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三品一标”认证标准程序
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凡是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责任追溯能力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作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申报的主体,
包括各种产销联合体、协会等服务农民和拓展农产品市场的服务组织。
2、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程序
申请人申请→县级工作机构受理申请、形式审查 →地级工作机构符合性确认、受委托实施现场检查→省级工作机
构组织现场检查、颁发产地证书、报送产地备案、初审、代颁产品证书→部直分中心需要时现场核查→农业部农产
品质量安全中心认定产地备案、产品认证终审、颁发证书。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
3、申请人须提交的认证材料
a、《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书》;b、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者必须具备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c、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证书(有效期内);d、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质量控制措施;e、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f、生产记录档案;g、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现状评价报告》或者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要求的《产地环境调查报告》;
h、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i、最近生产周期使用农药(渔药)的生产记录(复印件)。
二、绿色食品认证
1、绿色食品认证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a、申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政府和行政机构等不可作为绿色食品的申请人。b、具备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和技术条件;c、生产具备一定规模,具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d、加工企业须生产经营 1年以上。
2、绿色食品认证程序
申请人申请→受理及文审→现场检查、产品抽样→环境监测→产品检测→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审核→绿色食
品认证评审委员会认证评审→颁发证书。
绿色食品认证程序
3、申请人须提交的认证材料
a、《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b、《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c、保证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d、生产操作规程(种植规程、养殖规程、加工规程);e、公司对”基地+农户”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合同、基地图、基地和农户清单、管理制度);e、产品执行标准;f、产品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g、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h、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三、有机食品认证
1、有机食品认证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a、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b、生产、加工的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安全卫生标准和有关规范的要求;c、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有机产品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3个月以上;d、申请认证的产品种类应在国家认监委公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内;e、在 5年内未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
2、有机食品认证程序
申请人申请—→认证机构认证受理→申请材料初审→现场检查评估→编写检查报告→综合审查评估意见→颁证委
员会决议→颁发证书。
有机食品认证程序
3、申请人须提交的认证材料
a、申请人的合法经营资质文件复印件;b、申请人及其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的基本情况;c、产地(基地)区域范围描述,包括地理位置、地块分布、缓冲带及产地周围临近地块的使用情况等;加工场所周边环境描述、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d、有机食品生产、加工规划,包括对生产、加工环境适宜性的评价,对生产方式、加工工艺和流程的说明及证明材料,农药、肥料、食品添加剂等投入物质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保证、标识与追溯体系建立、有机生产加工风险控
制措施等;
e、本年度有机食品生产、加工计划,上一年度销售量、销售额和主要销售市场等;f、承诺守法诚信,接受行政监管部门及认证机构监督和检查,保证提供材料真实、执行有机产品标准、技术规范的声明;
g、有机食品生产、加工的管理体系文件;h、当申请人不是有机食品的直接生产、加工者时,申请人与有机食品生产、加工者签订的书面合同复印件。
四、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
1、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应当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服务性
组织,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
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
申请人申请➡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报送农业部
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做出评
审结论➡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代表农业部对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农业部做出登记决定并公告,颁发
证书。
3、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a、登记申请书;
b、申请人资质证明;
c、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报告;
d、产地环境条件、生产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技术规范;
e、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申请登记的农产品生产区域在县域范围内的,由申请人提供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资格确认文件;跨县域的,由申请人提供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资格确认文件);
f、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
g、其他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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