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浙江湖州发生了一件奇葩事。一男子半夜时分,爬到一独居女子的房间窗户外,露出半个脑袋后,被女子发现。女子受到惊吓的同时,出于自保,立即从旁边卫生间顺手拿起一个拖把,朝着男子打了过去。没想到,男子被打中了,掉下楼坠亡了。可是,男子家属不干了,硬要向女子索赔50万元。

据了解,女子陈女士平时一个人居住,因为其丈夫是名大货车司机,常年在外跑车,一年的时间里,大部分时间都在路上。丈夫不在家,陈女士不得不硬着头皮自己壮着胆独居。

事发当天,陈女士像往常一样,一个人在寂静的屋子里的床上躺着,漫漫长夜陈女士辗转反侧,睡意全无。就在这静谧的月光下,她所处的房屋被一场突如其来的风波打破了。

深夜时分,一男子爬上了她房间外的窗户,似乎准备进行一次不速之客的造访。可陈女士深知家里的情况,一直对周围环境保持非常高的警惕。当晚,她听到窗子外有异响,而且声音离她越来越近。本就心神不宁的陈女士,此时内心无比紧张,好像一只受惊的小鸟,蜷缩在床边。

但窗外,一个男子的身影在月光下逐渐显现,他竟然已经撬开了窗户,准备进入室内。此刻,陈女士意识到不能继续等待危险发生,必须采取行动。

紧接着,她立即跳下床,从旁边的卫生间里顺手拿出来一个大拖把,轻轻地走到窗户边,就看到了有一只大手扒着窗户。

她继续往外看,看到了一个男人的脑袋,从窗户下面伸过来,此刻的窗户已经被窗外的男子打开了。陈女士意识到,这个男子正试图往自己房间内爬,必须要及时阻止。

此时,陈女士大声质问男子:“你是谁?你要干什么?”没想到窗外的男子毫不犹豫,竟然开始恐吓陈女士,压低声音对陈女士说道:“我知道就你一个人在家,你给我老实点,不然小心我要了你的命!”

一听男子这么说,陈女士内心更加恐惧了,但直觉告诉她决不能束手就擒,陈女士的潜力立即大爆发,用力挥起拖把就朝着男子的脸上直接杵了过去。

没想到,被大拖把杵到脸的男子躲避不及,直接被杵到了正脸上,紧接着,大声喊了声“啊”,人就从窗外掉了下去。随后,砰的一声,男子掉到外面的水泥地上。

当民警赶到现场后,查出这个男子居然不是陌生人,而是与陈女士同村的男子老周,他平时也知道陈女士一个人在家,当晚趁着夜色朦胧,伺机想进入陈女士的房间图谋不轨。没想到,老周掉下去的时候,直接后脑勺着地了,结果导致他颅骨粉碎性骨折,最后救治无效不幸离世了。

可是,老周的家属知道这事后可是不干了,认为老周的死,陈女士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不是陈女士直接用大拖把杵老周,老周是不会直接从窗户外掉下去的,所以家属认为陈女士应该为老周的死负责,赔偿丧葬费、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50万元。

陈女士觉得自己也很委屈,明明是老周故意半夜对她实施不轨行为,自己处于自保,才不得已从卫生间拿起大拖把对抗老周,没想到老周不敌这个大拖把,自己没抓牢,掉了下去,导致身亡。陈女士认为,这个事情自己没做错,不应该对老周家属赔偿。

老周家属不服气,一纸诉状递交到法院,要求陈女士赔偿50万元。

听到这个事件的时候,认为受害人本来是陈女士,可是到了结尾,没想到老周竟然是“受害人”了。最令人震惊的是,处理完老周的丧事后,老周的家属不仅未感到羞愧,反而倒打一耙,向陈女士来主张索赔,实在是令人唏嘘!

看到老周深更半夜扒开陈女士房间的窗户,试图爬进房间,这已经涉及到私闯民宅了。虽然其身体还没有完全进入房间内,但是陈女士房间的窗户已经被他打开,其已经侵犯了陈女士的住宅安宁权。

面对老周的恐吓,陈女士顺势去最近的卫生间拿起大拖把,对着老周一杵,这个行为并不是故意伤害,或者故意侵害其身体健康权的行为,而是为了保护自己,在情急之下不得已采取的自救方式,在民法典中,被我们称之为正当防卫。

根据《民法典》第1177条第1款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具体到此事,陈女士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即将到来的侵害,当时情况紧迫,如果拨打报警电话很可能来不及,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会发生难以弥补的伤害,故陈女士在保护自己的必要范围内,想用大拖把吓吓窗外的老周,结果导致老周摔下去了。

该措施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也无法被认定为措施不当,故陈女士不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此事,老周因自身的过错导致事件发生,而整个过程中,陈女士并没有因过错侵害他的身体健康,故并不能因此得出结论即陈女士存在过错。故陈女士不应对老周的伤害行为负法律责任。

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老周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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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家农村的,我小时候我爸去船上干活,我和我妈在家,后门忘记关了,半夜来人再我家后门搞动静,我妈醒了,假装有老鼠,起来把后门给关上了,然后我家后门口堆放的破烂石头碎碗全被人扔到前院了,早上起来前院一片狼藉。

之前那个翻过围墙跑进人家屋里行凶,被主人用菜刀砍死的事还记得吗?那件事男主人被判防卫过当,跟这件事有相似之处吧?

陈女士应该反诉要求死者家属赔偿精神损失费十万元、因其家属索赔50万、的理由不成立,又被死者过度惊吓、而死者的家属末教育自己死者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才能以敬效忧,对于那些恶人才能起到惩处的作用。

总之,此事引发了对于个人安全和自卫权的思考。在面临类似危险时,人们有权利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自己和财产的安全。然而,同时也需要明确辨别行为的合法性,以避免滥用正当防卫的概念。

(来源:记录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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