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郑州流浪动物领养中心”微博发布了一则“悬赏1000万”的寻狗启事,引发网友广泛关注。9日晚间,记者从郑州流浪动物领养中心获悉,寻狗启示中丢失的狗已被找到。另知情人士透露,狗主人给了找到狗的市民5000元奖励。
根据这则寻狗启事,狗主人于7月8日晚上11点在郑州北龙湖走丢一只爱犬天狼。如果能提供重要线索者,狗主人奖励200万元人民币,如果找到并平安归还,狗主人愿给予1000万元人民币。由于悬赏数额巨大,该启事发布后引发热议。
9日下午,“郑州流浪动物领养中心”微博就删除了这条寻狗启事,未作任何解释。
9日晚间,记者从郑州流浪动物领养中心获悉,寻狗启事中丢失的狗已被找到。狗主人的助理联系郑州流浪动物领养中心称,狗已经在警察的帮助下被找到,并向大家表示感谢。
另据民生频道消息,知情人士透露,这条狗丢失半天就被找到,狗主人只给帮忙找到这条狗的市民五千元奖励,因狗主人“寻狗心切,以一千万为噱头,不管200万还是1000万这都是不可能的事。”
对于狗主人悬赏1000万找狗只付5000元一事,网友们坐不住了——有网友疑惑,“这难道不算违约吗?”“算不算虚假宣传?”有网友指责,“你就直接写5000,一样有好心人找,不要胡说搞事情。”还有网友无奈调侃,“虽然5000也挺多了,但是你是真的狗。”也有网友表示理解,“我能理解他找狗的心。”
不按悬赏金额支付赏金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对此,《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贾宝军律师指出,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法律上,把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行为,称之为悬赏广告,其法律后果为完成悬赏广告中所指的特定行为的人可以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悬赏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构成违约,需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有网友称悬赏金额过大会被认定为戏谑行为,针对这一说法,贾宝军律师表示,民事法律规定要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但民事裁判讲究的是探求当事人内心真意,而不能过度注重行为外观。具体到本案,司法实践中可综合考虑悬赏广告是否符合常理或常识以及当事人的家庭情况等因素,以判断当事人到底是“反悔了”,还是“出于非恶意的哗众取宠”;如果是前者,可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后者,其一开始就不打算给是其真实的意思,但由于其没有恶意,可认定为戏谑行为,这种情况下也可请求支付必要费用,法院也可能会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判决给付报酬,来弥补寻狗者的信赖利益损失。
对于此类戏谑型的大额悬赏行为,贾宝军律师提醒,戏谑行为是指悬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并非其真意,且悬赏人认为或期待他人根据常识能判断其并非出于真意。依照民法的通说观点,对于戏谑悬赏行为,法律应对其作出无效的评价。“但悬赏行为人负有谨慎义务,如果他人对其戏谑的意思表示信以为真,悬赏人应当对他人合理信赖利益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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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题策划|法治网研究院
文|黄美玲
来源: 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