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男子捡到大学生手机后

索要千元的事件

引发关注

12月4日

手机失主张同学称

男子已把她拉黑

目前派出所正帮助沟通联系

男子捡到大学生手机后

向其索要两千元

11月19日,安徽合肥女大学生张同学在餐馆用餐时,手机落在了取餐处,后被一名耿姓男子拿走。张同学表示,她的手机价值约6000元,耿某一开始要求她支付2000元,他才归还手机。

张同学一时拿不出2000元,耿某后来将金额减至1500元,“他让我出1000元,另外500元他向餐馆要。”

张同学说,她先转了500元给耿某,耿某答应将手机邮寄回。“他给我发了快递单号,让我再转他500元。我说发货后我再把剩余的500块钱转过去,结果他就把快递取消了。我再联系,他只回复了一个字‘滚’,后来将之前收到的500元退给了我。”

12月2日,张同学表示,她手机里面不但有重要资料,还有其过世家人的照片,“他威胁我说,不给钱就刷机。”

警方:

建议向法院起诉

张同学报警的辖区派出所的接线人员表示,警方无权强制要求耿某将手机归还,建议张同学走司法程序,向法院起诉耿某。

警方提示

拾得他人钱物拒不归还属于不当得利,失主有权要求返还,若拒不归还,将依法受到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律师:

男子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

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海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曹竹平表示,现在男子索要2000元,威胁删除对失主极为重要的照片,这是一种恶害相告,使失主内心产生了恐惧,所以这种行为已然是一种敲诈勒索。

曹竹平称,公安机关对于这种情形,应当根据治安处罚或者刑事追诉的标准,追究该男子敲诈勒索的法律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将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指出,手机的所有人是张同学,如果耿某拒不归还,属于侵占他人财物,张同学可以依法起诉到人民法院,民事起诉耿某返还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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