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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几期跟大家分享了关于嫖娼卖淫的知识后,有朋友后台留言,说自己平常喜欢玩点刺激的,会纠集多人一起嫖娼或者多人约炮,但当中部分行为已经触及刑事犯罪的红线,被发现不仅仅是行政拘留15天处罚这么轻。
往期精选
今天跟大家介绍什么是聚众淫乱罪,以及怎么避免触犯聚众淫乱罪。本文阅读时间大约5分钟,分为以下五部分内容:
一、聚众淫乱罪的法律界定
二、聚众淫乱罪的对象是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
三、只要引诱未成年人参与即构成本罪
四、多名妇女同时向行为人卖淫不构成聚众淫乱罪
五、三名或以上行为人(男/女)嫖娼妇女构成聚众淫乱罪
聚众淫乱罪的法律界定
聚众淫乱罪是刑事犯罪,《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里所说的“聚众”,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纠集下,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淫乱活动。在男女性别上,既可以是男性多人,也可以是女性多人,还可以是男女混杂多人。所谓“淫乱活动”,主要是指违反道德规范的性交行为,即群宿群奸,但不限于男女性交行为,也包括手淫、口淫、鸡奸等淫乱行为。聚众观看淫秽物品、聚众讲述淫秽言论,数人在不同地点的网上裸聊的,不成立本罪,参与聚众淫乱的人不必具有被迫性。聚众淫乱俗称“群P”。
聚众淫乱罪的对象是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
聚众淫乱罪追究的是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的刑事责任,而且并不因性别而有所差异。按照相关规定来看,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淫乱活动当中,起到组织、指挥、策划作用的人。组织,是指纠集聚众淫乱的人员,选择或提供聚众淫乱的场所等;指挥,是指安排淫乱的方式,也包括胁迫、诱骗他人参加淫乱活动等;至于策划,一般来讲是指出谋划策。只要在其中起到了一种作用,就可以认定为是首要分子。多次参加,一般来讲,是指三次或者三次以上参加聚众淫乱活动。
对偶尔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一般是进行批评教育或者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必要的治安处罚,不以犯罪论处。
只要引诱未成年人参与即构成本罪
按照刑法的规定,无论是不是首要分子,是不是多次参加,只要是引诱了未成年人参加淫乱活动,那么就应当给予立案追究,并且在量刑上要从重处罚。
多名妇女同时向行为人卖淫不构成聚众淫乱罪
对于多名妇女同时向行为人卖淫,这种行为虽然在表面现象上看似具有聚众淫乱的特点,但结合犯罪的主客观特征来分析,其并不符合聚众淫乱罪的构成特征。从主观方面看,虽然行为人嫖娼具有寻求下流无耻精神刺激的主观动机,但对于其他聚在一起共同向行为人卖淫的多名妇女而言则不是有此动机,其行为目的是为了营利。从客观方面看,本罪多表现为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乱交、滥交的淫乱行为,具有行为对象的非专一性特征。而多名妇女共同向行为人卖淫的行为,由其主观动机、目的决定了他们之间并非是聚在一起进行乱交、滥交的淫乱行为,因而不具有聚众淫乱罪“淫乱”的特征。综上分析,对多名妇女同时向行为人卖淫的,不能作为聚众淫乱罪处理,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名或以上行为人(男/女)嫖娼妇女构成聚众淫乱罪
如果是多名男子/女子(三人以上),同时嫖娼一名或多名卖淫女,并且发生了广义上的性关系(即用手、用口等),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和数量已经符合聚众淫乱标准,不管卖淫女的数量和主观目的是否卖淫,对首要分子应追究聚众淫乱刑事责任,其余人则按照治安处罚进行处理。
例如,一名男子同时与两名女子发生性关系,其中有一名系卖淫女,另一名为普通女子,则达不到多人标准,不构成聚众淫乱罪,应当以卖淫嫖娼进行行政处罚。
又如,一栋别墅内,三名男子和卖淫女在大厅发生性关系,构成聚众淫乱,如果各自回房发生性关系,则是嫖娼卖淫。
结语
回归本文主题,“淫而不乱,乱而不淫”,大家切勿触及刑事犯罪的红线,维护社会和谐,守护善凤良俗,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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