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大河网3月22日报道:炒股炒成大股东,却辩称家庭负债严重、生活困难。记者从天津证监局获悉,天津股民王建林因信披违规、在限制期转让证券,被罚没476.73万元。

(来源:中国证监委天津监管局)

控制11个账户,炒股炒成上市公司大股东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当事人王建林,女,1970年11月出生,天津人。她控制使用本人、彭某忠、彭某婷、彭某翔、胡某芝、方某芳、蔡某芬、阮某虹等8人名下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滨海能源”,交易由王建林本人下单操作或指示他人代为下单操作。

王建林控制使用账户组于2022年12月9日合计持有滨海能源比例首次达到其总股本的5%,为5.2%。此后继续交易,于2023年3月31日合计持股首次降至4.99%,期间最高持股比例达8.61%。2023年5月9日合计持股比例第二次达到滨海能源总股本的5%,为5.03%。此后继续交易,至2023年9月6日合计持股比例为10.96%,期间最高持股比例达11.09%。

天津证监局认为,王建林控制使用账户组在合计持有滨海能源比例首次达到5%、达到5%后每增加和减少5%以及每增加和减少1%时,未按规定报告和披露其持股信息变动情况,且在按规定报告和披露持股变动信息前未停止交易,构成《证券法》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和限制期转让证券。

辩称家庭生活困难,请求减轻处罚

王建林在听证会上辩称,违法是由于不熟悉股票市场交易规则所致。2023年5月12日之后的限制期转让证券是由于受到误导,是在咨询上市公司工作人员并得到可以自由买卖的答复后才卖出,没有违法的主观故意。同时,她还表示“滨海能源”浮亏巨大,家庭负债严重,生活困难。

不过,3月20日,滨海能源披露的年报显示,截至2023年末,王建林仍持有滨海能源总股本的4.87%,位列第三大股东,持股市值1.17亿元。

经天津证监局复核,对当事人王建林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一方面,当事人作为证券投资者应自觉遵守各项交易规则,不知晓法律、不熟悉规则不是豁免法律责任的理由。经查,违法行为发生期间,上市公司工作人员曾多次询问当事人是否存在一致行动人、多次通过邮件、微信等方式告知当事人相关法律规定和要求,且上市公司工作人员当时并不知悉当事人控制使用他人账户进行交易的情况,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被误导。另一方面,当事人控制并使用包括其本人在内共计8人11个账户交易滨海能源,存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转移资金至非近亲属账户继续交易的情形,其本人在调查中亦承认使用他人账户是为规避持股5%以上股东的交易限制,足以证明其违法动机。

天津证监局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参考既往类案情况,充分考虑当事人配合程度、生活状况等,最终决定对王建林持股变动信息未披露行为采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万元罚款;对王建林限制期转让证券行为采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176.73万元违法所得,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极目新闻综合大河网、中国证监委天津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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