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区,一名年近七旬的阿婆,来到司法所接待窗口,希望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帮她写一份起诉书。
工作人员问她要写什么内容,阿婆十分气愤说,她要状告自己的侄子,称她被侄子打断了两根肋骨。
工作人员吃惊之下,问阿婆怎么回事?
阿婆表示,哥哥过世了,侄子说了忘记通知她。
她得知消息,赶到火化现场,气愤不过,与侄子发生争执,接着侄子就开始动手打人。
案情回顾:
今年68岁的王老太,是某村村民。王老太上面有个哥哥,患有严重抑郁症,晚年状态一直不好,郁郁寡欢。
2023年6月3日这天,王老太哥哥一时想不通,自杀身亡了。
王老太这个年龄的人,对于哥哥的过世,是能想通的,生老病死嘛,谁都有哪一天。
但让王老太气愤不过的是,这么大的事情,侄子王某居然没有通知她!连微信都没有发一个!
哥哥要火化的当天,王老太急冲冲的赶到火葬场,送哥哥最后一程。
结果呢,王老太一想到侄子没有通知她这事,火气就蹭蹭蹭的往上冒。
王老太质问王某,“这么大的事情,为什么不通知我?你眼里还有我这个姑妈吗?”
王某情绪低落,解释说,自己因为父亲自杀离世,伤心过度,搞忘了!
王老太不相信,与王某在火葬场争执起来。
结果王某认为姑妈在这个时候还故意挑理,很生气,并在争执中动手打了王老太。
一个68岁的老人,哪里经得起殴打?
因为下手过重,王某将王老太的两根肋骨,打成粉碎性骨折。
有关部门的处理:
调解员们多次上门对王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并从感情、亲情的角度展开调解。
但王某认为王老太就是故意挑事,不愿意与王老太调解。
最后,调解员为王某请了专业心理咨询师,开展心理疏导,化解心理症结。
最终,王某接受了调解,愿意按照王老太提出的金额进行赔偿。
注:这里说的民事责任,而非刑事责任。
网友看法:
1、这个人怎么当人侄子的啊,那可是她亲哥哥,死了凭啥不告诉人家?
2、这父亲是不是自杀要打个大大的问号,就冲姑妈都能下这么重的狠手,这儿子一定有问题,应该立案调查,而不是调解!
3、应该是故意不通知的,这么大的事情哪里会忘记的?对姑妈都能打断肋骨,父亲又算什么?
4、粉碎性骨折,王某出手有多重?这是有仇吗?这年头,就算不打电话,也会在群里说一声,不至于通知不了。肯定有问题。
王某在父亲过世之后,有通知姑妈的法律义务吗?
从传统观念讲,逝者安葬前的祭奠行为,意味着在世亲人见其最后一面,情感意义重大。
所以,死亡事实发生后,与逝者同住的近亲属,有义务在第一时间通知其他祭奠权人。
这里说的祭奠权,是指逝者近亲属对逝者寄托哀思的权利。
《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因祭奠权遭受侵害的近亲属,本来就处于失去亲人的痛苦中,阻碍或者剥夺其悼念逝者的权利,会使其精神上更加痛苦。
所以除了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外,遭受侵害的近亲属还可以根据损害程度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要求侵害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王某在父亲过世之后,有通知姑妈的法律义务!这不仅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
王某打断了王老太两根肋骨,赔偿了,就可以不用被追究刑事责任了吗?
首先,根据《人体损伤标准》规定,两根肋骨粉碎性骨折,达到了轻伤二级的标准。
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即被害人的伤情达到了轻伤及以上,才能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其次,王某主观上有伤害王老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王老太的行为,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样来看,王某赔偿了王老太,也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是这样吗?
答案是是的!
故意伤害罪中,具有坦白、认罪态度较好或者亲属间因家庭琐事而致人伤害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简而言之,亲属之间发生的故意伤害案,只是可以从轻处罚的理由,并不是不予处罚。
至于调解员花这么大的力气,让王某全额赔偿王老太,还有一层重要的寓意,在《量刑指导意见》里面。
《指导意见》规定,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8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调解员对苦口婆心的对本案进行调解,实际上是为了王某好,在帮王某获得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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