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海媚去世,无儿无女,留下巨额遗产,谁来继承?

12月12晚,周海媚个人工作室发布了一个不幸的消息,周海媚在12月11日,猝然长逝,享年57岁。周海媚去世消息公布后,不少人将注意力聚焦在了她的巨额遗产上。海媚在娱乐圈打拼几十年,家产颇丰,在北京与香港都有各自的豪宅别墅,没有子嗣继承,难免后面会造成一些遗留问题。不知道周海媚生前是否立好遗嘱?如果周海媚没有立遗嘱,根据《民法典》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由于周海媚没有配偶和子女,父亲也已经去世了,她的全部遗产都将归母亲继承;其他人在母亲在世的情况下,谁都无权继承遗产。

像周海媚一样无子无女的人不在少数,可生老病死是每个人都无法抗衡的自然规律,如果选择无子无女,难免面临一些养老问题。

年老后无人照顾,有什么方式可以保障?

案例

王女士今年53岁,20多岁的时候父母因病去世,是家里老小,还有两个哥哥和一个姐姐。王女士早年离异,未再婚,与前夫有一个儿子,但儿子在18岁的时候因车祸不幸去世。因儿子从小就跟自己的外甥小周一起玩到大,所以自从儿子走后,小周就一直看望刘女士,王女士生病住院时,也都是小周来照顾,王女士与哥哥和姐姐关系也比较疏远,住院期间他们也从来没有看望慰问过。

王女士有一套位于北京二环的三居室,价值1000万,王女士担心自己将来万一走了,将来这套房子无人继承,也担心自己的身体出现问题没人养老送终。于是来咨询了我们。

王女士表示,自己跟几个哥哥和姐姐关系一般,自己的父母很早就去世了,也没有再婚,无儿无女,只有外甥对她好。咨询如何安排才能把房子给到外甥,外甥也表示愿意照顾王女士并负责王女士身后事务。

如何守护晚年生活,防范财产被转移的风险?

咨询后,我们给王女士的建议是:

1、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因此,王女士在生前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形式把自己的财产赠与给外甥小周。王女士也可以与小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由小周负责王女士的生养死葬,并在王女士去世后,享有获得王女士遗产的权利。

2、订立意定监护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的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按照上述规定,将来王女士在部分丧失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因王女士离异没有配偶,父母已去世,也没有子女,那么只有王女士的其他近亲属具有法定监护资格,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只有王女士的哥哥或姐姐有资格担任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外甥不属于民法典“近亲属”的范围中,不具有法定监护资格。如果王女士希望外甥小周担任监护人,应对自身的监护问题进行提前安排。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根据法律规定,意定监护的效力优于法定监护。因哥哥或姐姐跟自己关系一般,平时往来也比较少,为防止自己的财产在生前被哥哥、姐姐转移或处分,王女士最后选择与自己的外甥通过与自己签订书面的《意定监护协议》的方式,提前确定自己在失能、失智、病种等情况下的监护人,为自己将来的生活多加一重保障。

作者:张媛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家族办公室团队负责人

专注于家族财富传承规划、婚姻家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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