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杭州日报】

4月28日深夜,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南沙街道办事处通报:

4月27日下午,南沙街道辖内一商场发生一起高坠事件。经公安机关调查,当天16时许,李某(女,52岁)从该商场5楼自行跳下,刮碰到商场内一名途经路人,李某当场死亡。途经路人伤势轻微,经医院检查后已离院。

经走访调查发现,李某因感情问题,近期情绪波动较大。目前,相关部门正积极做好善后工作。

此前报道

据此前媒体报道,商场监控显示,4月27日4时27分,广州市南沙区中海环宇城商场内,一名身着粉红色上衣的女子行至商场中庭位置,搬来凳子且往下试探了几次之后,突然跨过护栏,大声叫着跳了下去。

据称,女子坠楼后还砸到另一名正在逛商场的女子。网传图片显示,粉衣女子身旁躺着一名黑衣女子,两人双双倒地不起。

疑似被砸中路人发声:

轻微受伤,不幸中的万幸

28日上午,疑似被砸到的女子在社交平台发文称:当时我在商场买完东西正准备回家,一名轻生女子从五楼跳下,砸中了一楼中庭正在走路的我,当时人直接被砸晕了,清醒后只觉得很痛很痛,无法动弹。当时想不起最近发生的所有事情,不知道自己身在何地,直到上救护车才有了真切的意识,从医护人员口中听说了我是被人砸到。

“目前已经做了全身检查,诊断出轻微脑震荡,万幸的是没有伤到骨头,有一些皮外伤。”该网友表示,“ 感觉自己非常不幸,千万分之一的概率发生在我身上,又感觉自己非常幸运,没有受太大的伤。”

跳楼砸中人

责任应如何划分?

从刑事责任看——

跳楼轻生者,一般不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但如果有意在人群拥挤地方跳楼自杀,则可能被认为是故意;如跳楼者生还,需要具体判定承担刑事责任,本事故中如果跳楼者死亡,刑事责任也就无从追究。

从民事责任看——

跳楼者方,若跳楼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跳楼者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遗产继承人应当用跳楼者的遗产,对被砸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

商场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新闻晨报、南沙街发布、南国早报、锦观新闻

编辑 谢珂 审核 蒋波 钟玮

更多新闻下载

杭州首席新闻客户端

“杭州新闻”

本文来自【杭州日报】,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ID:jrtt

声明:本站为非盈利性赞助网站,本站所有软件来自互联网,版权属原著所有,如有需要请购买正版。如有侵权,敬请来信联系我们,我们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