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打人案中的一名施暴者身穿“Boy”牌的黑色短袖,“Boy”本是英国的一个潮牌服饰,是1976年Stephane Raynor创立的。作为青年运动的首选制服,从沃霍尔到麦当娜,从朋克到新浪漫主义,从俱乐部孩子到时尚达人,“Boy”是时代的必备标签,被那个时候能得到它的人抢购,同时也被那些得不到的人模仿。
时尚潮牌,价格偏高,旗舰店短袖卖到500元左右一件。刻着“鹰”的logo,在满族中,“鹰”是光明和力量的象征,是猎人的重要狩猎工具。光明和力量本、潮牌都是好的寓意,施暴者却穿着它骚扰、欺辱、暴打无辜女子,真是可恶至极。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追求时尚也是人之所长,但是今后看到这个标志都会情不自禁地想到施暴男,想必会有不少同胞们和我一样,不愿与施暴男这类人扯上半点关系,即便是衣服也不行。所谓“爱屋及乌”那么“厌屋亦及乌”!
话又说回来,作为服装品牌“Boy”也着实无辜,没招谁没惹谁却无故躺枪,强行被卷入此次“打人案”风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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