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底,郑女士一家九口到三亚旅游。她的丈夫、姐姐、姐夫及婆婆四人参加了潜水活动,潜水前工作人员推销了潜水拍照项目,每人300元,除了郑女士的姐姐要求拍照,其他三人都明确拒绝了在潜水过程中拍照。

没过几分钟后,郑女士的姐夫就上岸了,他说,在水下他们四人被工作人员分开,工作人员取下他的潜水面罩,问要不要拍照。

之后,郑女士的丈夫及婆婆也遇到和姐夫同样的情形,“他们因为很害怕只好答应”。

回到民宿后,郑女士向赠送潜水服务的民宿老板投诉反映此事,随后,提供潜水服务的工作人员与她取得联系,并退还了三人潜水拍照费用900元。“退款也是有条件的,他们要求我们不得公开谈论此事,同意后才退这笔钱。”

无独有偶。2023年11月初,吕女士和朋友一行5人前往三亚旅游,在亚龙湾附近,她和两个朋友被深海潜泳项目吸引,并交钱体验。

“潜水一开始,教练就带着我们直接往海底潜,感觉一阵耳鸣。大概5分钟后,教练就把我们捞至海面,问要不要拍照,我说了三四遍‘不拍’,教练把我的潜水面罩往上挪了一下。当时我就狠呛了一口水,担心自己的安全,只好答应拍照。”上船后,她和朋友三人各自向对方支付了560元。“但潜水照片简直就是‘死亡’照片,非常难看,我们收到照片就删掉了。”

事发后,由于不想影响旅游时的好心情,加之手中没有相关证据,因此吕女士并没有投诉,也未报警。

但就在近日,吕女士关注到三亚市警方发布的线索征集通告,计划向警方提供相关线索,“我也不知道是不是警方通告中的那一拨人,但是我们确实遇到了同样的经历。”

3月17日,三亚市公安局发布《关于检举揭发三亚金里红犯罪团伙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通告称,三亚市公安局旅游警察支队于近期打掉一个盘踞在三亚市南边海附近海域实施违法犯罪的团伙。经查,该团伙在三亚市南边海三亚角、情人湾等区域,以非法手段强迫游客接受潜水拍照摄影,实施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旅游秩序。

为进一步深挖违法犯罪,现向社会公开征集金里红团伙的违法犯罪线索。

举报线索经查实有效并经司法程序认定的,公安机关将按规定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严格保密;凡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严惩;对于包庇窝藏团伙成员、为其逃避打击提供便利条件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当地两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警方发布的征集强迫游客接受潜水摄影交易犯罪线索背后,是部分没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资质的黑商家,通过多项目低价格的方式招揽客源,等待下水后新增付费项目,让消费者产生“不答应就不安全”的心理危机,从而不得不接受交易。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怎么看待这件事?

律师:这就是强迫交易!

头条号作者“大兵叔叔”@大兵叔叔对此进行了分析。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所以,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游客有权撤销该买卖行为。

当然,这仅仅是从民事层面的角度来看,游客有撤销权,从刑事的角度来看,这些工作人员的情形,具有强迫交易的特征。

在岸上的时候,游客并不想要下水拍照,但是,下了水之后,工作人员摘掉游客面罩推销拍照服务,此时,游客虽然不想拍,但是却没有选择权。

此时,在工作人员利用轻微暴力摘掉顾客面罩,强迫顾客接受拍照服务的,那么这就完全符合了强迫交易的构成。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提到,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三)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四)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000元以上的。

因此,只要是实施了三次以上,就可以按照犯罪来处理。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所以,这些潜水工作人员的行为,会面临刑事上的处罚。

(零度时评综合光明网、头条号作者@大兵叔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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