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近日,“男子购车后下午车辆降价1.7万元”的话题引发网友热议,起因是王先生购买了某汽车品牌的一款车,结果就在提车当天,该车的2024款正式上市,官方降价1.7万元。也就是说,王先生不仅买到的是老款车型,而且价格还比新款贵了1.7万元。

面对此类情况,是自认倒霉吃“哑巴亏”?还是据理力争去找店家要求解除合同或者退款?对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秦鹏博表示,此类事件的争议点在于商家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是否构成消费欺诈的问题。为了避免遭遇类似的问题,秦鹏博建议有购车需求的消费者应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功课。

事前:提前了解市场行情

张女士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汽车订购协议》,将合同价款支付完毕之后,汽车销售公司将车辆交付给张女士。10天后,该汽车品牌发布了新款车型,配置相较于张女士购买的老款车型有所提高,价格还降了两万多元。张女士认为,销售人员隐瞒了新款车型发布时间和发布价格,其行为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汽车销售公司就其购买车辆后车辆降价的差价部分进行三倍赔偿。

法院认为,张女士未能提交销售人员向其进行过虚假陈述的沟通记录,无法认定汽车销售公司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事实。同时,车辆降价属于市场行为,汽车销售公司在公布降价之前按照交易当时的市场价格与张女士订立并履行合同并未违背一般的市场交易规律。据此,法院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秦鹏博表示,由于新能源汽车迭代及技术更新较快,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新车发布旧车淘汰”的不平衡感。因此,消费者在购车时一定要提前了解市场行情以及汽车厂商新车发布的节点,避免事后出现纠纷。

事中:合同内容约定保价

朱先生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购买轿车一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汽车销售公司交车前如遇车辆生产厂商调整车辆指导价,则朱先生同意销售价格也相应重新协商(以厂商最新指导价为准),或者也可提出退车,原定金退还。

交车前一个月,朱先生查询到其所购车型指导价降低3000元,便与汽车销售公司交涉降价事宜,公司表示不能降价,朱先生要求退车也被拒绝,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合同解除,汽车销售公司返还全部购车款及保险费、装潢费等费用。最终,基于双方合同有约定在先,法院支持了朱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合同约定了类似上述的保价条款,则当事人可以主张退车或获得补偿款。”秦鹏博表示,合同是当事人主张权利的重要法律基础,如果购车时想避免买车之后就降价的尴尬情况,可以提前在购买合同中设置明确的保价条款。

事后:选择预备性诉讼请求

王女士在4S店购买了某品牌汽车一辆,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王女士支付购车款152800元,此价款除车款外,还包括汽车导航等装具与20次基础保养。4S店为王女士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记载车价款为143800元。

当天,王女士离开4S店后再次返回,称在距4S店不远处的汽车展销现场(次日开展)看到与其购买的同款车辆的展销宣传语为“143800开回家”。因双方协商未果,该车也一直未在交管部门办理车辆登记。随后,王女士以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其与4S店间的汽车买卖合同。

法院认为,王女士以4S店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因该合同不存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民事欺诈的典型特征,且双方纠纷不影响该合同的根本目的,遂判决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秦鹏博指出,实践中,4S店应尽到经营者的义务,详细向消费者介绍销售流程,车辆型号、性能、厂家指导价格等,并就成交价格作明确说明,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4S店在上述环节均存在过错,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王女士可依法要求4S店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王女士并没有主张赔偿。

“为了全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在诉讼中可以主张预备性诉讼请求。”秦鹏博解释说,在王女士前一项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情况下,可以预备提出第二项诉讼请求供法院选择裁判,并可依次类推,提出第三、第四项预备性诉讼请求。在诉讼法学理论上,这种诉讼请求称之为预备性诉请,符合诉讼便利和经济原则。

主张降价退款:需明确价格构成

曹先生与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的一款汽车。后该款汽车降价,曹先生认为案涉车辆降价导致其损失,遂诉至法院,主张终止合同、返还订金。

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已对车辆价格作出了明确约定,曹先生在明确知晓车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签名确认。在汽车销售公司将车辆提回来之后,其又基于价格原因要求终止合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曹先生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车辆进行降价并造成其损失的事实,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曹先生主张终止合同并要求返还订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秦鹏博解释,由于汽车终端销售最终成交价格构成因素相对复杂,不能只计算车辆的市场裸车价,还要看包牌价,一般包牌价含国家购置税、新车交强险及商业险、车船使用税、附赠新车精品等,上述所有费用再减去活动优惠等才是最终成交价,不能简单地认为新款汽车市场裸车价低于已购车辆的最终成交价,就是降价了。

“消费者举证能力的培养同样重要,既要保留购车时汽车销售公司对于车辆价格的公示信息,又要搞清楚最终成交价由哪些部分构成。”秦鹏博表示,这样在看到新款车或者降价车的价格后,才能清楚地与自己购车价格作出真实的对比,既不被销售商忽悠,又不过高的设置诉讼预期。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梁成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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