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有关彩礼的离婚纠纷案。结婚时男方给女方50万彩礼,结婚1年半后,双方发生矛盾,女方诉请离婚,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法院认为,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亦有同居生活,但结婚时间不长,且没有夫妻之实,故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女方向男方返还彩礼32万元。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分析,本案中返还部分彩礼的依据是根据共同生活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并结合当地习俗确定返还比例。
2020年1月,胡某(男方)与李某(女方)经媒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决定于2021年1月结婚。经双方家庭协商,胡某需给付结婚彩礼50万元,胡某虽工作收入不高,父母也没有什么积蓄,但考虑到自己已30余岁,胡某还是想方设法凑了50万元作为结婚彩礼支付给李某。
婚后双方发生矛盾,李某认为这段婚姻难以继续,于2022年7月诉请离婚。胡某对离婚没有意见,但胡某认为其与李某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双方之间产生矛盾导致双方并未共同生活,符合法律规定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这一类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结婚彩礼。
李某向法院表示其同意离婚,但根据李某购买生活用品的记录表示相应物品都寄往胡某的家庭地址,并根据双方的聊天可知李某一直住在胡某家中,双方婚后一直有共同生活,胡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图源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鼓楼法院经审理查明,胡某、李某双方因感情不和引发过一次离婚诉讼,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可见感情已彻底破裂。对胡某主张的彩礼部分,法院认为,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亦有同居生活,但结婚时间不长,且没有夫妻之实,故判决准予胡某、李某离婚,李某向胡某返还彩礼32万元。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返还部分彩礼的依据是根据共同生活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并结合当地习俗确定返还比例。“有同居生活,但没有夫妻之实”表明双方虽然缔结婚姻,但夫妻感情并不牢固,没有婚姻之实,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便可离婚,感情好坏是判定离婚以及彩礼退还考量的主要因素。
初审|段世栋
复审|王宏志
终审|唐国强
来源|潇湘晨报