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对《关于明确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表决权建议》的答复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017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表决权的建议》收悉。经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答复如下: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党中央、国务院顺应我国老龄化趋势而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对改善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在内的老旧小区居民居住条件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具体指导下,全国各地完善工作机制和政策体系,积极推进加装电梯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各地人民法院亦严格按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原《物权法》和《民法典》)规定,努力为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人民法院坚持稳妥推进,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业主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审结大量涉及加装电梯诉讼案件。同时要认识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属于依法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对此,必须按照《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充分发挥各地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开展党组织引领的多种形式基层协商,充分发挥基层党员及热心群众、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及时化解加装电梯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分歧,运用法治思维解决居民达成共识难等重点难点问题,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进入法治化轨道。

  关于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在表决权上的争议问题。实践中通常认为,建筑物加装电梯属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范畴。按照《民法典》第278条第2款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一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同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对这个问题,您认为按原《物权法》第76条规定,通常一个单元12户中有8户同意即可达到面积和人数三分之二同意的法定最低门槛,但如果一个单元中12户业主均参加,按照《民法典》规定至少需要9户同意,反而抬高了门槛。应当认为,您的理解切中问题的关键,即在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进行表决时,参与表决人数和面积会对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当业主参与表决比例较低时,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获得同意需要的业主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相对较少,反之在业主参与度较高,参与表决比例较高的情况下,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获得同意需要的业主人数和专有面积则较多。具体来说,对于加装电梯事项,假如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均相同,如果只有三分之二业主参与表决,则只需二分之一(该三分之二业主的四分之三)的业主同意即达到法定最低条件;但如果全体业主均参与表决,则需要四分之三的业主同意才能达到法定最低条件。表面上看,在所有业主均参与表决情况下,《民法典》上述规定的表决门槛相比原《物权法》有一定程度提高,但结合该条其他规定及实践中业主参与表决比例普遍较低的情况来看,《民法典》该条规定总体上适当降低了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门槛。

  关于您建议对《民法典》第278条第2款出台司法解释,对表决范围大小和参与人数比例高低带来的解释歧义进行规范,并针对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最低门槛出具明确实施意见的问题。我们认为,实践中由于参与表决业主范围大小不同,按照《民法典》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需要业主同意的人数确实有所变化。关于《民法典》该条规定在适用中是否需要解释以及如何解释的问题,我们将与立法部门及相关部门密切沟通、加强调研、认真研究,确保《民法典》该条规定正确实施,确保人民群众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这一民生事项上有更多幸福感、获得感。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2年7月28日

另:

既有住宅加梯纠纷类案分析与立案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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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是完善住宅使用功能、提升城市宜居水平、改善居民生活品质的民生民心工程,也是积极应对城市老龄化的一项重要惠民便民举措。然而在老旧小区开展既有多层住宅实施加梯工程,一定程度上对于低楼层业主的行径空间和居住状况会产生影响,致使高、低楼层业主之间利益冲突对立、矛盾纠纷显现,进而成为既有多层住宅加梯引发诉讼的主要成因。既有住宅加梯纠纷类案的处理结果将直接关涉到小区居民切身利益,同时由于当事人参与诉讼主体多,参与诉讼能力与整体水平参差,在立案登记时案件审查难度相对较大。因此归纳梳理涉加梯纠纷的类案情况,分析如何统一立案登记标准、明确法律适用、厘清审查要点,有助于裁量权规范行使、促进“类案同判”,也更有利于推动加梯纠纷妥善化解,有效发挥司法审判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职能作用,切实保障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高标准、高品质、高水平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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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类型分析

加装电梯项目实施一般需经过开展前期评估、业主意愿提出、业委会征询意愿、公示公告结果、行政规划审批、建筑方案设计等六个环节。对近年来上海法院审判实践中相关涉加梯案件情况进行梳理,分别从纠纷产生的加梯环节、起诉人主体身份及诉讼请求等角度分析,涉加梯纠纷主要可归类为排除妨碍型、经济赔偿型、程序瑕疵型、产权人或使用人变更型等四种类型。

(一)排除妨碍型

【案例一】原、被告均为某花园小区12号楼业主。原告周某等七人分别为三至六楼业主,被告王某等四人分别为101、102、201室业主。2018年4月花园小区经全体业主投票,决定启动小区加梯工作。在征询12号楼意见时,除202室业主在国外无法投票,101、102室业主表示不予同意外,其他业主均同意加装。2021年1月加装电梯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公示,被告提出反对。后小区业委会签订电梯安装施工合同,并办理施工许可证。在施工过程中,遭到被告王某等人阻挠,致使施工停止,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排除被告等人对12号楼加装电梯妨碍,配合施工方实施加梯工程。

【案例二】原告殷某等12人均系某街坊65号楼业主,被告董某系该小区业委会主任。2017年7月,小区居委会与业委会就65号楼申请加装电梯向全体业主征求意见,该决议已通过。2018年6月业委会与某建设公司签订《加装电梯项目服务及管理合同》,原告支付6.5万元。后加装电梯事宜经区房管局、区规资局审批发文同意。然董某作为新一届业委会主任不同意继续加装电梯,业委会拒绝签署相关后续文件,也拒绝对项目进行申报,阻碍电梯加装工程。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董某执行业主大会关于加梯的决议,配合办理签章等相关手续。

排除妨碍型加梯案件在涉加梯纠纷中较为普遍,所占比例最高。该类案件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主要为要求排除被告对加装电梯实施的妨碍行为或要求被告配合施工方实施加梯工程、继续履行加装电梯工程协议等。从原告主体身份来看,主要为所在楼栋支持加装电梯一方的所有业主或大部分业主,如上述两件案件中原告均为所在楼栋支持加梯的大部分业主;亦有案例原告为所在楼栋的个别业主提起诉讼,其作为所在楼栋的楼组长,在加梯过程中代为收取了加装电梯费用,故作为代表提起诉讼(见案例四)。从被告主体身份来看,主要为所在楼栋反对加装电梯并实施妨碍一方的业主(见案例一);而案例二中被告为所在小区业委会主任,因业委会换届后,被告作为本届业委会主任因不同意继续加装电梯,拒绝签署相关文件而引发诉讼。

(二)经济赔偿型

【案例三】原告荣某系某小区业主。2021年8月,荣某所在楼房申请加梯。由于荣某居住于底层,其认为加装电梯会影响其居住环境的采光与通风,故不同意加装;而楼上住户均予同意。加梯工程启动后,荣某以其不同意加装电梯且未对其达成加装电梯补偿方案为由,将楼上住户王某等29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因安装电梯对原告房屋造成的损失5万元。

【案例四】原告李某系某小区4号楼顶层业主,被告甲公司系加梯施工企业,被告夏某等四人系4号楼业主,第三人分别为小区业主委员会及4号楼其余业主。2020年5月经多次协商,某小区4 号楼19户业主一致同意加装电梯。同年11月,相关业主、业委会与甲公司共同签订4号楼加装电梯工程承包协议,对项目价格、付款期限、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签订后,原告李某等业主积极推进加梯事宜,并依约支付加梯协议约定的25.5万元。后由于被告夏某等四名业主推翻其各自同意加梯的签名,多次向政府部门信访阻挠履行加梯承包协议,甲公司对该项目施工停滞。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甲公司、夏某等人继续履行加梯工程承包协议,要求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2,500元。

经济赔偿型加梯案件根据原告主体身份不同,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低楼层反对加装电梯业主提起诉讼,起诉同意加装电梯业主要求赔偿其因加装电梯对其底层房屋贬值、跌价造成的经济损失(见案例三),或者因加装电梯出现的影响采光、通风、噪音、侵私等对低楼层业主侵害相邻权造成的损失;另一类是同意加装电梯业主对反对加装电梯业主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因施工停滞造成的损失和提起诉讼如聘请律师产生的费用等(见案例四)。关于经济赔偿的诉讼请求,案例三中原告系基于相邻权纠纷提起;而案例四中原告系基于业主、业主委员会与加梯施工企业签订的加梯承包协议提起。

(三)程序瑕疵型

【案例五】原告洪某系某小区22号101室业主。被告系该小区业主委员会。2021年该小区启动加装电梯程序并进行意见征询。经征询,101室业主洪某与102室业主提出反对,其余二至七楼业主均表示同意或弃权。原告认为征求意见时201室、302室业主非本人签字,应属无效,另除意见征询环节外,其他签订施工协议等流程只有业委会、代建方及三楼以上业主参与,其并不知晓。故诉至法院要求停止22号楼加装电梯工程,恢复原状。

【案例六】原告魏某等5人均系某北路228弄116号业主,被告杨甲系116号101室产权人(系美国籍,在美居住),被告杨乙等2人系101室同住人。2019年起,116号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就加装电梯事宜发函征询,并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获许可证明。2020年5月电梯施工开工,后遭到被告杨乙等人阻挠,致施工停滞。被告杨甲等人认为申请施工许可并非其本人签字,系他人代签,加装电梯破坏绿化,产生的噪音影响房屋价值,故坚决不同意加装电梯。协商未果,原告等人提起诉讼。

对于程序瑕疵型加梯案件,原告的主体身份主要为反对加梯业主,其将业主委员会列为被告,以加装电梯过程中存在程序问题为由要求业委会撤销加装电梯的决定或决议(见案例五)。在反对加梯业主作为被告的案件中,其应诉时较多以加梯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程序违规等理由作为反对加装电梯的抗辩意见。加装电梯过程中的程序瑕疵主要集中于前期评估、意见征询、公示公告等环节,主要存在以下几类情况:(1)未征询低楼层业主意见;(2)意见征询时业主本人未签名或由他人代签、冒签;(3)业主征询意见比例不达标;(4)加梯流程、设计方案等未公示;(5)加装费用政府补贴不透明;(6)公示公告期限不足等。

(四)产权人(使用人)变更型

【案例七】某小区某号107室原权利人为案外人沙某。2020年11月,该房屋经核准变更权利人为原告陈某。某电梯公司于2019年9月制作《加装电梯业主联建协议书》,包括沙某在内所有28户业主均签字同意加装电梯。后小区业委会书面征集小区居民意见,确认加装电梯申请获得全小区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支持同意,之后完成审批手续,加装电梯项目开始施工。原告陈某得知加梯施工后,以其在购买107室房屋时并不知晓原业主已同意加装电梯、加装电梯需占用小区道路和绿地、该决定所依据的表决人数和同意人数均不符合法律规定等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业委会关于某号加装电梯的决定。

产权人变更型加梯案件,主要是在加装电梯所有权人的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人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受让房屋所有权,以其对于房屋加装电梯的情况不知晓为由提起撤销之诉。类似的情况还有:加装电梯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出借或通过其他方式转移房屋使用权的,加装电梯所有权人为公有住房承租人时,通过差价换房等方式变更公有住房承租人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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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主要特点

基于类案分析可以发现,大多数情况下,在业主意愿征询的过程中,低楼层业主持反对意见,甚至有少数持反对意见的业主在项目进展过程中实施妨碍加装电梯的行为导致加梯工程停滞,与高楼层业主加装电梯的强烈需求与迫切意愿形成矛盾冲突点,由此导致纠纷诉讼产生。案件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共性点:

(一)加梯过程参与主体较多

通常情况下,房屋业主是加装电梯的主体,加装楼栋所属小区业主委员会是加装电梯的申请方,负责加装电梯的业主意愿征询、资金筹措、协议签订、项目申报、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工作。若该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则由房屋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指导推荐业主代表作为加梯申请人。业主作为加装电梯的重要主体,在涉诉时主要分为同意加梯业主一方(主要为高楼层业主)、反对加梯业主一方(主要为低楼层业主)以及部分商户业主(主要为底层沿街业主)。此外,可能还会涉及房屋所属小区业主委员会、加装电梯施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主体参与诉讼。

(二)涉案当事人人数较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8条之规定,申请人应当就加装电梯的意向和具体方案等问题进行充分协商,并征求所在楼栋全体业主意见,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如果加装电梯拟占用小区业主共有部分的,应当征求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意见,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同时建设改造资金、电梯运行资金、维护保养资金等,均需要建设项目合同中的业主全额自筹出资,出资比例由加装幢业主协商确定。因此,在当事人起诉或者应诉的大部分案例中,加装电梯所在楼栋的绝大部分业主均作为原告或者被告参与诉讼,诉讼参与人人数众多。

(三)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在加装电梯过程中,加梯所在楼栋业主作为加装电梯的主体,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作为加装电梯申请方,代建企业作为加装电梯实际施工方,电梯交付使用日常运行维护企业;居民委员会作为社区协商平台,积极组织业主民主协商,引导各利益相关方理性表达意见诉求;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加装电梯项目的指导、审批、监管及社区协商指导等工作;各街道、镇政府负责所在街镇加装电梯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加装电梯流程专业、环节较多,涉及民事、行政法律关系,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四)案件调解难度较大

首先,高低楼层业主间需求各异,对于加装电梯意愿不同;其次,部分业主对于加装电梯过程中的工程安全保障及房屋建筑安全存在顾虑,因加梯导致的采光、通风、通行、隐私权等业主相邻权益矛盾较为突出;最后,加装电梯对低楼层业主经济利益补偿意见不一,以及存在业主出于对自身房价降低等因素的考虑等。以上种种考量因素,导致利益各方意见相左,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社区组织介入调解工作收效甚微,在法院诉讼过程中调解难度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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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立案审查要点

自“立案审查”到“立案登记”转变以来,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革,然而立案登记制并不意味着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无需进行审查,而是需要在立案受理环节对是否符合法院管辖、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进行审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四个条件。

涉加梯纠纷案件因主体涉及业主、同住人、业主委员会、加梯企业等,诉讼类型主要包括:相邻关系纠纷、业主知情权纠纷、业主撤销权纠纷以及合同纠纷等。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涵盖: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撤销决议、履行合同等。在立案受理环节中,需根据案件请求权基础予以分类审查。

(一)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使用人,在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本质上,相邻关系是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延伸或限制。相邻关系纠纷是重要的物权纠纷类型,在既有多层住宅涉及加梯单元的业主之间产生的纠纷也是最为常见、最为主要的矛盾(见案例6)。主要由同单元业主作为诉讼当事人,可能涉及全部或部分业主。因此在立案审查过程中,诉讼双方均需为房屋产权人,需要求当事人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主要表现为同意加梯方起诉不同意加梯方排除妨害(见案例1);不同意加梯方起诉同意加梯方赔偿损失(见案例3)。

相邻关系类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排除妨害和损害赔偿又是加梯类案件两种主要的诉讼形式:(1)排除妨害是物权保护的一种重要方法,在加梯纠纷类案中因涉及不动产物权的排除妨害,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2)财产损害赔偿则属于侵权责任纠纷的责任承担方式,在加梯案件中表现为物权受到侵害后的损害赔偿,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确定案件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二)业主撤销权

业主撤销权纠纷是指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撤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的纠纷。在加梯类案件中可能涉及业主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之间因住宅加梯决议效力问题引发的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加梯决议的前置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另有部分案件涉及主体签名真实性(见案例5)、房屋产权变更后前产权人签名效力的问题(见案例7)。在立案登记制审查中,原告为小区内房屋的产权人,应提供相应房屋所有权登记凭证;被告应为加梯决议作出主体,亦应注意业主撤销权诉讼范围仅限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需与小区业主自治内容予以辨析区分(见案例2)。若在加梯决议的过程中,对于小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选举中出现的争议,有关业主提出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属于民事争议,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业主撤销权纠纷应由建筑小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原告未能获取小区加梯决议或诉讼相关依法应当公开的资料和情况,可单独提起业主知情权诉讼,也可在业主撤销权诉讼中一并要求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公布其决定内容和有关程序等事项。

(三)合同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涉加梯的合同纠纷发生于加梯施工企业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之间,就加梯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等产生争议,可依据《民法典》合同编对照审查合同主体、合同内容与案件诉讼请求。也有部分案件(如案例4)因涉案合同由同意加梯业主、业委会、加梯企业共同签订,在加梯因故暂停时,同意加梯业主作为合同一方主体,亦有权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在合同类案件的立案审查中,应优先审查合同中是否存在约定管辖的情况。若合同中未约定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认定,需要结合主合同与案件诉讼请求,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予以认定,对照结合原告的诉请与其在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只有诉请为给付之诉,且与主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一致时,才可依据诉请类型导入对应合同履行地,即“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涉加梯纠纷类案件立案审查指引

纠纷类型

主要案由

诉讼请求

案件管辖

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纠纷、排除妨害纠纷权、恢复原状纠纷等

排除妨害等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侵权损害赔偿

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

业主撤销权

业主纠纷撤销权、业主知情权纠纷

撤销小区加梯决议等

建筑小区所在地人民法院等

合同关系

承揽合同关系、服务合同关系等

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

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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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语

随着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全面开展,涉及加梯纠纷类案件数量一定程度上呈现增加趋势,为切实保障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有序规范推进,在对加梯类案立案登记的过程中,要坚持依法审查,关注涉诉主体之间的关系、请求权基础及相应诉讼请求,明确案件的管辖依据;同时,充分有效发挥司法审判参与基层治理职能作用,加大非诉争议解决力度,妥善化解加梯纠纷,大力倡导和谐包容、互信互助的邻里风尚。

吴瑞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王思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

编辑:大壮

律师简介

连大有,又名连有,山东人,民进会员,法学学士、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教授,仲裁员、研究员、经济师,主任律师、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先后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现被聘为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全国经济管理院校工业技术学研究会沟通与谈判委员会委员、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兼职教授、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山东管理学院劳动关系学院客座教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检察官协会特邀理论研究员、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特邀理论研究员、《法治日报》法人智库高级研究员、《中国商报·法治周刊》法商智库高级研究员。另为《中国商报》、《法制晚报》、《法人杂志》、《法制与新闻》、《上游新闻》、《澎湃新闻》等媒体评论员。

2009年度北京市青年骨干教师。2012年被聘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检察官协会特邀理论研究员、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特邀理论研究员。2020年被评为年度商事法治建设年度典范人物。并担任国内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主要研究领域为:刑事辩护(企业家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企业刑事风险防范)、经济法(公司与企业法、金融法、互联网与反垄断)、民商事合同、国际贸易与国际金融、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合规研究。

案件代理:近5年来代理上百起案件分布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山东、山西、河北、河南、江苏、浙江、重庆、云南、贵州、四川、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陕西、甘肃、新疆等地。

媒体采访:自2015年以来,连大有律师曾接受中央电视台、央广新闻、新华社、人民日报、人民网、光明日报、法治日报、法人杂志、法制与新闻、中国青年报、北京青年报、中国商报、新京报、澎湃新闻、南方都市报、半岛都市报、浙江教育电视台、北京电视台、齐鲁晚报、半岛都市报、上海东方电视台、东方网、上游新闻、界面新闻、封面新闻、中国产经新闻、江苏卫视、中国新闻周刊、法律与生活、法制与新闻、民主与法治、民生周刊、华夏时报等广播、电视、报纸和杂志等各类媒体的采访、点评热点案件或撰写案评200余件。

学术成果:自2007年以来在北京大学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人民大学出版社、南京大学出版社、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等出版专著及教材30余部,发表各类学术论文3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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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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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下有财产却不申报、经法院责令限期交付财产并罚款后仍拒不交付,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老年人高价买入廉价物品,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订虚假理财协议骗取当事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罪

故意伪造社区团购资格,骗取团购款,拒不退还,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诱骗他人添加微信账号并获利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以新科技概念为噱头或假借重大国家政策,再以“投资获取高息”“赠送养老服务”,骗取老年人养老钱……

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积极参加,参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诈骗罪

犯受贿罪应当判处死刑但具有量刑情节的,可不立即执行

征地拆迁十大案例(裁判要点集锦)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

最高法:双方通过微信买卖货物的,由收货地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判例】派出所所长被判滥用职权罪:“为促成调解结案”篡改笔录、伪造指印,导致当事人多次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心存敬畏,多说人话,别说鬼话,愿社会更美好!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新年献词!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祝全国各族人民新年快乐!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元旦祝福暨新年贺词

新年祝福+十首最美的新年诗词

大有说法:2018新年寄语

易真武敲诈勒索案判决书(包工头“偷拍身家18亿法院副院长打麻将” 被控敲诈200万,羁押1325天后宣告无罪)

司法部:发布律师工作指导案例

虚开发票罪案件的34个无罪辩点

中纪委网站:严查公职人员违规“挂证”

季羡林:据我90年的经验,坏人是不会改好的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股东收取公司转款的行为虽不构成人格混同,但亦应在其所收款项及利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高法院判决:股东未出资,全体董事对未出资部分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法院案例:如何才能证明一人有限公司与股东财产独立,看最高院关于审计报告的认定规则!

最高法院:伪造公章被判刑,但假公章所签合同仍合法有效!案件不属于必须移送刑侦的范围!

最高法院: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和财产而不作财务记载的,则应认定构成人格混同

详解公司股权设计的九条黄金线!

最高法院:当事人提交同类指导性案例而裁判文书未予回应的,应重审!

最高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复议或者诉讼,对其不服,只能在三日内申请复核

“违约金过高”的认定依据、方法、举证及调整原则

人民法院报 : 应当允许当事人当庭拍照、复印庭审笔录

诉讼时效届满,债务人部分还款,能否恢复或复活剩余债务诉讼时效?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对当事人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进行处理?

律师常用质证理由及实务建议(2022版)

实务:常见法定解除合同18条事由(可单方解约)

如何追加当事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最高法院关于“申请再审”六个问题的解答(实用干货)

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法律后果15条裁判意见汇总

刚刚! 最高法院发布3个指导性案例: 主播、竞业限制、包工头工伤

最高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15则裁判意见汇总

最高法院:存在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就是否必然享有优先受偿权呢?

深圳法院: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之股票可以通过网络拍卖进行处置,并不受《减持规定》的限制

最高法院:上市公司股权的隐名代持行为应属无效。

最高法院:银行为收回贷款而虚假陈述其债务人的经营状况骗取过桥资金转嫁风险的行为构成侵权。

最高法院:为逃避债务将财产转至女儿名下,能执行女儿名下财产

最高法院:原告起诉时申请查封了被告价值1亿元的房产,但原告最终败诉,原告是否应当对保全错误承担赔偿责任?

胡云腾:解释法律是法官的神圣责任,不论多难,这个责任必须履行

重磅!刚刚,证监会、司法部明确:律所可制作招股书!

最高法院: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能够客观反映工程造价,另一方既不同意重新鉴定也无相反证据推翻,可以作为审理依据

在判决杀人嫌犯无罪后,法官当场举枪自杀:将正义还给人民!

最高法院:公司被悄悄注销,未清偿的债务由谁承担?

最高法判例:欠付工程款超过五年,工程款利息按银行五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先息后本

劳荣枝案二审裁定书(上)

劳荣枝案二审裁定书(下)

法院判决:仅检察官助理出庭公诉违法,发回重审!

人社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为满足个人淫欲、无事生非,多次在水杯中放置精液,被认定构成寻衅滋事!

最高院执行新规:法拍房由法院负责腾退

原被告都同意离婚,法院:不许离!判决书瞬间刷爆朋友圈!

一女法官被公诉:长期跟多名律师勾兑,权钱交易受贿19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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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彩礼、嫁妆、钻戒…归个人还是夫妻共有?能否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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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家高院2019年就发文:立案时不得要求原告提供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不得限制实习律师代办立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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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当事人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实际借款金额的诉求不属于诉的内容,也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因学校过错导致学生伤亡,学校以免责为条件与家长签订援助补偿协议后,家长是否仍可依据校方责任险主张保险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1-10期案例裁判摘要汇编

最高法院公报2022年第11期案例裁判摘要

最高法、最高检:刑事证据70条裁判规则

张明楷: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界限,实际上只能是诈骗罪与不构成诈骗罪的民事欺诈的界限

高院发布:刑事案件基本证据指引(试行)

侦查讯问“十忌”

《检察日报》:坚持证据裁判原则 认定电话通知型自首

《人民法院报》:口供审查的原则与方法

贪污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职务侵占罪有20个关键点容易导致直接无罪(收藏)

最高法院:在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贪污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最高法指导案例:如何认定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自首及“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范围”?

刑事审判参考:以借为名的受贿罪如何认定

张明楷:对诈骗犯罪50个案例之解析(收藏版)

国有公司人员渎职犯罪竞合时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报:物业公司要求业主立即拆除已封闭的阳台并恢复原状,无法律依据,自然无法得到支持!

最高法院:用人单位可以以疫情停工,不可抗力为由不发工资吗?

最高法院民一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受3年诉讼时效限制

最高法院:当事人未提出调整违约金请求,但以合同无效为由抗辩,法院认为违约金过高而进行调整的,不属于主动减少违约金

最高法院:个体工商户注销与否并不影响其责任主体的确定

最高法院:夫妻一方对共有房屋登记在配偶名下并由其控制、支配和使用采取默认态度的,应推定其对配偶将该房抵押知情或应当知情

最高法院: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后转让人因资格受限无法恢复股东资格时其权益应该如何保护?

认罪认罚+律师作有罪辩护,法院依法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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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岁和尚和女子在禅寺幽会起争执,将情人“失手”捂死,家属获赔90万

唐山律协发布<律师执业风险警示函>:谨防3种套路

为承揽“大案”一律师被骗107万,律协发文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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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索要分手费构成敲诈勒索吗?多个案例汇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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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安置房”在司法裁判中的性质认定及分割路径

法官提醒:定向安置房买卖10大法律风险和5项防范措施

最高法院:投诉与举报的区别

最高法民一庭:租赁合同中押金条款的适用

最高法判例:如何判断是否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最高法、最高检、教育部联合发布意见: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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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对方不认可“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的,如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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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复印件作为证据使用,并非当然属于无效证据(注意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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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知道”征收决定的起算时点

最高法院:建设工程工期延误责任裁判意见20条(上)

最高法院:建设工程工期延误责任裁判意见20条(下)

一文讲清!民间借贷纠纷利息核算标准及依据

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管辖确定

最高法院:受过刑事处分后连续工龄的计算

最高法院:公司盈余分配纠纷的 17 条裁判规则

借条签名与身份证名字不一致,这钱能要回来吗?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案外人所有的款项被误划至被执行人账户,该款项是否适用“货币占有即所有”原则?案外人是否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最高法院:合议庭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合议庭成员签署并共同负责,不能由院庭长实质性行使文书审核签发权

网络表情被写入判决书!你发的每一个表情,或成证据

注意:这17种情形下遗漏当事人人民法院必须追加

最高法院:购房人已支付的价款虽未达到房屋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但一定条件下其权利亦可排除强制执行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出保全申请,一审法院尚未作出处理,当事人不服原判提起上诉的,该申请应由哪个法院受理?

共赔633万!楼道杂物起火致人伤残,业主赔443万,物业公司全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高法:转账凭证附言中标明“借款”用途时,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法条+案例+意见)

离婚协议中,这6种约定是无效的!90%的人不知道!

终审判决: 劳动报酬案能风险代理!律师收费办法不影响双方合同约定!

最高院:当事人在系列合同中将非双方住所地及履行地记载为签约地,并约定该签约地法院管辖的条款无效

2022最新版: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最高法院:违约方不享有使用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的权利

离婚诉讼中不动产分割审判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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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的50个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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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讲清!法定继承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附典型案例)

【案例解析】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东资格如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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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种伤亡不能认定为工伤

企业老板、财务、法务人员必看:金税四期15类功能40项风险提示

重庆律协发布:律师工作小时计算及审核指引

最高法院: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本质上是基于双方协议而建立的债权债务关系

最高法院案例:如何才能证明一人有限公司与股东财产独立,看最高院关于审计报告的认定规则!

最高法院: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和财产而不作财务记载的,则应认定构成人格混同

高院再审:无号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属于两轮轻便摩托车的,车主是否应当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11.11判决: 骑手送餐猝死, 非劳动劳务关系饿了么仍赔48万! 家属总获赔217万

收藏:离婚、财产、债务、遗产等 18 类案件 171 种证据清单

最高法院:夫妻对于房产的分割协议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最高法院民一庭:关于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指导性意见汇编(2022版)

最高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家事类案件相关的 49 个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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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已发布的32批185个指导案例汇编(2022)

最高法院民一庭: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能否视为遗产

最高法院: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法院民一庭明确:依据夫妻“忠诚协议”约定起诉,不予受理!

上海律协通知:免除全市律师2022年度个人会员会费

最高法院: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认定

最高法院:有关股份代持裁判意见13条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2022.10.28

最高法院:名为服务费实为利息的认定

最高法院:录音证据认定的10个裁判观点

最高法院:关于工期延误索赔、费用调差的15个参考案例

最高法院: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司法观点汇编27则

最高法:在原件上擅自添加备注文字,属伪造证据,应予制裁!(附:罚款决定书)

最高法公报:买卖合同纠纷裁判摘要汇编(2006-2021)

最高法:今后这8种情况构成虚假诉讼,要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法:被告人翻供的司法审查规则(观点集合)

最高法:建设工程工期延误责任裁判意见20条

最高法:涉“实际施工人”的20个裁判要点

最高法:“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嫖客告赢公安局:抓嫖时正式民警少于两人,程序违法

想白嫖?天下哪有免费的午餐,免费法律咨询和收费咨询的区别

检察日报:网络寻衅滋事犯罪不以主观恶意为条件,即便持善意态度,也应追究刑事责任

住建部新版合同:今后签施工合同必须注意5个细节、10个事项、23个坑

法院判决:认定劳动关系的15个证据点

复印件作为证据使用,并非当然属于无效证据(注意要点)

最高法:民间借贷,不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法院能否受理?

法院判决:地下车库收益权归业主所有!

男子亲吻醉酒女友舌头被咬断,女友被判赔44万

最高院民一庭:夫妻之间签署借款协议,能否成立借款关系?离婚时如何处理(2021)

最高法法官会议纪要: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办理减资手续,其股东应否以及如何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周光权教授82则烧脑刑法案例,带你进阶刑法思维

公安部:对此类人犯罪,应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经典音乐欣赏丨贝多芬《命运交响曲》

《检察日报》:私家车偷运成品油,如何处理

最高院:一审中未提出鉴定申请,二审中是否还可以提出该项申请?

最高院:公安机关不接受拒执罪材料或不答复的,咋办?拒执罪都需要哪些证据材料?

对辩护人的无罪意见不重视,法官被判刑!

太平间看守半夜奸尸致人复活构成何罪?

法院终审判决:小区不属于“公共场所”,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公安紧急提醒:微信上所有的朋友务必看(防骗)

杀猪盘骗局泛滥,一亿中国女性成待宰羔羊

一法院书记员拒绝加班:若本人不能在经济方面给予家庭生活补助,那也应该在生活上给予家庭成员更多的陪伴!

离婚时约定房产给未成年孩子,过户费由谁承担?

女子16万买房拆迁获赔419万,卖家后悔称合同无效,法院:同意

城管打人被行政拘留! 法院判决:城管打人不归公安管,拘留决定违法!

刑法中40种推定“明知”的情形

最高法院:按“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应注意的8个问题

最高法院: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举行婚礼共同生活近2年并生育一女,彩礼还需要返还吗?

最高法院:夫妻一方个人债务,配偶有数次还款行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债?

刑庭女法官“陨落”:受贿3万不够再索要5万,法院同行带当事人去举报

未缴社保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怎么赔?法院列了计算公式(很有操作性和前瞻性)

女方为情人尽快离婚给其老婆300万,未与男方结婚后起诉返还,一审:还;二审:不还!

有关民事诉讼当事人自认的13条一般规则

今年撑不下去的时候,请看看这19张照片!

离职法官:我曾经是个心狠的法官!!

提请注意!全国人大法工委:法律常用词语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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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知多少?最高检披露的办案数据中有这些细节……

押金条款,能否适用定金规则?

最高院:民事案件的审理并不要求证据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最高院:人民法院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人执行的款项,是否还属于债务人财产(一波三折)

人损医疗费虽已获社保报销,第三侵权人仍不能免除赔偿

离婚后孩子归谁?15个法律要点

夫妻一方私自处置大额共同财产,另一方能否要回?两种情形,结果大不同

最快落马!90后公务员试用期未满就被查!

省高院案例: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12345进行投诉,行政机关的处理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最高院:“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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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理指南

权威案例观点:股东可代已注销的公司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关于业主知情权问题的10个权威案例

无因管理之债的10个权威案例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国资转让丨国务院国资委就39号文、国有股权转让增资等问题的实务解答

为抗拒强奸致人重伤,法院判决:“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最高院:在当事人认可原审判决结果的情况下,法院能否对其仅针对原审判决部分说理的异议启动再审程序

【以案说法】派出所终止调查人身伤害案被告,法院判决“亮了”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支付的61种情形及其标准

离婚纠纷中子女抚养权归属法律要点汇编

最高法民一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在土地补偿费分配中受到差别待遇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法官总结:“一人公司”在法律适用中的3大争议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不能因为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的给付而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已报销的医疗费!

最高法明确: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无收入人员如家庭主妇、无业人员,应当支持其主张的误工费损失!

违法!最高院明确:两被告同时上诉不得收取两份诉讼费!

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全了!14项委托鉴定所需材料

股东出资纠纷类案裁判要旨30条

最高法院:超付的利息能够抵销借款本金,二巡发布法官会议纪要10条

最高院:借款转至配偶账户,再偿还他人的,应否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福建法院建工纠纷审判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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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审核要点,这些“坑”要注意啦!

律师必备!全国各地审理建设工程司法建议超强汇总(2022.6整理,果断收藏)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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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转账凭证,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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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答滴答,楼上装修楼下漏水,损失谁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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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婚前买房,老婆用婚前公积金还贷,离婚时增值部分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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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霸气宣布:房产证加名,不等于平分!

夫妻一方向父母出具借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法: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是否应以工商行政部门的备案为准

二审改判明确:共同饮酒人作为同乘人,彼此之间并无保障相互安全的法定义务,故无须对其他同乘人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法院: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发生纠纷,以不同诉求分别向不同法院起诉的,宜由同一法院合并审理

最高法院: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登记于他人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归属,而应当判决他人向权利人办理登记过户

刚刚!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无收入人员如家庭主妇、无业人员,应当支持其主张的误工费损失!

最高法院: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子女所有的约定,能否排除在后形成的债权强制执行

最高法院:在风险告知书上签写“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是否对其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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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妇离婚后,可以嫁给公公吗?法院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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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为接“上千万标的案”被诈骗上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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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媒发声:对防疫隔离人员强制收费,既不合情也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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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有效法律目录(293件)法院判决:律师将案卷材料提供给被告人家属查阅不构成犯罪!北京大学败诉!(附裁判文书)明知租客将房屋用于卖淫嫖娼,房东每月多收700元房租继续租赁,如何定性?最高检:不以骗税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发票,不构成犯罪!用聊天记录当证据,对方改了微信号怎么证明他是他?来看看这4条建议公安机关办案时间期限完整汇总(2022年)被男友泄露隐私,究竟是侵犯名誉权还是隐私权?表见代理中应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对人不知情且无过失的证明责任【典型案例】法院发布:民间借贷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最高法院案例:违法强拆的赔偿程序、举证责任及损失数额确定吴江法院民间借贷典型案例海东中院发布民间借贷八大典型案例十种常见的民间借贷案件类型(附典型案例)最高法院案例:民间借贷纠纷中,大额借据本金真实性,如何认定典型案例: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 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最高院:开发商将已出售房屋抵押给银行,银行未尽审慎审查义务,不享有抵押权

债权多次转让后,“由最终债权或追偿权受让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约定是否有效?

工伤认定:10个裁判规则(含上下班途中.超龄.在家猝死.活动受伤…)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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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 | 电子数据证据如何举证?法院怎样审查?

“先天性疾病”为由拒赔,法院: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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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这名男子坐在副驾驶位置,却也因危险驾驶罪获刑!| 每案一警示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胡毅峰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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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计算表+时限表+诉讼证据表(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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懵圈! 高管在楼梯间亲吻女下属被辞退, 合法吗? 一审二审完全对立

女孩网购毒蛇被咬致死,平台卖方快递是否担责?法院判决堪比论文

行政、刑事、司法三种拘留有什么区别?行政拘留会留案底吗?

最高法:隐瞒民间借贷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已经消灭的债务的,构成虚假诉讼

最高法院: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2022年5月1日之前的,不能适用2022年修正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上班途中与狗相撞身亡,人社局不认工伤,法院判决太精彩了!

收藏!2022版工伤认定流程及赔偿标准来了

【问答】职工发生工伤后,单位如何进行工伤认定申报?

工伤认定怎么办理?速看!

【办事指南·社保篇】工伤业务

【普法】2022版:这11种伤亡不能认定工伤(附:流程及标准)

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流程

企业处理工伤的6大环节和23个要点

职工身体不适下班后在宿舍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法院判了!

夫妻之间赠与房产,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员工拒绝调岗继续在原岗打卡,公司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协议离婚后,一方拒绝交付协议约定的赠与房屋,怎么办?

土地征收过程中对实施行政主体适用推定规则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设计要点指引》(2022年9月3日发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四十批指导性案例(全文+答记者问)

最高院民一庭涉建工合同纠纷案件会议纪要梳理

最高法民一庭:离婚诉讼中不动产分割审判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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