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XX年5月起,被告人王某为追求刺激,使用ID为“海角_20294356”的账户,在“海角社区”网站发布含有淫秽图片内容的帖子,供不特定人浏览。经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鉴定,涉案2个帖子内的送鉴2张图片均系淫秽物品。至案发,上述2个帖子的点击量总计达7万余次。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关于此次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XX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XX〕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传播淫秽物品,于20XX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20XX年11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XX路XX号XX宾馆XX室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扣押清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调取的涉案帖子的点击量截图、执法记录视频及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注明:了解更多有关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律师辩护的刑事辩护法律知识,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保护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市场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缴获的犯罪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传播淫秽物品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