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5日,微博@薛之谦发布《飞驰人生2》观后感受并为电影做宣传。
涉事长评全文,转自微博@薛之谦
网友们发现他发了三张在影院的屏摄图片,引发争议。随后,“薛之谦 盗摄”的词条冲上热搜第一。
有网友称,拒绝摄屏是观影的基本要求,公众人物带头盗摄,确有不妥,“既不尊重电影也不尊重观众”。
不过,也有网友表示,虽然薛之谦的行为确实属于“盗摄”,但几张照片根本起不到任何剧透效果,也没作商业用途,没必要上纲上线。
不少人也坦言,自己看电影过程中,有时也会拍几张照片发朋友圈…
16日上午,薛之谦发布打油诗疑似回应“盗摄”质疑,“祝你慧眼,识图看片,本尊在谢,你在塞脸,习惯示众,罪带笑点,此心光明,亦复何言。”
薛之谦是否构成盗摄行为?有人认为,薛之谦是在为电影宣传,照片都是预告片中出现过的所以不算盗摄。但大多数人认为这并不是理由,“只要拍了就属于盗摄。”2月16日,顶端新闻记者查询相关规定,并联系律师与影院从业者求证,薛之谦的“盗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薛之谦行为是否属盗摄?关键在于出品方态度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一般来说,对外放出连续性正在影院上映的电影片段摄像、导致观众失去对电影剧情内容的期待,破坏上映期间电影的神秘性才能构成盗摄。”
“要构成盗摄,拍一两张图片是不够的,不足以构成对电影神秘性的破坏和对电影版权的侵害。但是如果影院和电影版权方郑重声明不得在影院拍摄、对外发布任何有关电影的照片,则一两张照片也有可能构成盗摄。在影片没有声明的情况下,薛之谦的情况还不足以构成盗摄。”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其作品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如果屏摄行为未经权利人许可,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可能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
截至发稿,《飞驰人生2》出品方尚未对此事表明任何态度。
对于薛之谦为《飞驰人生2》宣传时引发的“盗摄”质疑,付建表示,“如果确实存在未经授权的拍摄行为,那么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作为公众人物,薛之谦应该更加注意自己的行为,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引发不必要的争议。”
“从法律角度来看,盗摄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属于侵权行为。从民生角度来看,盗摄行为可能导致观众无法欣赏到正版的高质量作品,影响观众的观影体验。”付建认为,无论是从哪个角度来看,“看电影摄屏”的行为都是不可取的。
郑州奥斯卡七天地影城店长刘溪则认为,“在影院内录屏、摄屏都是不被允许的,特殊影片除外,比如泰勒·斯威夫特演唱会大电影。薛之谦的行为算摄屏,正常情况下会被阻止,我们影院的工作人员在巡厅时,如果发现有拿出手机来拍摄屏幕的话都会去制止一下。”
盗摄不但不文明,更涉嫌违法
在2024年春节档,引发盗摄争议的还有《热辣滚烫》,“贾玲减重100斤后长啥样?”令无数观众好奇,网上不断流传电影中贾玲减重后的照片。
《热辣滚烫》上映当天,影片官方微博发出观影提示,“拒绝盗摄,一起文明观影。”此前2021年春节期间百余位明星曾发出拒绝盗摄倡议:正在放映的电影不是景点,屏摄是不文明行为。
仅拍几张照片,也没有盈利,为何被列为不文明行为?影迷小韩向记者分享了对盗摄的看法:“拍两张照片看似问题不大,但很不文明。举起手机这个行为干扰了他人的观影体验,不仅挡住了后面观众看屏幕,手机里的亮光也在影响他人。”
顶端新闻记者查询发现,屏摄电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如果发现有人进行录音录像,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刘溪介绍,影院在电影放映前往往会播放“保护电影版权,请勿拍摄银幕”的提醒。据统计,2019年至今,各级版权执法、公安部门共查办院线电影侵权盗版案件557起,920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观察者网综合顶端新闻、微博@薛之谦、每日经济新闻及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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