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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平台上的行为也要依法进行,但总有人利欲熏心,不惜以身试法,终被惩处。今天分享的案例就是湖南益阳人汤某招揽人进行淫秽直播牟利,主播中有男、有女,还有越南美女,这些人因犯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均被判刑。

先看案例(裁判文书网(2022)湘0624刑初422号):

2022年3月,为牟取非法利益,湖南益阳人汤某充当“七彩”网络直播平台家族长,先后招募吴某、龙某、朱某、姚某和越南女江某到“七彩”平台担任主播进行淫秽直播。用户一般是通过“七彩”APP的广告,下载APP进入直播间。在直播间可以看到美女赤身裸体进行各种淫秽表演,房间管理弹幕滚动发送礼物可约的信息。观看10秒后,页面就弹出要付费直播。用户充值后,可以继续观看主播进行的各种裸体的淫秽表演。主播还通过微信或者QQ聊天软件,向打赏金额较高的观众发送自拍或者下载的淫秽视频作为“福利”。通过用户付费所获利益由“七彩”平台、家族长、主播按35%、10%、55%(部分主播私下返5%给家族长)的比例进行分配。2022年6月12日,汤某、吴某、龙某、朱某被抓获到案,越南女江某未到案,姚某被行政处罚。

审判结果:

判决汤某犯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朱某犯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吴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龙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审判理由:

汤某、朱某以牟利为目的,制作、传播淫秽物品;吴某、龙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汤某、朱某构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吴某、龙某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汤某提出犯意,招募、管理主播,与平台对接,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吴某、龙某、朱某直接实施犯罪,也起主要作用,也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是,吴某、龙某、朱某相比汤某作用较小,且龙某是在吴某的邀约下参与犯罪,量刑时予以从轻。

老牛观点: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靠捞偏门发财是不靠谱的,必将付出代价。

另外,查了一下这个“七彩”网络直播平台又有赌博又有淫秽直播,是国内的平台么,为什么没有被国家取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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