2021)
最高法法官会议纪要: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办理减资手续,其股东应否以及如何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最高院:一审中未提出鉴定申请,二审中是否还可以提出该项申请?
最高院:公安机关不接受拒执罪材料或不答复的,咋办?拒执罪都需要哪些证据材料?
法院终审判决:小区不属于“公共场所”,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法院书记员拒绝加班:若本人不能在经济方面给予家庭生活补助,那也应该在生活上给予家庭成员更多的陪伴!
女子16万买房拆迁获赔419万,卖家后悔称合同无效,法院:同意
城管打人被行政拘留! 法院判决:城管打人不归公安管,拘留决定违法!
最高法院: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高法院:夫妻一方个人债务,配偶有数次还款行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债?
刑庭女法官“陨落”:受贿3万不够再索要5万,法院同行带当事人去举报
未缴社保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怎么赔?法院列了计算公式(很有操作性和前瞻性)
女方为情人尽快离婚给其老婆300万,未与男方结婚后起诉返还,一审:还;二审:不还!
最高院:民事案件的审理并不要求证据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最高院:人民法院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人执行的款项,是否还属于债务人财产(一波三折)
夫妻一方私自处置大额共同财产,另一方能否要回?两种情形,结果大不同
省高院案例: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12345进行投诉,行政机关的处理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资转让丨国务院国资委就39号文、国有股权转让增资等问题的实务解答
为抗拒强奸致人重伤,法院判决:“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最高院:在当事人认可原审判决结果的情况下,法院能否对其仅针对原审判决部分说理的异议启动再审程序
最高法民一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在土地补偿费分配中受到差别待遇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不能因为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的给付而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已报销的医疗费!
最高法明确: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无收入人员如家庭主妇、无业人员,应当支持其主张的误工费损失!
最高法院:超付的利息能够抵销借款本金,二巡发布法官会议纪要10条
最高院:借款转至配偶账户,再偿还他人的,应否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必备!全国各地审理建设工程司法建议超强汇总(2022.6整理,果断收藏)
夫妻之间赠与房产,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二审改判明确:共同饮酒人作为同乘人,彼此之间并无保障相互安全的法定义务,故无须对其他同乘人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法院: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发生纠纷,以不同诉求分别向不同法院起诉的,宜由同一法院合并审理
最高法院: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登记于他人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归属,而应当判决他人向权利人办理登记过户
刚刚!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无收入人员如家庭主妇、无业人员,应当支持其主张的误工费损失!
最高法院: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子女所有的约定,能否排除在后形成的债权强制执行
最高法院:在风险告知书上签写“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是否对其产生法律效力
“最富法官”张家慧案后续:涉案的38名律师被查,有律所被吊销执业证(附名单)
《人民法院报》:如何准确认定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直接经济损失”
我国现行有效法律目录(293件)法院判决:律师将案卷材料提供给被告人家属查阅不构成犯罪!北京大学败诉!(附裁判文书)明知租客将房屋用于卖淫嫖娼,房东每月多收700元房租继续租赁,如何定性?最高检:不以骗税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发票,不构成犯罪!用聊天记录当证据,对方改了微信号怎么证明他是他?来看看这4条建议公安机关办案时间期限完整汇总(2022年)被男友泄露隐私,究竟是侵犯名誉权还是隐私权?表见代理中应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对人不知情且无过失的证明责任【典型案例】法院发布:民间借贷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最高法院案例:违法强拆的赔偿程序、举证责任及损失数额确定吴江法院民间借贷典型案例海东中院发布民间借贷八大典型案例十种常见的民间借贷案件类型(附典型案例)最高法院案例:民间借贷纠纷中,大额借据本金真实性,如何认定典型案例: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 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最高院:开发商将已出售房屋抵押给银行,银行未尽审慎审查义务,不享有抵押权债权多次转让后,“由最终债权或追偿权受让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约定是否有效?
工伤认定:10个裁判规则(含上下班途中.超龄.在家猝死.活动受伤…)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新规:农民违法占用耕地建住宅不再一律拆除,《耕地保护法(草案)》征求意见发布
最高法院:不具有放贷资格的主体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形式向不特定的多人发放贷款构成“职业放贷”,实质是民间借贷,借款合同无效
“先天性疾病”为由拒赔,法院: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赔付!
漳州这名男子坐在副驾驶位置,却也因危险驾驶罪获刑!| 每案一警示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胡毅峰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最高院: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我愿还款”承诺书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其中的“我”代表本人还是公司
人民日报:官方发布身份证正确复印方法,一定要看,否则可能倾家荡产!
懵圈! 高管在楼梯间亲吻女下属被辞退, 合法吗? 一审二审完全对立
女孩网购毒蛇被咬致死,平台卖方快递是否担责?法院判决堪比论文
最高法:隐瞒民间借贷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已经消灭的债务的,构成虚假诉讼
最高法院: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2022年5月1日之前的,不能适用2022年修正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普法】2022版:这11种伤亡不能认定工伤(附:流程及标准)
夫妻之间赠与房产,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最高法:合同签订时违约事实已经发生的,违约条款属虚伪通谋,应认定无效!
最高法:原告起诉确认合同无效,法院认定合同有效并判决解除合同的,是否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
最高法院案例:聘请政府法律顾问的财政支出来源及各家费用清单属于政府购买的法律服务范畴,属于政府信息
行人被酒店室外停车场隔离桩绊倒,酒店需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吗?
深圳中院:特定仲裁裁决执行案件应向深圳市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最高院法官会议纪要:被执行人的债务人收到债务履行通知书未在15天内提出异议被裁定执行的,不得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高院再审:将非营运车辆长期用于从事“滴滴”营运活动,即使交通事故发生时并未从事运营,保险公司也无须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最高院民一庭: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最高法:即使不提供被告身份证信息,法院也必须受理立案(全文)
微信群里抢了7个红包共1200元,被判盗窃罪!?真的,法院判了:
举证责任的16个关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证据若干问题实务解答(收藏版)
最高法: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民间贴现行为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资金损失按照贷款利率计算
最高院:借贷双方在一段时期内互存多笔大额转款且无法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的,能否一并在借贷纠纷中予以解决
2022年8月22日起,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上限由14.8%下降到14.6%,利率超出可以不还!
公安部门历时半年拍摄17部反诈视频,精准揭露诈骗伎俩、专业提示如何防诈,请转发提醒!
罕见!最高院在裁判文书中批评高院:不当裁驳,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所有车主,私家车检验周期放宽!深化车检改革优化车检服务新举措来了
最高法: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时,是否必须重新为被告指定举证和答辩期限
出借账户需谨慎!最高院:出借账户接收借款可能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最高院:存在情人等特殊身份关系不得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举证证明责任
张明楷:泛滥的考核指标,导致公检法打击犯罪时以自身利益为导向,反而助长了犯罪!
海南高院案例: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前,未将分户评估结果进行公示,未将评估报告转交被征收人,程序违法应撤销
律协会长90万港币搞定市检、区检副检察长以及公诉科科长(轻罪起诉)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央企将设首席合规官
最高院指导性案例:在微信群侮辱.诽谤.污蔑.贬损他人构成名誉权侵权(今后全国都这么判)
最新判决:婚前全款购买3套房,婚后都加了配偶名,离婚时如何分割?
有借条为啥还输了官司?法官为你详解借条中的12个陷阱(附借条范本)
最高法:鉴定材料未经依法质证,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致基本事实不清,裁定发回重审
最高院四巡:企业改制的批复若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处分效力,具有可诉性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长:请您仗义执言,紧紧拉着无权无势老百姓的手!
青岛中院 | 建设工程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2019-2021)
因强奸入狱7年,6次拒绝减刑,出狱后“受害人”向他下跪【无罪冤案】
最高院: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和财产而不作财务记载的,则应认定构成人格混同
最高法院:伪造公章被判刑,但假公章所签合同仍合法有效!案件不属于必须移送刑侦的范围!
震惊:一个犯罪嫌疑人,可以被合法地关押多久(附拯救亲人的黄金37天)?
最高法院:级别管辖和超审限问题均不属于民诉法规定的再审申请事由
最高法院:二审法院两次发回重审系严重违反民诉法第177条规定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一审原告部分胜诉后未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无权提起再审
湖北法院案例: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应当具有执法的时限性和合理性,而不应该将其作为推进征拆工作的手段
最新!上海高院发布《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准限额的通知》
最高法:被执行人的配偶可否请求法院为其保留夫妻共同房产拍卖款50%份额?
最高院法官会议纪要:以物抵债裁定出现错误,是通过执行复议程序还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进行救济?
与被害人站着发生性关系,结合人体情况可以推定并未违背被害人意愿,故法院宣判无罪
总有人问:警察为什么不帮我把被骗的钱追回来?2021统一答复
最高法:仅完成部分工程且未验收,如何认定质量是否合格、是否满足付款条件?
张明楷:不能轻易对不当讨债、自力救济、职业打假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类案裁判方法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高院判决: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权威观点】不满18周岁的人因毒品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其再次实施毒品犯罪的,是否能够认定为毒品再犯
[权威观点]立功等从轻处罚事实的认定是适用严格证明标准还是优势证明标准
[权威观点]证人证言多次反复,证明内容不能与原审被告人供述相印证,证言的客观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
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案件的20个答复+7个法官会议纪要+3个指导案例+22个公报案例+7个参考案例
最高法:否认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真实性的,应当提供反驳证据最高法法官会议纪要: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不能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住建部明确:“建筑业农民工”改为“建筑工人”,不再强制签订劳动合同公安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具不断更新升级,超六成利用虚假App实施25件电信网络诈骗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汇总【实务】职务犯罪案件中其他涉案人员的范围、管辖及处理问题解析【最高法裁判】房屋违法强拆赔偿之诉的举证责任分配山西高院裁判:“紧急状态”需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并宣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借款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职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最高法院二巡法官会议纪要:起诉后即便未送达被告,撤诉仍然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职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全流程“八不准”、“六严禁”、“五不得”,耕地保护划出系列红线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必经13步程序!看看政府征收行为是不是合法【实务】职务犯罪案件中其他涉案人员的范围、管辖及处理问题解析最高法院二巡法官会议纪要:起诉后即便未送达被告,撤诉仍然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山西高院裁判:“紧急状态”需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并宣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借款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法律人必看:《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发布(附全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细化涉及纪检监察干部检举控告工作流程最高法院权威观点:行政协议的可复议性(结果亮瞎眼睛)收费6000,判赔118万!看看律师法律风险有多大!最高法院:关于合同类纠纷裁判规则103条|全是干货江西九江杨峰铁链囚禁两名6岁女童供卖淫,判刑一年零六个月转微电影《上访》!+独家点评北京朝阳区律协:律师出售网课,涉嫌违规(附相关案例)人民法院报:中国司法程序质量世界第一北京突发!套路贷背后的害群之马被揪了出来:公证员、律师和警察(独家附规定、识别标准连大有律师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