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活水平快速提升,人们对于精神世界的追求越来越高。要生活,要自由,呼声越来越高。原来产生于西方的性自由思想,在国门越来越开放的国内,接受程度确实越来越高,与曾经保守的国内性观念产生了碰撞和摩擦,也从年轻人这一群体,开始向着高龄化蔓延。本期分享的案例,就是因为单纯追求性自由而引发的违法犯罪案件,值得所有人的关注和深思。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20)皖0123刑初206号)
李某,男,1966年5月11日出生,安徽省肥西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案发前居住于安徽省肥西县;
陈女士,女,1981年1月28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案发前居住于安徽省肥西县;
张某,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安徽省合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某企业的司机,案发前居住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当今社会当中,人的压力越来越大,总想着能够有一些释放压力,缓解紧张情绪的事情,能够让自己在这个紧张高压的现实社会中,寻得片刻的宁静。于是,各种圈子,各种社区,各种聊天群,开始如雨后春笋般的涌现,通过这些途径,人们宣泄着自己的压力,释放着自己的天性。而在这些圈子当中,有着很多的一些特殊的存在,比如多人群的存在,这就是性自由之下所产生的一个畸形的变态的组合,但是,很多人为了追求单纯的感官刺激,纷纷的加入这样的圈子,社群越来越庞大。
李某、张某和陈女士就是其中多人群的活跃人员。因为平常在流水线也好、散工零工也好,甚至说一直在开车也好,三人的职业都没有什么可圈可点的地方,给人的感觉就是枯燥、无聊,精神生活极度的空虚。在这个大环境之下,三人的心思也就发生了特别的变化,想着有一些能够释放压力,让自己能够完全放松的形式,来让自己能够短暂的逃避这个社会。所以,在多人群当中,三人都十分的活跃,只要群里面推出的活动基本都会参加,虽然也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不一定所有的活动都能参加。截至案发之前,三人参与的活动至少在4次以上,分别如下:
1、2018年12月底,在三人都在的多人群当中,一名昵称为“淮上渔翁”的男子(另案处理),在群里面发出邀约,想要举办多人活动。李某看到之后,第一时间就表达了想要参加的欲望。该男子并表示张某也会参与,但是缺少一位女士,于是李某迅速联系了陈女士,得到同意的答复之后,李某、张某、陈女士及淮上渔翁4人,一起在合肥的亚朵酒店房间内,进行了比较深入的交流;
2、2019年2月8日,张某觉得有段时间没有进行活动,便联系李某想要出来一起活动。李某便打电话给陈女士,陈女士表示同意。于是,李某在合肥市某民宿公寓内预定了一个房间,在该房间内,三人进行了交流活动;
3、2019年4月8日,张某再度邀请李某一起活动,李某觉得人有点少,便又喊上了靳某,同时征询了陈女士的意见,陈女士表示可以,于是当晚李某在合肥市明珠广场附近的一个民宿公寓预定了一个房间,4人在房间内举办了活动;
4、2019年1月13日,昵称为“天意一切随缘”的男子(另案处理)在群内发出举办活动的号召,李某积极响应,同时,昵称为“蜀山高端2次KB399”的男子(另案处理)也在同一时间发出了邀请,于是三人合计干脆一起进行,李某询问了陈女士的意见,陈女士表示了同意。于是,当晚在肥西县上派镇的格林豪泰酒店当中,三人与陈女士一起进行了交流活动。
2019年4月20日,警方接到陈女士报案,称李某找人多次强奸自己。警方接到报案之后,非常重视,立刻对李某进行了传唤。但在李某及张某的交代下,警方发现这是一起聚众淫乱案件,而不是强奸案件,报案人李女士所讲述的强奸过程存在前后矛盾,无法自圆其说的问题。最终,在多项证据及三人的供词下,案件定性为聚众淫乱。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陈女士、张某涉嫌聚众淫乱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李某、陈女士、张某聚众实施淫乱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淫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女士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建议判处张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提出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其在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的签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依法从轻处罚。
2.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
3.被告人的行为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更无人身危险性,也无实际的受害人。主要是有违社会伦理风尚的行为,更多是要受到伦理道德的约束和谴责。
4.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女士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李某、陈女士、张某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淫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女士以被告人李某找人强奸其为由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被告人陈女士所控告的事实涉嫌聚众淫乱,被告人李某在调查过程中向侦查机关交代的事实与本案中认定的聚众淫乱事实系同一事实,被告人李某构成坦白而非自首,故对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三名被告人被书面传唤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陈女士、张某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女士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张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聚众淫乱罪的认定主要为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聚众的“众”应至少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但并非特指三人以上的犯罪人员。
3、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刑法》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